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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给撤案

发布时间: 2020-12-12 10:54:41

1.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还能撤案吗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版停止侦查。权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 急!急!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后案件会怎么处理

1、“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既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更不能做出起诉决定”:
(1)是的,审查起诉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更不能做出起诉决定。因为:起诉决定是针对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不管是法定不起诉或是酌定不起诉,都是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只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2)而你讨论的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就是说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行为。这是与以上两种情况截然不同的。

2、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一般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3、“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有无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放人,如果以后发现有了证据可以再立案处理。如果已经取得了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可以再次向检察院移送请求审查起诉。
(2)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对此类案件检察院有什么权力?”: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有监督权,对公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建议,公安应向检察院说明理由。

3. 公安局立案后怎么撤案

立案复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制件的撤销,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4. 被公安机关撤案处理会留案底吗

被公安机关撤案处理不会留案底。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因此,无案底,无影响。

(4)公安机关给撤案扩展阅读: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建立犯罪分子信息披露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刑事判决书及其他有关资料通知刑事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和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向释放该人的地方的刑事信息登记机关发送“释放囚犯通知书”。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囚犯更正完成通知书”送到惩教人员登记所在地的犯罪人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向刑事信息登记机关查询刑事信息,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犯罪信息,不仅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利用犯罪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还可以保护犯罪记录,有利于人民的合法权益。

5. 什么是公安机关的撤案通知书

侦查监督制度是抑制国家权力与保障个人自由的制衡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个体人权的尊重程度,并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却存在诸多问题,其中重立案监督、轻撤案监督的现状尤为突出。

一、法条依据及监督现状

刑事诉讼法对撤案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且通知原批捕的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权难以实现。一是对已批捕案件无从监督。由于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案的异议权,即使公安机关对已批捕案件进行撤案后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仍无法对公安机关的撤案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对未批捕案件无从监督。由于未批捕案件的撤销无须通知检察机关,实际已成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操作,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撤案情况根本无法知晓,哪还谈得上对其进行监督。三是渠道不畅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现行法律对公安机关撤案是否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明确规定,这又在外部条件上限制了检察机关获取公安机关撤案的信息。

二、监督的强化与完善

刑事撤案关系到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刑事撤案监督权的行使与落实至关重要。笔者以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对撤案监督予以强化与完善。

第一,建立刑事撤案备查制度。所谓刑事撤案备查,是指公安机关将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备案并审查,若发现撤案决定错误,有权通知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事后监督,不过多干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同时又保证了对公安机关撤案情况的及时了解,对撤案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已批捕案件的审批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撤案,即使案件是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也只需要通知检察机关,而无须检察机关的批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欠妥之处。原因有二:一是案件是先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捕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是对检察机关决定的否定,应经检察机关审批;二是捕后撤案若无任何外部监督,公安机关的权力就会过度膨胀,就有可能产生人情案。捕后撤案事先经检察机关批准,能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手中权力,以至放纵犯罪。

第三,撤案通知书应送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案件的撤销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撤案之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撤销案件的决定作出后应通知被害人,并保留被害人提起申诉的权利。如向作出撤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6.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后又撤销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吗

《刑事诉讼抄法》第110条规定:人民袭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可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 公安局撤案 需要多少钱  具体手续是什么呀

撤案要钱吗?没有法定,也没有政策依据。
当事人要撤案,须去立案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具备撤案条件(属于法律允许的自济案件)则可以撤案了,但要是涉及到犯罪行为,须公诉的案件则不可以撤案。

8. 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撤案决定,被害人应该怎么办

根据不同种类的犯罪,您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反应,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1、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向人民检察院反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8)公安机关给撤案扩展阅读:

撤销案件的类型如下: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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