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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登记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2-07 13:01:19

Ⅰ 由于公司现办公地点没有房产证公司办不下来,法律上要怎么操作才能注册

第一种办法: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

(1)物业登记机关扩展阅读

1、公司注册 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2、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

3、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

5、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6、工商行政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超过三年未年报的企业,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纳入异常名录后,企业将无法变更、注销、转股,对外合作时,社会公众可随时查看到该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高管进行行政限制。

参考资料公司注册

Ⅱ 我想注册物业公司的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怎么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法律依据。
楼主不会是连这个都不知道就想搞物业公司吧。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正如一个新生儿,只有经过户口登记,才能获得属于自己且被社会认可的名字一样,一家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有经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才能具有专属性和惟一性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可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核准登记。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最好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自己排列出顺序,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将不予被核准。
使用3个字作为字号,能够大大降低重名几率。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自递交之日起10日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递交的材料主要有:①全体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本单位公章,下同)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③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⑤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公司股东)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保留期届满前10日,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申请验资顾名思义,验资就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核验股东实际缴纳的全部出资额,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并出具出资真实性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现在部分地区法人登记时,已经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而以指定银行出具的指定账号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证明,但多数地区还没有简化这个程序。
验资一般有这样几个环节:(1)设立账户存入资金 将股东出资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并由入资银行出具进账单。
如股东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非货币出资的,需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做出价值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2)委托验资机构 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验。
验资机构一般要求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的合法身份证明、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其中资金到位证明包括: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
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3)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方即筹办的物业管理公司,做为申请法人注册的依据。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公司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情况。
其中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情况包括: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法人登记完成法人登记是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的最关键环节,它的意义就在于这是一家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验资,实际上都是为进行法人登记做准备和铺垫。
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公司法人登记事宜,要经过4个步骤:1)向登记主管机关递交规范、齐全的法人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一般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递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有: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本单位公章,下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③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⑨公司住所证明。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递交的法人登记申请材料,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审查和核实后,登记主管机关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3)获得核准后,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然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营业执照上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但最终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为了物业管理公司日后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拓展,在拟订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和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时,要考虑得宽泛一些、长远一些,除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营项目外,还可以适当增加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密切联系的家政服务、房屋中介、材料销售等经营项目。
核准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4)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政府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
它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ll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审办代码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证件,携带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章,填写“代码申请表”。
代码登记部门审查无误后,赋码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卡),电子副本采集、存入了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规模、法人代表、主要产品、注册资金等28项基础信息。
税务登记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开业前,要先进行税务登记,这属于一项法定制度。
对国家税务机关来说,它是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它是自己造福于社会的必尽义务和重要见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物业管理公司要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报税务登记表: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7)统一制式的税务登记表,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公司的住所、经营地点;公司的登记类型;公司的核算方式;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公司的生产经营期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物业管理公司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会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编码,即每一纳税户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惟一的代码。
代码共15位数,按照纳税户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
1~6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7~8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信息分类标准代码》编制;9~lO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的行业分类,编码方法:“01”工业,“02”商业,“03”物资供销业,“04”交通运输业,“5”建筑安装业,“06”金融保险业,“07”邮政电讯业,“08”房地产开发业,“09”公用事业,“10”出版业,“11”娱乐业,“12”加工修理业,“13”旅游与饮食服务业,“14”其他;11~15位数代表具体的纳税户,按顺序编码。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要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物业管理公司在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或副本。
如有遗失,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服务费。
资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完成以后,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了。
但若正式实施对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还必须申报物业管理资质。
物业管理资质实际上是物业管理市场的准入证,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申请资质需要提交的文件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规定: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一般要求提供如下文件:1)申请报告。
2)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及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5)验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列入)。
8)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9)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三级资质的基本条件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的最低等级,来核定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核准后设一年的暂定期。
也就是说,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只能申请暂定的三级资质。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条件是: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给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暂定期满后,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的评定。
未获通过的,销资质证书,取消继续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资格。

Ⅲ 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按投资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可分为全民、集体、联营、三资、私营等企业。
(1)全民物业管理企业即国有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 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2)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私营物业管理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4)联营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或组成新的经营实体,取得法人资格 ;或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三资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置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投资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按股东出资形式
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等。
(1)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般由5个以上发起人成立,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贸易、工业、房地产等行业中有一批股份有限公司。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发展,集团化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逐步出现;
(3)股份合作型物业管理企业,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愿合作、自愿参股、民主管理、 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入股分红。这种企业股东一般就为职工,股东订立合作经营章程,按其股份或劳动享有权利和义务,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全国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如上海市 到1997年为止,共有物业管理企业1540家,其中内资企业为856家,三资企业为108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为537家。内资企业中,由原房管所转制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为157家。上述15 40家物业管理企业对全市范围内近9600万平方米的各类物业进行着管理服务职能。
(三)按经营服务方式
分为代理租赁服务型、委托管理服务型两种。
(四)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一种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的专营公司或子公司;另一种是以其他经营项目为 主如房地产开发、商业、贸易等而兼营物业管理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部。 (一)组建条件 1.企业名称预先审核
企业有名称,犹如自然人有姓名一样。企业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企业所在地、具 体名称、经营类别、企业种类等。其具体名称可考虑原行业的特点、所管物业名称特点、地理位置、企业发起人名字等,如“东湖”、“万科”“XX别墅”等。除叫物业管理公司外也有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发展公司、物业公司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党政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对于企业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名称只限于全国性的大公司、国务 院或者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用“总”字的必须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等。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审批后成立的公司,例如三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以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例如设立外商投资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报经有关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前必须将申请名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必须提交:
(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名称是企业的品牌中一部分,从开始起名的时候就要注意其合法性和效应性,一般 要求简明、响亮、有寓意、有创意。
2.公司住所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物业管理公司设立条件中的住所用房可以是自有产权房或租赁用房。在租赁用房作为住所时,必须办理合法的租赁凭证,房屋租赁的期限一般必须在1年以上。有了确定的住所,就可以确定所属工商行政管辖的行政机关。
3.法定代表人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经国家授权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登记注册后,其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全民和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当企业申请登记经核准后,主要负责人取得了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物业管理公司选好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就是说决策人物的重要性。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合法前提下,在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物业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监督,接受政府部门、主管物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监督。
4.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的人员、住所和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三要素,其中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 活动,享受和承担债权债务的物质基础。一般来说,注册资本的大小直接决定公司的债务能力和经营能力。世界各国对公司的最低的资本额都有具体严格的规定。我国有关法律也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有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章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规定了各类公司的注册资金:生产性公 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服务性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作出最低限 额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为主的、以商业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 出资。股东或发起人用非货币出资时,要对非资货币作价评估,评估时要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要按照有关房地产法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还应当指出: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同样,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些规定在组建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遵守。
5.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明确企业宗旨、性质、资金状况、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向和组织形 式、组织机构,以及利益分配原则、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内部管理制度等规范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1)公司的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以及来源;(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6)公司组织机构及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及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9)其他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章程还应载明:
(1)联营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主要负责人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公司人员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章规定,申请成立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三资等企业,必 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应具有8名以上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须达3人以上。
根据《公司法》设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50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独资设立外资性质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设立登记
1.三资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资物业管理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前,如前所述,首先要进行向工商 行政部门申请名称登记,然后进行审查批准即经过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审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目的、范围、资金和章程,合资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当三资物业管理企业接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书之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主要看是否具备了开业的条件: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是否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是否有规定的从业人员,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等。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董 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在登记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 的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当三资物业管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将取得进入资质登记和资质备案阶段。
2.内资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
内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物业管理企业,当 具备前文所述的设立条件时,这些条件概括起来包括: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规定的并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等时,即可进行营业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等。
当登记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进入资质登记和资质备案阶段。
应当指出的是,原区县房管行政部门组建的物业管理集团公司,一般领导着由原房管所 转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当前要根据政、企、事分开的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从经济、人员、产业上分开。
(三)资质等级管理
1.资质等级管理的目的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是行业归口管理,是对企业经营规模、能力和规模的管理。为 了加强对不同规模、不同经营能力、不同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有序发展,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必须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等级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接受并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审批 各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接受资质备案和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并进行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日常工作。
2.资质等级
部分省和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规定,但尚无全国 性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和无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是:管理物业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20 万平方米以上;管理物业类型3种以上,或涉外物业2种以上;必须有2个以上优秀小区或大厦,所管物业达标面积50%以上;企业经理或常务副经理须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经营年限须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管理规模20-50万平方米,或管理涉外物业5-20万平 方米;管理物业类型2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须有1个以上优秀小区或大厦,所管物业达标30%以上;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6人以上;经营年限须在2年以上;注册资 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须具备的条件:管理物业规模3-20万平方米,或涉外物业1-5万平方 米;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以上。
暂不定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涉外物业1万平方米以下的 。
3.资质等级审批
根据上海市规定,资质备案与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同步进行。
物业管理企业,一般要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按规定申办资质备案。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备案和资质等级向市房地局申报 ,由市房地局审批。
内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和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县房管部门申报,其中符合一级资 质条件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地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区县房管部门审批。申办物业资质备案和资质证书,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经理出任聘任书;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资质等级申报表;
(5)公司的管理章程、管理合同;
(6)其他所需材料。
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4.日常资质管理
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申请;企业开业两年内不实施物业管理的,复评不再核发证书;企业如注销或破产,资质证书交回主管部门。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区县房管部门有权限期整改,并可降低资质,直 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于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一)物业管理企业权利以及权利来源 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指出,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这些权利的得到首先必须贯彻合法的原则,要依法取得,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要符合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仅不能达到预想的管理效果,反而可能造成其管理行为产生的后果无效。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管理时,必须制定小区或大厦等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不能与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章相悖,而是要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制定。如:哪些是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对限制性行为产生后果怎样处理;业主或使用人如果要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如何对待;业主要进行装修有哪些注意事项;对消防设备的管理平时如何保持良好状态;各小区内各种公共设施和管线怎样管理,小区车辆停放、绿化管理等,都要依照相关法规制定管理条文。小区的治安管理也一定要纳入社会治安总的范畴,要执行行政部门颁布的治安管理条例和规章。
其次,物业管理公企业管理权利来之于合同。这里有三个方面: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合同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在管理服务的权限之内就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即委托后,才进行管理;不委托,不能超越权限。如果超越管理权限,事后要得到业主委员会的追认。物业管理公司行使委托之外的职权,业主委员会如不予认可,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没有委托代办产权证、代办装煤气和电话等合同,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其是,业主们可以予以否决,不支付费用;
(2)对物业使用中的各种禁止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与业主有书面约定,或用“公约” 、“合约”、“办法”等这些约定、协议来得到业主的认可,并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违约的责任。这样物业管理公司才能有效进行制止违章行为,使得行使制止违章的行为有效,并具有追究对方违章的权限;
(3)关于聘请专业公司如保安公司、绿化公司,情况也是这样,一定要通过签订转委托 合同,把业主委托的权限转委托给这些专业公司,并且事先要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义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指出,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是: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 导。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首先是履行合同,对合同规定的事项要全面履行:
(1)管理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受国家法律监督。如果物业管 理企业不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果发生新的情况,要经 双方协议重新达成新的合同。任何一方当时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也不允许单方拒绝履行或者变更已经订立的管理服务合同;
(3)依法解决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纠纷。一种是通过协议解决纠纷,一种是通过有关主管 部门的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服从政府部门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物业管理相关部门的指导 和监督,这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另一条重要义务:
(1)首先要接受工商管理。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合法地位, 监督管理或参与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物业管理公司要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范围要明确,以营业执照为准。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管理服务合同要对照经济合同订立的条件: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是否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双方当事人意思是否表示真实;订立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广告等,也要服从行政部门的管理;
(2)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这主要是要接受资 质核准登记管理,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社区管理规定等;
(3)接受物业管理的价格管理。物业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其收费既要考虑 公平合理,还必须实行公开,还要考虑与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物业管理价格政策范围之内经营。

Ⅳ 我想注册物业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内资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图
1.咨询领表 > 2.查询名称 > 3.入资验资 > 4.打印章程 > 5.材料受理 > 6.领取执照
内资公司创办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指定银行入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开立银行帐户

转帐资金

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Ⅳ 物业公司在哪里办理税务登记证啊,地税还是国税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内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容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物业公司属于服务业,应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Ⅵ 我想注册物业公司的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怎么操作

首先注册物业管理公司分为三个资质,分别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最低的三级资质注册资本需要在50万元以上,并且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和工程、管理、经济等的相关人员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都不能少与10个人,并且中级以上的职称的人员不能少与5个人,而关于工程的,财务的负责人必须是中级以上的职称。

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流程:

1、取多个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保证审核通过。

2、准备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料: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参考:物业管理;电气设备维修(除特种设备);房屋维修;绿化养护;保洁服务等,股东法人监事等身份资料等相关注册资料。

3、提交资料,审核通过获得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然后到指定刻章社刻章,分别可财务章,法人章,公章。

4、银行开对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

5、需要注意的是,物业资质是比较难办理的,并且花费的时间也比较长,所以在注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时,也要做好提前规划,最好选择专业的代办公司帮忙。

(6)物业登记机关扩展阅读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一级资质申办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二级资质申办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Ⅶ 物业服务公司成立流程图

内资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图
1.咨询领表 > 2.查询名称 > 3.入资验资 > 4.打印章程 > 5.材料受理 > 6.领取执照
内资公司创办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指定银行入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开立银行帐户

转帐资金

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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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承包物业需要什么证

第一:物业公司承包物业需要证明物业公司是合法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和物业招标需要的要求提供是文件,比如有的时候,物业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提供ISO9000证明文件;
第二:您说的承包物业有两种意思:
(1)承包一个物业项目,也就是承接一个物业项目;
(2)收购一家物业公司。
当然您说的主要是第一个意思;下面就说说怎么承接(承包)一个物业项目;
第三:承包物业的主要步骤是:
(1)成立一家物业公司;
(2)承接物业服务项目
第四:成立物业公司及注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成立一家物业公司首先是和成立其他公司的方法是一样的:
(1)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2)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当成立完物业服务企业和申请完资质就可以承接物业项目了
(1)获取物业项目招标信息(也有的物业项目不用需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2)开展投标工作(简述);
(3)中标后可以承接物业项目;
第六: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3)《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Ⅸ 物业公司拟在小区设置广告位需要到工商局办手续吗

属于户外广告,需要到辖区工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25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 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 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 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式样、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规定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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