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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疫情种树

发布时间: 2020-12-09 20:59:41

A. 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没有什么好休息的,这样说的李兰娟有多伟大

可以说她真的是十分伟大了,无法用语言来形容了。因为她觉着按照现如今的国家形式来说,虽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她还是害怕会得到再次爆发。并且她说她觉得她没有什么好休息的,现在武汉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还有那么多危重的病人,而且她觉着我们国家的形式还是非常严峻的,因为国际上那么多国家的疫情不断上升,国外输入的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她还是十分担心。

自从今年年初到现在,疫情也已经过了三个多月的时间了。不得不说时间真的是非常快的,在这三个多月里有惊心动魄也有提心吊胆。值得庆贺的是,我们中国人民总算是躲过了这场灾难,这无疑是我们每一个人团结一致的结果,同时也是向李兰娟院士这样人存在的结果,所以说他们是最伟大的人。

B. 疫情会不会影响树苗的卖出

这场疫情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各行各业都会受到影响,树苗也不例外!但是,根据情况判断,疫情应该得到控制,尤其是到了春暖花开的季节,疫情一定会消亡,也许对你的树苗影响不大!

C. 公务员可以合伙种树盈利吗

不可以。

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版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权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D. 政府不准种香桂树合理吗,我想在三台县宝泉种植香桂树,可三台县长说不能种,是为法的,我种树是为法的吗

  • 对,可提炼毒复品,禁止种植。制

  • 香桂树别名粗糠柴,大戟科常绿小乔木,以果实表面的粉状毛茸和根入药。其根部有清热利湿的功效。用于急、慢性痢疾,咽喉肿痛的治疗。其果上腺体粉末有驱虫的功效。

  • 从香桂树提炼出的香桂油不但运用在制药、食品等行业,也常作为香味添加剂添入毒品中。

  • 在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

  • 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 请问老子说的上善若水是什么意思请谈谈疫情期间我们周围的善

孔夫子有句话:“仁者乐山,智者乐水。”老子在《道德经》中也用了山和水来做比喻:第一是谷,大山之间能容万物的虚空,就是谷,比喻圣人的包容,心中不着一物;第二是水,水性接近道。

“上善”就是最好的善,最好的善就像水一样。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希腊有个哲学家认为生命起源于水,他是有道理的。如果没有水,我们就没法生活。植物、动物也是这样,甚至细菌也是这样。一杯水放上四个小时,就有细菌了,这说明有水细菌就能生存,没有水细菌就很难生存。

一个医生说,你如果等口渴了再喝水,身体就已经严重缺水了。很多死于心脑血管疾病的人,实际上最初都是因为缺水。不及时地补充水分,血液粘度过高,就引起了脑梗死和其他的心血管疾病。医生是有道理的。他于是提倡,早上刚起床时,要喝一杯温水,以补充睡眠让身体损失的水分。

不过,即使水那么重要,它也从来不跟任何人争,既不争名,也不争利,所以,老子希望君子和修道者也能像水,既能利益万物,又不去争。

历史上所有追名逐利者,多没有好下场。他们生活在无休止的钩心斗角和利益纷争之中,失去了恬淡和谐的生活。很多时候,他们为了一点点权势,就家破人亡,还连累族人。

最近研究太极拳,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一些武功很好的人,却非常短命。练太极拳有益身心,它既调心,又养气,还强身。那么,那些大师每天花很多时间练太极拳,为什么早早就死掉了?比如,我认识一个功夫很好、号称打遍天下无敌手的人,只活了六十岁。我问他弟子,你们是怎么练功的?那弟子告诉我,我们要一边练功,一边观想,时时想着一击毙命、致对手于死地。我这才明白了有些武林高手短命的原因:要是一个人老想杀人,会有一种杀业。它会导致一个人短命:你想要别人的命,自己的命也不会长。相反,如果你喜欢放生,老是想要帮助众生延长生命的话,你的寿命也会越来越长,古人故说“仁者寿”。

“处众人之所恶”,水待的地方,很多都是别人不愿待的。因为,人往高处走,水却往低处流。即使非常脏、非常让人讨厌的地方,水也一点都不嫌弃。厕所里有水,粪坑里也有水,冲马桶时用的也是水。真正的修道者也是这样,他不会嫌弃环境。

——选自《老子的心事——雪煮<道德经>第一辑》 雪漠著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

“居善地”,水特别能适应环境,你不管把它倒进什么地方,它都会选择自己的位置,选择自己的形式。比如,你把它泼到沙子里,它就渗进沙子里去,你把它放到低处,它就成水洼;你把它放入大海,它就变成大海;你在水边挖一条沟,它就流入沟里,变成小溪。水就是这样,你把它放到哪里,它都觉得最适合自己。做什么事,他都全然接受,毫不争辩。

“心善渊”,心要像深深的潭水,无论多深、多么丰富,水面都很平静。它不是浅碟子。圣人的心就像潭水,深不见底。“桃花潭水深千尺”,但水面却很平静。他的深不可测,不是想算计什么东西,而是不张牙舞爪地卖弄。就是说,圣人的心是丰富、博大、深刻的,他不是肤浅、浮躁的。

“与善仁”,和人打交道时,圣人总抱着一颗仁义之心,就像你只要把水贡献给别人,别人就能得到益处:你给口渴的人,他就能解渴;你给洗衣服的人,他就能洗衣服;你给花农,他就能浇花;你给种树者,他就能给小树浇水;你给老天爷,老天爷就下一场及时雨,让地球上的万物受益。水就是这样,它有无穷的妙用。圣人能像水一样善巧任运,冬天结成冰,春天融为水,夏天蒸发了变成水蒸气,雨季一来,水蒸气又变成了雨。

“言善信”,说话要有诚信。

“政善治”,这一般指面对世界的态度,它说的仍然是圣人。有人理解为善于统治、善于管理,但是对圣人来说,也是善于处理日常事务。因为,圣人是无求、无欲、无为的,他心里没有私利性的东西,所以也无争。在这种情况下,反而会有很多很多的人帮助他。所以,圣人无为而无不为。表面看来,他什么都不做,或者说不执著,既做,又不执著,实际上他能做很多事情,因为圣人有大智慧。老子和庄子都是这样,所以他们才能影响世界。

“事善能”,做事容易成功。面对任何事,他都明白要变通,但他不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而是他知道这个事情该怎么做。他就像水一样,进了圆杯子,就是圆的;进了方杯子,就是方的;进了塑料袋,就是塑料袋的形状;被锅盛着架在火上,又会变成开水;温度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蒸发;蒸发到天上,就变成云彩;如果放到城市的喷泉里,它又会变成喷泉。它是千变万化的,你需要什么,它就变成什么;你用什么装它,它就变成什么,什么容器都能容纳它。

君子和圣人就是这样,在任何环境之中,他都是最好的。为什么?因为他不管环境,只管做最好的自己。当他做最好的自己时,就没有任何的矛盾,没有任何的争斗,也没有任何的冲突了。因为,世界总会接纳只想奉献的人。哪怕世界这时候不理解他,把他钉在十字架上,但到了最后,世界仍然会接受他。耶稣就是这样,他没有任何利己的目的,只想奉献。老子也是这样,道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三大支柱之一,对中国文化的影响非常大,没有道家文化,中国的本土文化就没有超越的部分。

“动善时”,“动”就是行动,知道什么时候该怎么办。

“夫唯不争,故无尤。”“争”是一种对立,有争就必然有二元对立。正因为圣人不去和别人争名夺利,所以他跟别人不是对立的,别人也不会埋怨他。“尤”,就是埋怨,或者是罪过、过失的意思

F. 房屋前后几米内不允许植树 有什么法律依据

国家并没有禁止在来民房附近种树的法律自规定,你可以种。

但是树种起来之后难免根系会影响房子的地基,到时候如果影响到房屋的安全,邻居可以向你要求赔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这里所依据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做到实体合法,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章规定的具体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做到程序合法。

G. 政府强制要求田里种树,

这个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退耕还林》有冲突
具体条例如下:《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H. 政府航拍后的土地我可以种树吗前提是政府航拍后并没有公告,也没有相应的土地补偿

1、认定是否违建的法律依据,现在主要依据的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以被拆迁建筑是违建作为理由,来达到降低补偿成本,这是惯用的“套路”,即使征收方拿出法律条文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关于违建的认定,需要依法遵守:有权机关作出认定,送达相对人,相对人有权在60天内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行政诉讼,以便行驶司法救济权。最后在法院的认定下才能确定是否违建。
2、关于补偿标准和补偿的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这在《中纪办﹝2011﹞8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但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报批机关还是必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可以参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即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性质由集体变更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依法定的公示公告,组织听证,落实补偿程序进行才可以的。如果私自改为“国有土地”,则毫无疑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3、如上述两点,针对题主的目的,可以从征收方的征收报批机关、征收的法定程序、征收补偿落实程序等角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是比较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单针对补偿协议提起法律程序(无论是撤销协议,还是确认协议无效),均会陷入民事诉讼的“泥潭”之中,是不可行的。

I. 我家地方但是没有证据。村霸强行种树,我能拔了吗

不管谁家地方
种树容易,拔树就难了
种起来的树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是不可以随便拔的
还得看种在什么地方,除非种在你家院里,如果种在外面,那可都是国家土地…

J. 行政处罚法哪条规定不得私自种树

行政处罚法没有此规定,规定的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要遵守的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要写明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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