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宣传
『壹』 法治宣传你有什么建议,或许存在什么问题
领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市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三)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四)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贰』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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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国会听证词是什么意思
以下是美国国会听证制度,其实所有具有此制度的国家的听证制度都是类似的专,可以以此来做属参考!
美国国会听证制度是美国国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是指国会的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就某个具体问题举行公开会议,传唤或接受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知
名学者或某些公民个人与会,并听取他们提供的证据和意见。
听证制度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实现不同利益集团或潜在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它们与国会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第二、在听证过程中对公民进行教育、宣传和说服;第三、在听证这种“半仪式化”的活动中,调解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国会听证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立法性听证,即就国会立法进行事先听证;二是监督性听证,即国会参议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权、批准人事任命时举行的听证会;三是审查性听证,主要目的是对政府工作进行审查;四是调查性听证,一般针对某个具体问题进行,通常由国会某个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来主持。
国会举行听证会若不涉及到国家机密问题,一般会对外界公开,允许媒体进行报道。
『肆』 听证会申请人最后陈词怎么写
没有呦,你只能参考了
由于近年来,高峰寺村土地征用或是流转较多,大量出现了失地农民。面对没有土地的农民,就等于失去了几乎生活和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且现主要实行集中安置,就算有一定的土地,由于路远年老,也无法耕种,只好任凭荒弃。因此,出现了比较多的零收入家庭。为此,村委会在民政干部收到的8份低保申请中,认真讨论、反复斟酌,全部提交到低保听证会上投票通过。
2010年4月10日,在高峰寺村的会议室里,举行了2010年上半年低保听证会,听证会评议人员由村里的镇人大代表2名、驻村民警1名、社长代表2名、社员代表2名、党员代表2名、低保户代表2名共计11人组成,听证会由村主任主持,村民政干部介绍他所调查的申请人家庭情况,社保员做会议记录。
先由申请人当众简要说明自己申请的理由,然后评议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提问后,申请人退出会议室,由村民政干部介绍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最后由评议人员自行打分。经过5户家庭的陈述,最后统计最高票数是11票,5人全部都通过。
村主任在最后的总结中强调:村委会将此结果及时上报,并对全部申请人做特别要求,凡申请通过的,要签《承诺书》,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此低保金只作为生活费,而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一经调查核实清楚,将立即取消他的低保资格。自2009年举行低保听证会以来,村里有关低保的争议减少了。建立这样的听证制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核心,主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也在村里形成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村里低收入家庭能在能保尽保的情况下,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共产党的关心。
『伍』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在国内占主导地位,反映在行政领域就表现为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或命令性计划等,这也影响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轻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观点。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及于关注,知情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听证制度作为公民了解政府有关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实践中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其余尚处于立法实践阶段,这就使得有些行政机关对其持漠视的态度,该听证的未听证,或者无故拖延听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视态度,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不理想。
2、行政首长制在听证过程中仍占主导地位
目前,学者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听证笔录是否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则来看,听证笔录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行政机关系统长期奉行行政首长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另一方面,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原因在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较低,要完全依赖于听证过程中质证的证据做出行政裁决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听证意识有待相对较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的“听证会热”为我国听证制度作了一次广泛的宣传。不尽人意的是这些听证会在举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反听证程序的做法,媒体对听证制度认识上存在误区从而导致了错误报道,混淆了广大人民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误将听证会等同于一般的座谈会,这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进一步规范听证会的制度刻不容缓。同时加强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总体素质也十分必要。
4、对听证主持人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所强调的,“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做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做出。如果审讯官或者行政机关受到法律偏见的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为了确保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首先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其能独立地行使有关听证的权利,这就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和确保听证主持人法律独立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听证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员队伍自身的整体素质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对听证制度的一些完善
1、广泛开展全民听证制度的宣传活动
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行政庭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即时反馈给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决听证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广泛代表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听证主持人可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前做好准备,从而在听证过程中正确地引导听证会的顺利进行,实现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与效率的。
2、建立相应的违反听证程序的救济制度与之相配合
有权利就有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在实践中违反听证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二是在听证中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针对此,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完善其相应的救济法律制度。
3、确保行政听证制度法制统一性
程序的价值在于落实法律的执行,在以《行政处罚法》为突破口的各种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相应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出发点不同,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因此在将来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步骤等做出详细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四、从宪政角度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以文章上部分为基础,对我国听证制度做一个简单的评价。
(一)听证会和公民基本权利
举行听证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为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为意味着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限制。从法理上说,法律应尽可能扩大公民的自由,对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应该充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时由于公权力本身的局限,特别在经济领域,需要注重个人自治。听证会制度,在行政权力扩张的背景下,无疑成为克服公权力运行缺点,保障个人权利和发挥个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协调
尽管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并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决策程序,而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正因为如此,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比如,民主决策过程由投票产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样的投票权,而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政府机关选择,参加人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民主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而听证会完全有可能采纳少数派的意见。这样,听证会的参加人构成及其专业素质对于听证会的成功与否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摇号、抓阄、抽签或者选举等“民主”方式选择听证会的参加人,首先就是对听证会程序与民主程序的一种误读和错误嫁接。
实际上在听证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过于追求对公权力的限制,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对个人自治的过分张扬,也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此,必须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协调。协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违宪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在违宪审查中,判断某一个涉及对基本权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宪,通常采取的标准是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理论,即在正当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础上,把对某一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所获得的利益和由于该限制所丧失的利益进行比较,在可以判断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的情形下,才对该项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在听证制度中,主要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置和听证者的意见对行政决策的拘束力来实现的。
(三)听证程序的意义
即使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里,由于人性和利益的驱动,我们很难确定的说某个行政行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如卢梭所说,“一个国家官员代表了三种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团的,一是国家的”。行政权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它的扩张必然引起人们的担忧。由于违宪审查的事后救济和非专业化特点,听证制度迅速发展起来。但另一面,与违宪审查相比,听证制度中对公权力的限制理性化较低,在听证中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不同于司法。即在违宪审查中,被法院认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在听证中被否决(当然听证参加者不具有决定权),原因在于听证结果是意志自由选择下的结果。
『陆』 舆论宣传保障
进一步宣传矿业特区建设的作用,让人们了解矿业特区建设的意义。矿业特区的建设需要农、林、牧、环保等部分的协调配合,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因此,矿业特区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地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 ,提高地区矿业经济的效益,确保矿业特区建设顺利进行。规范矿业特区建设委员会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增强全民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提高各类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普及矿业知识,加大对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力度,实施矿业重大项目的听证制度,让矿业特区内的全体人民都参与到矿业特区建设中,为各个矿业园区建设出谋划策,更多听取民众的意见。提升全民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的素质,使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与保护矿山环境成为特区人民的自觉行动。加强宣传教育,维护民族团结,营造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为矿业特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柒』 我国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听证制度
(一)要渐进式推进和扩大听证的范围
1、增加价格法规定以外的听证事项 根据价格法规定,除在确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价格等三类必须进行听证外,还可以将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有形的商品、有偿服务的 政府定价和政府的指导价上,这样来弥补《价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趋 势。
2、应当将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引入市民听证范围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项目建设上马,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来自于纳税人上缴的税 收,而且这些项目对每个市民都攸息相关。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项目市民听证制度,能够让市民直接参与重大项目 的建设,并接受市民的监督。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又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让重大市 政项目成为阳光工程,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3、应该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 效的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机会。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 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民主意识,依程序执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听证制度的程序规定
1、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 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体都能在听证活动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听证代表 能独立自主地表达其代表的利益群体诉求的关键。
2、建立听证主持人选拔制度 在听证中,要有相对独立并具有较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选拔、任职、管理、培训等制度。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专门从事听证主持职业,专兼职并存,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保持独立 性,公正行使听证主持权力,不能偏袒任何行业、任何利益集团。
3、规范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为保障听证质量,应规范听证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都要有严密有序的过程,并具可操作性,确保听证代表充分 表达意见的机会。
(三)营建“阳光听证”的环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权利义务 在听证之前,通过合理配置听证组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信息披露权利和义务,加重申请人、经营者及其主管部 门的义务,赋予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更多的权利,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2、创新多种形式的听证方法 目前,听证形式主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依 据,属拘束性听证,而且正式听证程序时间长、耗费大、效率低。
(四)切实提高听证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听证结果的处理机制 正式听证会结束以后,要认真对待听证的意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分类型整理、归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的大多数人认同一致的意见,而且对决策起关键作用,应当直接吸收;有的虽然是少 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对决策正确与否也有一定的决策价值,可以有选择地吸收;在决策听证中,大家分歧比 较大,各抒己见,应当记录在案,汇总后报有决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研究论证,并向听证代表反馈研究结果,如不采纳的应向其说明理由、作出解释,切忌听证会结束后把听证笔录束之高阁,不予理睬。
2、明确提高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听证笔录记载的内容代表和反映着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态度,如在制度设计中明确正式听证笔录对最终定价行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决策部门进行最终决策时必须尊重听证笔录记载的听 证会代表的意见,在多数听证代表不同意决定方案或对其分歧较大时,必须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再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听证。
3、加强听证程序的监督,目前,我国推行和引入听证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特别是价格听证已经举行多次,但由于宣传教育不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都还没有形成充分的共识,所以在举行听证当中,缺少实际的经验,难免会出现与听证制度 不符的行为。因此,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听证监督机制,通过人大、社会组织、公众舆论来监督和制约。
『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不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玖』 我这是虚假宣传吗工商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罚款3-5万,有法律依据吗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处罚的具体金额吗
1. 算。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
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工商局可能是认定有悖了第九条。
3.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4. 处罚的3-5万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