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处理尸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尸体可以领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专》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属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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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费用、尸体存放费用、尸体火化费用的承担:
公安局决定尸检的,费用由办案机关支付。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支付。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同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办案机关支付。
尸体被害人遗体的存放费用和火化费用,应当由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支付。被害人近亲属接到公安机关遗体的通知后,逾期拒不执行的,遗体的存放费用和火化费用,应当由被害人近亲属支付
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依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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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刑事案件的侦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外,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收集证据直至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任务。
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收集证据直至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诉讼活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Ⅲ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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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 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
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间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会逮捕,逮捕后侦查期限2个月内,2个月不够的话,容根据情况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后侦查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期限是1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补侦,补侦限于两次,每次1个月,每次补侦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自己的办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两三个月,期间,如果争议很大,检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最多两次,一般,检察院自己不去取证而会要求公安机关补查证据。这还不算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发现新罪,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总之,非常复杂。
总而言之,法律对程序上的时间是有规定的,但规定本身有弹性,这也是由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法律是要解决办案实践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这,不是一个数学问题。
实践中,一些大的案件,比如人数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年法院都没有下判决。公检法对办案时间有时候遵循的并不好。
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在查获机动车时一律要与公安信息网全国机动车盗抢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对查获的机动车无任何法律手续或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码有篡改的一律视为赃车。抓获张某的公安机关在查获该车时应该及时查清此车的合法来源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对该车进行物价鉴定后就可以将被盗车辆返回给失主。
Ⅵ 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有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第77条是怎样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属于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具体如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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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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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
2、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