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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退出六项

发布时间: 2020-12-08 16:03:36

⑴ 贫困村的退出标准是什么

贫困发生率低于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有安全饮水;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拓展资料

贫困村相关法律

(一)制定实施年度脱贫计划。每年年初,县级根据全区整体脱贫计划,采取倒逼方式制定年度脱贫计划,明确年度脱贫对象。对列入年度脱贫的贫困户进行重点扶持。

(二)入户认定。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验收工作队,队员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每组两人以上。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认定。

达到脱贫标准的,验收工作队员填写《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双方签名确认。完成入户认定后,工作队员将《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评议公示。召开村民大会对年度脱贫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年度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等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一次公示。

公示期内,村民有异议的,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中填写村委会审议意见。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逐项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写乡(镇)审核意见。

脱贫名单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地方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提交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销号标准,对各乡镇报送的《贫困户脱贫“双认定”验收表》进行审定。脱贫户名单报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六)公告。经审批确定为脱贫户的,在行政村公告。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认定的脱贫户名单更新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贫困户脱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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