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改革方案
1. 单位主要领导在退休6个月之内能否研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
就要研究好自己单位的工作
不能因为临近退休,就不参与单位问题的研究
2. 《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这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淡化官本位、打破铁饭碗,让深圳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
改革的重点是从综合管理类职位中划分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并根据两类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
分类管理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的要求,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建立涵盖进、出、升、转等各个环节的分类管理制度
说白了,聘任制公务员按合同管理的,对比政府雇员,只是多了个编制。不能升迁领导的,按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分别定薪级和职级。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发布与解读。今后,深圳行政机关公务员将被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
综合管理类,原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中,除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这两类以外的公务员。
把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这两类公务员划出去以后,剩下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就属于真正的、核心的、精英的类别,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其制度设置、管理方式和干部的选拔方式,这是一个新的课题。推行分类管理改革以后,过去“大一统”的管理模式就被破开了,为进一步深化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改革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执法类公务员职务明确为非领导职务,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职级晋升与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挂钩;执法员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让基层公务员晋升“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在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目前已确定了市直10个部门的执法单位和各区有关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单位,拟划入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实有人数约6300人。另外公安系统公务员近20000人已进行了专业化改革,监狱劳教警察约1000人也将按公安模式进行专业化改革,这些公务员中约85%为警员,也属于行政执法类,因此改革后深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人数将达24000多人,约占行政机关公务员总数(35000人)的69%。
统称为执法员,设7个职级,从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至七级执法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明确为非领导职务(执法队伍领导职务归入综合管理类管理),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职级晋升与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挂钩;执法员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等工作的公务员。暂定为深圳市气象局的两个处共16人,以后将逐步扩大范围。
专业技术类,仅规定由高至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级,具体设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专业技术条件挂钩,体现对专业技术能力的尊重,同时考虑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专业技术类介乎于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之间,强调的是专业层面上的竞争,在专业领域内领导别人。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之间能否灵活转换?
陆:首先,聘任制公务员虽然已经不是“铁饭碗”,但也还是一个不错的“瓷饭碗”,只不过要求公务员要更加用心、用力才能捧住。在制度设计上,聘任制公务员绝不是公务员中的“二等公民”,其在权利义务、职务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都与委任制执行一样的制度。
其次,聘任制公务员不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这是聘任制自身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因为在委任制的铁饭碗没有被打破的情况下,如果打开了这个口子,必然导致大量聘任制公务员选择委任制,从而使聘任制沦为过渡性制度,也将使聘任制公务员沦为公务员队伍的“二等公民”。但委任制公务员可以自愿选择转为聘任制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这等于是拓宽了委任制公务员的出口,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聘任制的优势,加速现有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增强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3. 机构改革方案是什么意思
看一下这篇文章,或许有一定了解,其实省市以及企业都有机构进行改革的方案。
我的理解:机构改革直白的说就是对机构进行改良,进一步提高效率。方案也就是改革的步骤、方法以及达到的要求的一种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一)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财政部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加强能源管理机构。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四)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六)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6.中国人民银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1]
4. 请问最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008国务院机构改革预案
改革后 :
现状
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保留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22个)、部管的国家局(10个)
1.外交部[侨务局]:外交部、国务院侨办
2.国防部:国防部、国防科工委(撤消)军工部分
3.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军转民部分、统计局(降为副部级单位)
4.教育部:保留
5.科技部:保留
6.民族事务部[宗教局]:国家民委、宗教局
7.公安部:保留
8.监察部:保留
9.民政部:保留
10.司法部[法制局]: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11.财政部:保留
12.劳动保障部:保留
13.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测绘局海洋局]、水利部水资源部分
14.建设部:保留
15.交通部:保留
16.能源部:发改委能源部分、国防科工委核电部分、水利部水电部分、电监会
17.农业部[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农村水利部分、林业局、[粮食局]
18.商务部[质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部分、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19.文化部[新闻出版局]:文化部[文物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20.卫生部:卫生部[中医药局]
21.环境部:环保总局
22.审计署:保留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1.国资委:保留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
1.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外汇局]
2.情报总局:国家安全部
3.人事总局:人事部[外专局]
4.计生总局:人口计生委
5.铁道总局:铁道部
6.民航总局:保留
7.海关总署:保留
8.税务总局:保留
9.工商总局:保留
10.广电总局:保留
11.安全监管总局:保留
12.食品药品监管局:保留
13.旅游局:保留
14.国家航天局:[国家航天局]
15.国务院参事室:保留
16.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1.国务院港澳办:保留
2.国务院研究室:保留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个)
1.新华社:保留
2.中科院:保留
3.社科院:保留
4.工程院:保留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留
6.行政学院:保留
7.地震局:保留
8.气象局:保留
9.邮政局:[邮政局]
10.银监会:保留
11.证监会:保留
12.保监会:保留
13.电讯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撤消)电信部分
14.社保基金会:保留
15.自然科学基金会:保留
16.体育联合会:体育总局
2008年的机构改革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可以考虑:
(1)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业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2)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业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3)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4)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5)在卫生部、教育部、计生委、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基础上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医疗机构监管局,同时把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能扩展到农药,这两个局可直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但属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
(6)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把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和旅游局并入文化部,组建大文化部。
(7)把林业局纳入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
2.必须强调的是,负责行业监管或有监管职能的部委,其监管的职能应该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部委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对独立,做到监与资、监与政策分开。同时在需要价格监管的产业,应该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职能分散到相应的监管机构。所有的监管机构都不应该设置为事业单位。
3.加快行业(商)协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将这些协会组织与其他社团组织分开管理,由新组建的经济贸易部及地方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其审核登记。4.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使它们中的大多数转制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组织。
5.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监管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监管,保证其足够的行政资源,加强其执法能力。
同时:在人大法工委、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立即建立临时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跨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行政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抓紧时间研究改革方案,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则彻底梳理现有的行政职能,进而在效能的原则下据此提出行政机构调整的方案以及必须尽快修改和完善的实体法。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一)部门设置。一个基本不变即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变。二个并入即药监局并入卫生部、进出口检验检疫并入海关。二个增加即增加能源发展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二个提升即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保部、安监总局升格为安全生产部。二个撤销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
(二)职能调整。
1、工商总局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监管归商务部,法人登记归税务总局,流通领域的食品监管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质检总局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归海关,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归商务部,特种设备安全归安全生产部,生产许可证归环境保护部,认监委成为保监委的模式进行3c认证,食品归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食品检测中心归卫生部,工业产品检测归商务部,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归安全生产部,计量测试中心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发改委的能源节能和规划规能源发展部。十七大即将召开,新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即将出台,相信在国务院第二个任期内政府机构改革必然完成,必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目标的初步实现。
5. 机构改革方案可以了吗
这个方案需要经过大量的验证才能加以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好好想想
6.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三定方案是什么
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国务院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集中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使政府转变职能取得明显进展,理顺关系取得明显突破,部门责任得到明显强化,机构编制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http://www.803.cn/Article/shxw/200807/20080718101205_39754.html
7. 2018政府机构改革图中有哪些具体改革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进行了7次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力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国务院组成部门已由1982年的100个削减为2013年的26个。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8. 大部门体制的改革方案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表明,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即将启动,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减少至25个。
这次改革,将充分利用各方面有利条件,坚定推进一些重点领域的机构调整;同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复杂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保持国务院机构总体相对稳定。对有些长期存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职能调整解决,或适时通过必要的机构调整解决。
改革的重点是,紧紧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具体内容是: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将对改革实施作出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抓紧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已进行过六轮机构改革。
9. 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什么意思
“三定”规定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
“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1、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2、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3、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4、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5、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6、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9)机关改革方案扩展阅读:
简单地说,“三定”规定就是对国务院的部门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中央编办是中央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既是中共中央的工作部门也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中央编办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推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二是负责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任是李克强总理。
“三定方案”是解决各级行政机构管理混乱的一剂良方,更是根治基层特别是乡镇“混编混岗”顽疾的“杀手锏”。
“混编混岗”亦是腐败。各级机构编制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不得混编混岗,事业编制人员在所属事业单位任职,行政编制人员在所属行政机关任职,不得混用,也不得让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机关中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