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听证会办案人员做最后陈述

听证会办案人员做最后陈述

发布时间: 2020-12-08 02:47:20

①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3或5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 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 最后陈述;

(五)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 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 听证公开情况;

(六) 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 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 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 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 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 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 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 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 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 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 《听证通知书》 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 《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 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 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 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② 请问,什么叫执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零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六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零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第九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④ 如何设计校园听证会方案

模拟听证会
在辩驳中成长!——《模拟“高中学生是否适宜参加野外活动”听证会》教学设计一、设计理念:通过开展活动来加深学生对高中思想政治新课标“政治生活”模快中第二课第二框题《民主决策:作出最佳选择》内容的理解和运用,更好地贯彻新课标以学生为主体,以生活为基础的教学理念。我们以“高中学生是否适宜参与野外活动”为主题,创设来自生活的教学情境,切入学生生活实际,社会经验,注重调动学生的理解和经验建构知识的能力,从而通过学生亲身探究,培养其学习知识,分析知识和运用知识的情感体验。通过小组协作,引导学生注重团队精神的发挥,培养其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求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更好的发展。二、教学方式:模拟进行民主决策听证会形式——采用活动的方式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究性教学活动。(1)、在学习第二课第二框题《民主决策:作出最佳选择》内容后确定若干参与人员(见下表)。角色扮演 名额 任 务
主持人 一名 开篇、按程序主持听证会过程,维持秩序。
学生申请人 一名 提出听证的论证要求,陈诉理由和进行论证。
学生代表 一名 收集学生群体的意见,站在学生角度进行陈诉和辩驳。
校方代表 一名 收集学校领导的意见,站在学校的立场思考问题。
家长代表 一名 收集家长的意见,站在家长关注子女成长角度思考问题。
教育专家 一名 收集教育界人士的意见,站在专家的身份来探讨问题。
旁听观众 若干 认真听取论证,在自由发言阶段可以各抒己见。
老师 一名 准备多媒体课件创设背景,作好记录,认真点评。
注:要求各自充分做好准备,收集资料,拟定发言稿,然后现场发言论证,老师从中加以指导。(2)、活动程序和时间安排。(见下表)程序 时 间 操作者 内 容
1、 2分钟 主持人 开篇语,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2、 1分钟 主持人 介绍听证代表及其智囊团、旁听观众。
3、 3分钟 学生申请人 陈诉申请理由和介绍《野外活动方案》。
4、 3分钟 学生代表 代表学生群体表明意见。
5、 3分钟 校方代表 陈诉校方观点。
6、 3分钟 家长代表 表明家长一方对事情的看法。
7、 3分钟 教育专家 专家点评。
8、 5分钟 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智囊团就方案及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9、 5分钟 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自由发言、辩论。
10、 10分钟 代表、观众 听证代表、观众参与讨论、发言、辩论。
11、 1分钟 学生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做最后陈述
12、 1分钟 老师 会议小结
注:课堂总时间为40分钟。主要交给主持人把握。三、课前准备:教师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细致指导,并用多媒体课件在活动现场展示活动题目“模拟听证会——《高中学生是否适宜参加野外活动》”,主持:XX,指导老师:XX等字样。投影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等等。四、教学过程:老师:今天我们开展一项课堂活动——模拟听证会。下面把时间交给活动主持人XX同学。掌声欢迎!(热烈掌声)第一环节:主持人开篇。(3分钟)主持人:同学们,大家好。作为中学生的我们,长年“深居”学校“内府”,几乎过着教室、饭堂、宿舍“三点一线”的生活,由此引发了我们对贴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强烈欲望,渴望身心的愉悦。为此,我们就以“中学生是否适宜参加野外活动”为主题(挥手示意看投影)展开这次的听证会。下面让我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略)接下来,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此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他们是学生申请人XX······。下面我们有请学生申请人代表发言,掌声欢迎。(掌声)第二环节:申请人陈述。(3分钟)学生申请人:在座的各位代表、老师、同学们,大家上午好!我是这次听证会的申请人。我们提出“中学生应该多参加野外活动”的观点和《高中学生适宜参加野外活动方案》的申请。作为中学生,我们有着强烈的求知欲望,渴望有更多的机会通过亲身实践来获得知识;热爱大自然、亲近大自然是我们美好愿望。参加野外活动,我们可以在被喻为“三点一线”的高中校园生活中,调节自己紧张的学习心态,通过尽情地欣赏大自然的美,开拓视野,陶冶性情,从而激发每一个学子爱护大自然的积极性、引发探索大自然的热情·····。我们提出申请的方案如下:(略,为一次野外活动安排)我的阐述到此结束,谢谢!(掌声)主持人:下面我们有请学生代表XX同学,代表学生群体表明意见。第三环节:各位代表发言。(各3分钟,共计12分钟)学生代表:野外活动对我们中学生来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我们中学生每天都埋头苦读,左思右想还是读书,我们思想上的负担很重。所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说明学以致用的重要性。虽然我们满腹经纶,但是没有实践,怎能知道可行呢?我们的教育要面向世界,是全面发展学生的,一味限制在学校里是有违当前的素质教育理念的啊。中学生参加野外活动,可以陶冶身心,开拓视野,感受大自然的气息;可以从游览中得到灵感和启迪,这对于扩展我们的知识面是大有裨益的;还可以提高挑战自然的能力和增强野外生活能力和合作能力,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独立于社会打下基础。当我们面对恶劣的环境,学生们可以同心协力,用自己的智慧解决困难,这就是把我们所学的用在实践中吗?这正是所谓“真理是从实践中得来的”,我们中学生没有或者很少野外活动,又怎能证明这一点呢?当然学校是不大同意组织外出活动的,最大的担心莫过于是人身安全问题,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小,即便发生,也说明中学生适应环境能力低,这难道校方能在平时对学生适应环境能力问题上没有加以引导而无丝毫责任么?再例如:如果老师要求我们写一篇关于环境的作文,如果我们没有野外的实地考察,我们怎么能知道什么是破坏环境,环境的破坏是对那些物、那些地方造成危害,难道我们只一味照搬影视作品和优秀作文么?这些都要我们的实践啊!我们相信只要遵从老师的指导,有较周密的安排,发挥同学们集体团结合作精神,是能受益非浅的。所以,从我们切身的需要出发,我们赞同去参加野外活动。谢谢!(掌声)主持人:感谢学生代表的精彩发言。现在,我们来聆听校方代表的阐述。校方代表:对于学生野外活动是否能多参加这个话题,我们作为校方,自然有许多的顾虑。首先是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在家里宝贝的不得了。(大家笑了)如果因户外活动而受伤害,家长不来把学校闹翻才怪。而且中学生野外适应能力较差,容易发生意外,这一点不是学校所能承担的。其次是考虑到学生的经济问题。学生只是一个消费者,野外出游必会花去很多钱。家长虽然不会计较那么多,但毕竟会给学生带来负面影响。还有一些贫困家庭的学生就会因为钱而失去这样的机会。再次是不方便组织。如果是三五个学生自发出游,学校保证不了安全问题;如果人数太多,在组织上就有困难,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发生意外。第四是可能会影响学习。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出游次数太多,学生的心思就可能不在学习上面了。第五是校方也已尽力提供各种活动场地,大家可以利用课外活动时间去锻炼。当然户外活动并不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它可以增长学生的见识,促进学生对自然的了解,还可以缓解学习压力,放松心情,增强学生的野外适应能力等等。综合考虑这些,我们作为校方建议学生最好不要自发野外出游。学校会适当安排户外活动,尽力考虑到学生的各种问题,但学生也要服从学校管理,保证不刻意制造麻烦。所以我们作为校方是充分考虑了学生的要求的,希望大家能体谅校方的决定。谢谢!(掌声)主持人: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校方也有他们的难处。接下来我们请家长代表XX发言。家长代表:作为家长,对于子女最关心的莫过于他们的健康、安全。因此,我们对中学生野外活动有以下顾虑。第一,中学生到户外是否有人带领。中学生现在正值成长期,社会生活经验不足,对很多事的了解不够,遇事不能及时、正确、合理、科学的解决。所以,必要的带领可以起到监督、指导和保护作用。第二,中学生进行活动的地点是否足够安全。现值多雨的春季,土层比较疏松,像河岸、山脚下、山坡等地方易发生塌坊,还有一些常积水的草地、沙地,极易形成暗流,这些都是中学生常忽视的地方。第三,野外活动中的饮食是否足够安全。中学生自我生活经验不足、适应能力不强,再加上到野外的兴奋感常忘乎所以,常出现狂饮暴食和忽视食品安全等情况。第四,野外活动必要的应急措施是否能考虑周全。谢谢!(掌声)主持人:感谢家长代表的发言。下面我们请出本次会议的教育专家代表发言。教育专家:“高中学生是否适宜参加野外活动”这个主题,就我本人认为,高中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环境适应能力和探讨事物的意志情感,首先我认为高中学生应该适宜地参与一些野外活动,但是,得强调的是,是适度参与,而不是越多越好!相信这点大家都是赞许的!提出这项申请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高中学生朋友们,是具有强烈的放松需要的。(大家笑)这点我表示理解。而对于校方,是要承受一定的社会压力的,主要是担心对学生学习和人身安全等方面会造成影响,因此,作出慎重考虑问题也在情理之中。而家长们,当然主要处于对自己子女的考虑,谈到的是一些野外活动需要注意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校方、家长,还是我,都有个共识,那就是没有禁止中学生朋友们开展野外活动,只是需要充分考虑,等条件具备了,我想校方会批准和支持的!我的看法就这些。谢谢!(掌声)主持人:感谢教育专家的发言。接下来,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第四环节:听证代表、智囊团就方案及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为“自由辩论”阶段准备。谢谢!(此时,观众也可以参与讨论)第四环节:听证代表、智囊团就方案及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讨论。(5分钟)第五环节:自由发言、辩论。(15分钟)主持人:现在我们进行第五环节,自由发言、辩论阶段,欢迎各位踊跃发言!学生甲:限制在学校,对学生身心的长远发展不利,应该让学生放松自己。我们学生渴望能“飞出”学校。校方代表:已设置若干场地,可以适当调节。应考虑学校难处,考虑责任的负担,家长、社会矛头的指向。能力可以慢慢培养。学生代表:公共设施可以很好亲近大自然么?不能!而哪来的对大自然的保护意识呢?我们在小学时学过一门课程就叫《自然》,现在学校每周学习时间都抓得很紧,我们何来亲近大自然呢?校方代表:既然没有那么多时间去活动,那么就更不应该主张多去野外活动啊!学生乙:我想,学校安排那么满的课程以及学习时间,自然有它的理由,但是,我们学生也应该有自己放松的时间和机会,毕竟,一味死啃书本发展出来的高分低能儿不是教育的所要造就的“人才”,对吧?(掌声)校方代表:我们没有禁止学生开展户外活动,学校也会适当组织,主要是考虑一些可行性问题,比如危险性的等等。学生们可以先利用学校提供的场所活动。学生丙:是否就只谈安全问题呢?对于这些场所,我们看厌了、玩厌了,不能激发对大自然的热爱,况且,这些场所你就担保一定没危险么?另外,没举行活动怎么知道一定会出危险?(掌声)家长代表:作为学生,也要充分考虑校方的难处的!校方代表甲:教育场地是为教育服务的,而不会是娱乐场所,在学校期间,学校有责任引导好学生力求各方面得到发展。这种危险是有的,如:从北京大学的事例可以看出。学校就是因为组织学生出去野外活动,遭遇山崩,多人罹难。所以,我们才要如此慎重考虑的!学生丁:俗话说“搂在怀里、疼在心底”!教育,不是一味的溺爱孩子,怕这怕那,萎缩不前啊!学生也需要走出玻璃房,自己迎接风雨的磨练啊!校方代表:我们借鉴经验是为了更好地在以后的组织活动中,保证安全和考虑更全面的问题。我们没有禁止,只是你们的申请还未把一些因素考虑周全,需要再修改!······学生申请人:我们会认真考虑饮食、人身安全等等问题,尽可能地把问题考虑周密些;同时我们坚持活动自愿原则和尊重校方的组织指导原则,会继续修改方案,希望能得到校方的指导和支持!谢谢!(掌声)主持人:感谢以上各位的精彩发言!最后,我们有请老师为我们作点评。有请!(掌声)第六环节:老师点评。(1分钟)老师:大家今天表现的非常出色!整个听证会进展的非常顺利和流畅,我们一起共同度过了精彩的40分课堂时光!看得出,各位都经过充分的策划和准备的。对于“高中学生是否适宜参加野外活动”大家是越辩越明的,也在不同的角色扮演中体验到不同的乐趣!我相信大家通过参与这次活动,会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同时也会从这模拟活动中亲身的体验感受现实中的民主!在以后的不断学习中,同学们会参与更多和更为广泛的自我策划、导演的活动,在立足生活的基础上,不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地充实自己的知识的。 好!这节课就上到这里,下课!同学们再见!······

⑤ 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