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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伪造签字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 2020-12-06 11:37:57

❶ 在《征地听证证明表》上签名放弃听证这触犯什么法律

放弃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行使听证权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会触犯法律。

❷ 什么样的土地征收时用搞土地听证

请先学习:
一、农民土地被征收时享有哪些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❸ 召开了征地拆迁听证会,是否预示着就可以开始

您好!
您所说的”召开了征地拆迁听证会“,是在”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阶段、还是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
若是前者,不是:若是后者,则征地拆迁已经开始。
“发布征地公告”(注意:不是“发布拟征地公告”),是正式开始征收。
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❹ 征地听证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1)听证主持人复宣布制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意见。
(3)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4)最后陈述。
(5)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❺ 征地过程中村委会放弃听证说明是否具有可诉性

土地征收公告虽以土地征收审批的存在为行为前提,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根据前述规定,土地征收公告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的行政行为,在行为职权主体、行为时限、行为内容等方面均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专项调整,任何一项不合乎法律规定,均将导致土地征收实施的违法性,甚至会导致土地征收批复的自动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必将发生被征收人权利项下土地不得被违法征收的法律后果。
综上,土地征收公告行政行为是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服该土地征收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法受理并对土地征收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土地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

❻ 征收集体土地的听证会,村民参会代表应该提出什么问题

这个价钱还复算合理的。我们这制的也就这个价,我们还是江西南方的。
除了征地钱款,你们还需注意征完地后你们的保障有哪些!比如医疗保障、过渡生活费等。如果把房子也征了,你们还得注意是补地皮让你们建房还是补相同面积的公寓楼,如果补公寓楼,问清有没有店面,每套房补多少的装修费。征完房子到拿公寓楼之间这一段时间每月每户补多少租房费。

❼ 适用听证程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3种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2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 土 资 源 听 证 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❽ 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什么是利害关系人

有权申请,只要是与拟被征收土地有关的人都可以。

❾ 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签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具体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
报批前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书面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相关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市、县国土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局应告知农户就拟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有申请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举行听证
四、报批
市、县国土局将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有县人民政府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市、县国土局应根据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附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八、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叫市、县国土局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为如期办理的以市、县国土部门调查为准。
十、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对市、县国土局未按规定程序征收土地,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❿ 对土方政府征收有异议怎样写听证申请

第十条来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自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所以,如果大多数认为方案符合法规,那么无需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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