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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2-11 11:00:51

㈠ 卡口中队民警盘查车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法
等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
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
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
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
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
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
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
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
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
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
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
行为、
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
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
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
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
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
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
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
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
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
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
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
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
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
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
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
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
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
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
面向墙、
车等,
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
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
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
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
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
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
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
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
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
检查人;

(三)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
注意避免接触有毒、
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
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
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
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
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
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
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
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
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
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
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得掏底取物或者

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㈡ 警察检查有什么规定是否可以随意进行收查,如车站检查随身包裹.另他们在检查时有什么形象等的规定

这确实是个问题,我一直认为这是违法的。

我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本来急着赶车,可回是警察非要查身份证,包裹答倒是没有被查过,给人一种不尊重人权的感觉。

我认为警察的盘查对象应该是具有违法嫌疑的人,至少要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某人有违法行为,才可以盘查,不分青红皂白,对所有人都进行盘查的行为就应该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可见,盘问、检查的对象应该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并不是可以对所有人进行盘问。

建议有人为此提起一场公益诉讼,如对铁道部的诉讼一样,我愿意为他提供全程的免费法律服务,不为别的,也为出口气。

㈢ 警察执行公务时有没有工作规程之类的要求啊

警察执行公务是有执法程序的,只是大多数民警没有按规定进行而已~~~具体的可专参照属《司法警察执法程序操作规范指导手册》

你同学的事明显是属于警察违反了亮证执法的原则,是可以投诉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然而执行盘查任务的人民警察应该首先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否则被盘查人可以拒绝。

当然,规定是这样,真碰到这事,你要求看对方证件,有可能被刁难,甚至是殴打~~~~看你的运气了~~~

㈣ 一般情况下派出所留置盘查超过法律规定时间,能做什么

其实派出所留置盘查超过法律规定时间是属于非法拘留,可以通过法律起诉版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权刑事犯罪的,也可以通过公务员处分和国家赔偿进行诉讼。

《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㈤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传唤和盘查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冲突

1、并不冲突。人民警察法讲的24小时是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下48小时)的最长时间,该情况未必都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办理的,所以如果是依据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办理时,就可以查证24小时;而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的前提下,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又将这种情况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无需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比如只需罚款就可以等)的,只能在8小时内询问查证完毕;二是情况复杂,可能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最长可以到24小时,与人民警察法一致。
2、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相对于人民警察法来说是特殊法,应优先适用。
3、你说的那种情况,就得经过调查后看看是否需要拘留,不需要的只能8小时,需要处以拘留的,可以24小时。如果经过8小时都还不能查清情况以致不能确定是否该拘留,说明是情况复杂,就可以24小时。
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㈥ 民警在盘查过程中查我为什么不查别人民警该如何回答

公安机关的盘查,是指其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回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答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在公共场所的盘查对象,你不要心虚,更不要想着反过来追问警察为什么要查你。自己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㈦ 警察在对人搜身时,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
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
时间,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和延长留置的请示以及批准时间均应当包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
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

㈧ 人民警察盘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列出具体法条,越全面越好,谢谢!

有个操作规范:《来公安机源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盘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具体条款:

警察法的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㈨ 中国人民公安民警常用规范用语

以交通警察的规范用语为例:

1、交通警察处置事故现场时遇有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

你好,我们正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为了便于我们工作和保护你自身安全,请配合我们的工作,立即离开事故现场到安全和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谢谢合作。

2、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需要救助的:

你伤在哪里?伤情怎么样?是否已通知人员救助?如未通知,我们马上联系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请耐心等待。

3、事故现场有受伤人员卡在车内等情况的:

根据你现在的情况需要专业救援,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已经通知专业救援机构和人员,他们会尽快赶来,请不要着急,我们会和你一起等待。

4、事故现场有死者家属在场的:

我们对你亲人发生的不幸深表同情,请节哀。我们已将(或者准备将)遗体送往××殡仪馆(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安放。你需要什么帮助,我们会尽力提供。

5、亲属到现场寻找事故伤者或者死者的:事故伤者(或者逝者)已被送往××医院(殡仪馆、法医鉴定中心),请问你的亲属姓名?有何特征?你与他(她)是什么关系?请留下联系方式并前往××医院(殡仪馆、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确认。

如果确认是你的亲属请立即与我们联系,这是我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6、在事故现场对当事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的:

我们将对你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请配合。这是你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如无异议请在测试单上签名。

7、当事人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的:如你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我们将依法对你进行抽血检验。

8、当事人拒绝配合抽血的:如你拒绝配合抽血检验,我们将依法对你使用约束性警械。

9、在场的死者家属拒绝或者阻拦清运尸体的:为了尊重逝者,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需要将遗体存放到指定地点以备调查,相关事宜我们会及时通知你,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10、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的: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是对现场的客观记录,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请确认并签名。如果你拒绝签名,我们将记录在案。

11、现场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事故现场已勘查完毕,因收集证据需要,我们将依法扣留你的车辆,请在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我们将把你的车辆扣留至××停车场,请对车上物品进行检查并带走,无法带走的,我们将拍照和登记保管。

车辆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会及时通知你自行处理。车辆扣留期间的停车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12、因扣留事故车辆或者车辆损坏无法行驶,急需转运乘客的:

你的车辆依法需要扣留(或者无法移动),请尽快联系转运车辆转运乘客。如果你无法自行联系转运单位或者车辆不能及时到来,我们将为你提供备选转运单位,请确认具体转运单位和收费标准。

否则,我们将指定转运单位车辆代为转运乘客,所产生的费用将纳入事故损失。

13、在高速公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车辆的:

你的车辆无法移动,已经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我们将按照规定通知高速公路专职救援单位将事故车辆清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或者你的车辆无法移动,目前尚未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我们将按照规定通知高速公路专职救援单位将事故车辆清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你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清理、拖移车辆)。

14、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需要清理、拖移事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具备清障条件的:你的车辆无法移动,已经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请尽快自行联系救援单位将车辆清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15、当事人无法自行及时清理、拖移事故车辆的:

你的车辆已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如果你无法自行联系救援单位或者不能及时清理、拖移车辆,我们将为你提供备选清障救援单位,请确认具体清障救援单位和收费标准。否则我们将指定清障救援单位代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安全和交通的地点。

16、当事人对事故车辆清障救援费用产生异议的:如果你对清障救援费用有异议,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和反映。

17、需要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因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需要,将依法扣押××物品,我们会登记并妥善保管,调查完毕后会及时发还。这是扣押清单,请签名确认。如果你拒绝签名,我们将记录在案。

18、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需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现场已经勘查完毕,请于××时间带齐××材料或者物品到××地点、××单位找办案人员××处理,联系电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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