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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2-10 20:38:59

① 定密责任人包括哪些人员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机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
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本质是,由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制度的作用,其一是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定密责任制,避免了过去定密工作中人人有责、追究责任时又人人无责的现象,使定密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严谨;其二是有利于准确掌握本单位各项涉密业务的秘密数量和等级,及时完成密级变更工作,实现定密工作精准、高效、可靠;其三是有利于实现解密审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解决以往定密有人做、解密无人管的问题,使保密工作由以定密为开端、以保密为重点、以解密为终结的整个流程畅通无阻,既能适应信息时代国家秘密数量不断增长的要求,又能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公开的需要。

② 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二是特别指定的人员。机关、单回位主要负责人对定密答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 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二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 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体职责有: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年度审核,做出维持、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③ 在什么情况下,机关单位定密时才可以将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

只有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中已经明确规定某项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否则均不能确定为长期

④ 机关,单位什么为本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回秘密确定、变更和解答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4)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⑤ 各级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具体密级是整个保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机关、单位对此应当予以重视,并切实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定密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开展保密工作首先要清楚保什么,对保什么的问题不清楚,保密工作就没有明确的目标,就可能出现盲目性,其结果是国家秘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难以得到认真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重大,另外,在发生泄密问题时,要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如果定密工作未能很好进行,或定密不准,就难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恰当的保密措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对发生的问题也难以恰当地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定密工作是法律规定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保密义务,是一项应尽的责任,必须依法办事,认真做好。

(二)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负责审批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了解和掌握定密的法定程序和依据。各机关、单位对定密工作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制度。定密工作也是各机关、单位的一项日常工作。《保密法》第二章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二章专门对定密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领导对这些规定要熟练地掌握并正确地运用。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还明确提出各机关、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审定密级的制度。因此,各机关、单位应当针对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定密工作的承办人员和审定人员,明确他们的具体工作职责,以保证定密工作的经常性和准确性。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和主管或兼管保密工作的人员,要对机关、单位所涉及的业务工作经常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同有关的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一道了解、掌握哪些业务工作有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项呈现出一种什么状态,涉密的关键点在哪里,随着工作的运转,国家秘密的状况有什么变化等。要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就必须对这些同定密工作相关的具体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三)必须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界限。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规定中明确列举的事项,就是国家秘密,没有列举又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就不属国家秘密。

⑥ 机关不能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但必须是授权机关,也就是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不是任何机关都可以。

⑦ 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是

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是机关、单位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7)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⑧ 哪些机关单位有定密权如何确定定密责任人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都有定密权,定密责任人是机关负责人和指定人员,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8)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扩展阅读:

应当列为国家机密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⑨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9)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扩展阅读

保密工作要打好“三大攻坚战”

一、要强化工作重点。要围绕打好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三大攻坚战”,下大力,出重拳,求实效。

二、要强化工作创新。要着力推进系统、机制和组织创新。要以场地、经费、技术和人才为支撑,做好“八大平台”规划,推动“八大平台”建设迈出实质一步。要继续坚持以行业、战线为检查单位,联合各方力量开展系统专项检查。要创新开展保密协作组活动,构建沟通交流平台。

三、要强化制度创新。制度创新要体现时代性、增强实操性、注重系统性。要加强对进入涉密领域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密采购和涉密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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