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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有关的法律

发布时间: 2020-12-10 04:11:32

⑴ 以下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建议你从以下四点进行回答:
1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其他行政运行功能的基础没有决策就没有行政的后续活动,在确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只要明确了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通过什么途径,那么行政组织和人员的行政行为就有了明确的方向,行政管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监控等运行功能就有了依据。
2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者的首要职责和发挥才智的舞台。行政领导者是行政决策的组织者、审定者和推行者。行政能力是行政领导者的一项最主要的能力,也是其领导水平高低的标志。因此,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者的大舞台,通过这大舞台锻炼和发挥其才智。
3行政决策是保证行政管理高效化和提出来高政府古今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行政决策渗透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一个正确的行政决策是将全部行政行为导向成功、高效的重要前提。反之,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整个行政活动产生负功能,直接损坏政府的威信。
4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能促进整个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实现。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能严格遵循客观规律,立于不败之地吸引广大群众和下属参政议政,就能对政治参与提出更高的要求,普遍提高社会公众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为行政管理其他环节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要求和提供经验教训。

⑵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为数较少,只有个别的作了规定。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

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上述规定中设置的听证程序,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随着我国民主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听证程序的将越来越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但是,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等,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个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对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许可对其当下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许可可能对他们的将来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这时他们也不会要求听证。

⑶ 行政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专、较大数额属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你可以参考。

⑷ 行政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4)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有关的法律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⑸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什么是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中,公示、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 号)明确提出,要在市县两级政府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哪些

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种情形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内规定应当听证的容;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武汉市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⑺ 行政机关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以ABC

⑻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中,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界定的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上海为例: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的通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的规定;

现对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按《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执行,对个人是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8)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有关的法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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