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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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4. 听证程序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临时召集的,听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事人申请临时召集。它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由法定的复议机构和仲裁庭举行,也不同于行政、民事和刑事审判,由人民法院进行。在我国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行政法官,听证一般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进行。
2、听证采取辩论式的审理方式。审理人员站在与案件无关的第三者立场上,由双方提供证据,互相辩论,审理人员不发表任何意见,只是主持审理过程的进行,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加以辨别的法律制度。
5. 怎样从一个人的眼神分辨出【他】或【她】说的真话还是假话
辨别谎言 第一,笑时只运用大颧骨部位的肌肉,只是嘴动了动。眼睛周围的轮匝肌和面颊拉长,这就是假笑。因此假笑时面颊的肌肉松弛,眼睛不会眯起。狡猾的撒谎者将大颧骨部位的肌肉层层皱起来补偿这些缺憾,这一动作会影响到眼轮匝肌和松弛的面颊并能使眼睛眯起,从而使假笑看起来更加真实可信。 第二,假笑保持的时间能特别长。真实的微笑持续的时间只能在2/3秒到4秒钟之间,其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感情的强烈程度。而假笑则不同,它就像聚会后仍然不肯离去的客人一样让人感到别扭。这主要是因为假笑缺乏真实情感的内在激励,所以我们就不知道何时将其结束。其实,任何一种表情如果持续的时间超过10秒钟或5秒钟,大部分都可能是假的。只有一些强烈情感的展现如愤怒、狂喜和抑郁属例外,而这些表情持续的时间常常更为短暂。 第三,当看到他人有感情的真笑自然褪去时,假笑也会随之而去。对于绝大部分表情来说,突然的开始和结束就表明我们在有意识地运用这种表情。而只有惊奇是例外,它一闪即过,从开始、保持到停止总的时间不会超过一秒,如果持续时间更长,他的惊奇就是装出来的很多人能模仿惊奇的表情动作——眼眉上挑,嘴巴张大——但很少人能模仿惊奇的突然开始和结束。 第四,假笑时,面孔两边的表情常常会有些许的不对称。习惯于用右手的人,假笑时左嘴角挑得更高,习惯于用左手的人,右嘴角挑得更高。 笑容来得太早或太迟都可能表明是一个欺骗的表情。例如,如果一个人说,“我不是已经和你说过这件事了吗?”然后才勃然大怒,这多半是在欺骗,他的表情是矫揉造作出来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姿势应该同时发生,而不是在它们之后才发生。又如,一个人砰砰砰地敲打桌面之后才表现出愤怒的样子,这实际上是装腔作势,是在演戏。 最后,假笑能掩饰无情和残忍。德拉库拉伯爵微笑着说他只想一个人独居伦敦时,乔纳森·哈克感到他的笑里隐藏着什么,“他所说的话和笑容怎么有点不协调,说话时的脸形使笑容看起来充满了敌意和讥讽。” 隐藏的情感常常会在脸的上部暴露出来。诗人托马斯·怀特(1503~1545)说,“眼睛是心灵的叛徒”。眼睛、眉毛、前额及其周围的肌肉都会暴露你的心理。在人们当中,匹诺曹的鼻子是真实存在的。当一个人试着用微笑来掩饰他内心的痛苦时,泄密的往往是眼睛,从他的眼里我们能读出难过和悲凉。这正如最近所进行的一项研究所发现的,当来自嘴和眼的线索发生冲突时,眼睛会占优势并获胜。 前额是这些肌肉的中心。例如,当一个人悲哀、苦恼、痛苦和有负罪感时,眉毛的内角挑起,前额向中间皱起。不到15%的人能假装出这种表情。要装出恐惧和难过的表情甚至更难,这些表情为:眉毛挑起,双眉皱在一起。它们很易将秘密泄露,并且只有10%的人能装出这种表情。 肌肉不自然地出现在面孔的其他部位也能很好地将秘密揭露。例如,当痛苦和悲哀时,唇角拉向下,而下巴的肌肉却不动。不到10%的人能随意做出这个动作。绷紧的双唇是愤怒可靠的标志。这常常将一个人的内心情感揭露,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警告。嘴唇不是向里拉或相当明显地压在一起,而只是向里稍稍抿了抿便形成了相当严厉的表情。人们能够学会并模仿这些表情,但那得花数百小时的时间。 精明的撒谎者常常利用像愤怒这样强烈的感情来掩饰他们内心的恐惧和负罪感。1960年,审问阿道夫·艾希曼(AdolfEich-mann,德国纳粹战犯———译者注)的法官很快就了解到,无论艾希曼什么时候大叫着说,“不!不!从来就没有,豪普特曼阁下!”或“决不!决不!”这时他就是在撒谎。在对托马斯·希尔的听证会上,安尼塔·希尔所说的话听起来相当悦耳且发音清晰,而托马斯却怒不可遏。虽然我们很难觉察出他的愤怒表情是为了掩饰其内心的虚伪,而这或许真的为他掩盖了许多谎言。 几乎没有人知道,极细微的表情展现常常是我们识别谎言的关键之所在。有时在一瞬间,面部会突然冒出所隐藏的真实情感。通过对伊朗门事件听证会的录像进行分析,可以显示约翰·波因德克斯撒了谎。当有人问及约翰·波因德克斯同美国中央情报局头目威廉·凯西会见的情况时,他的面孔因愤怒而红白相间,就像图画书一样,这一表情只持续了1/4秒。很明显,沉着冷静的波因德克斯隐藏了有关会见的重要事实。而审问者则错过了这一机会,并没有追根求源,把事实真相弄清。 以表情的细微变化作为识别谎言的证据相当不易。一个更为复杂也更为普遍的现象是:说大话唬人。当一个人感到他那伪装的表情失败了,通常情况下,他还会用微笑迅速将其掩盖。而有些人则通过说大话唬对方来隐藏其内心的真实情感,它保持的时间比表情发生细微变化持续的时间要长。。
6. 在以往医疗过错听证会中,是怎么辨别医疗过错的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听证会由办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医患双方都要到场,提交书面材料并充分陈述各自主张。听证会一般情况下只举行一次。听证会之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案件纠纷中双方过错责任划分的最重要的证据。
7. 怎么能准确的分辨出放屁的人是谁
人的听觉应该是是可以辨别出发声源的,若你周围有P声而且他们站的不是很集中的话 你是可以找出他的 或者你可以观察你认为最有可能放P的人的神情 若是某个人放屁后被别人喊出 谁放屁了 之类的话 表情是不自然地的 要么会非常安静且低头 要么会和旁人夸张的笑着。。
另外 P者先知这话是不准确的 有时候我听到屁声我也会第一个脱口而出 谁放屁了 可这屁也不是我放的。
手写 累 求最佳~~
8.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9. 怎么区分监督听证会,社会听证会
监督听证会主要是公民对国家机关面对面的监督,参与听证会主要是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在决策的执行上提意见和建议。而社会听证制度是对于决策机关的拟定决策提意见和建议,是决策更加完善。说白了,监督有责怪的意思,而决策没有责怪的意思。监督的是决策的制定,社会听证制度是决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