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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听证申辩

发布时间: 2020-12-06 06:54:33

㈠ 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可否一并告知麻烦告诉我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版作出行政权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既需要告知陈述、申辩权,又需要告知享有要求听证权时,可否一并告知?对此,有的人认为不应一并告知,应分别告知。个人认为,从法律设定告知制度的目的以及行政效率角度考虑,可以一并告知。当事人被告之后,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直接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一并告知时,应注意按照行政处罚法给当事人设定的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限规定,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外,应在法定时限届满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㈡ 告知书说,我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我只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行吗听证有什么好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关于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你可以只进行陈述、申辩而不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1)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2)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呈人带来的麻烦。

㈢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是否减轻罚款

案情: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的39台电脑刺绣机中,有9台刺绣机使用的标注公司名称的标牌与现在的公司名称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伪造厂名的违法事实成立,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罚款22.3万元。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分局法制机构依法组织了听证。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审阅案卷材料后,该局法制机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当事人虽然使用的标牌名称与公司名称不符,但使用的发票及售后服务都是真实的,之所以错误使用标牌,是因为设备安装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装上去的,其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当事人作出22.3万元的处罚额度偏高。该局法制机构据此作出了依法适当减轻对当事人处罚的决定,后经××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5万元。
分析:组织听证之后处罚拟减轻,是否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显然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应当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对其处罚的定性并没有错,适用的法律也没有改变,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相对来说是增加了其权利。2.已经下达过一次听证告知书,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申辩,也被采纳了。3.《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举行听政改变拟处罚决定后需再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在一起案件中,只要向当事人告知一次听证权即完成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告知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理由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项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听证的,都是情节复杂或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如果只允许当事人有一次听证的机会,不足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在当事人未对行政处罚表示认同的情况下便进行强制处罚,往往会导致大量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出现,不利于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也背离了《行政处罚法》设定听证告知程序的目的。因此,该局法制机构认为,本案在对当事人重新处罚前应第二次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于君

㈣ 药监食品局处罚 是要先申辩 还是先听证

自立案起,当事人就可自行行使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回的,是在
处罚决定作答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权。若该程序欠 缺,在行政诉讼中会直接导致败诉。当案件采用一般程序办理时,药监机关应在做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时,执 法人员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应口头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适用听证程序的,可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但应在《听证告知书》里增加告知当事人若放弃听证,可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内容。 因为,有的当事人不想采用听证形式,但又想提交材料,表示意见,若不增加此项内容,
当事人可能因放弃听证而一并放弃陈述申辩。

㈤ 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果撰写申辩书

1、听证告知书是告知拟对你做出行政处罚的结果,并且告知你在三日内有陈诉申辩的权利,你签字了只是代表你收到听证告知书,并不代表你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跟你签“否”是没有关系的。他们不按规定处理,你去法院告都是可以赢的。听证告知书上都有写了,而且你签字了他按照法律程序要给你一张红色的告知书,你认真看看。
2、法律规定是你自收到听证处罚告知书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及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听证要求的7日内必须举行听证。
3、如果你提出听证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按要求举行,行政处罚无效,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们比你还怕。
4、你不用写申辩书的,提出听证就可以了,听证也不需要你出钱。
5、超范围经营相当于无照经营,他们将会没收你的违法所得以及按照你的经营额来处与罚款,你去工商局做的笔录,怎么好好的承认你的非法所得是2000元呢,而且你的移动业务手机维修零售经营额为什么要承认那么多啊。
6、说句实话,已经到这一步了,你也到他们那去做了笔录吧,而且你非法所得2000元肯定也是你自己承认的,他们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据,在出示听证告知书之前还要经过领导审批,如果他们这些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来的话,你申诉陈辩也是没用的。如果你不缴纳罚款他们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实这只是小事,放轻松点,需取点教训就可以了。

㈥ 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

首先要明确一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程序规定是针对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专机关的,当事人属没有程序规定。所有行政程序,都由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程序的,属于行政机关的程序瑕疵或违法。

所以,你的问题就有答案了。
第一,当事人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因为在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时候,已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和申辩的权利,那么行政机关也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你说的当事人放弃权利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违反行政程序。

第二,在接到行政处罚后,申请行政复议是可以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应该进行处理。但进过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没有违反行政程序,就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立案,等等,根据情况而定。

㈦ 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听证申辩的理由

建议聘请律师,提供证据,分析案情,要求参与听证.

㈧ 我自愿接受处罚,放弃听证申辩,是什么意思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如果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写上我自愿接受处罚,放弃听证申辩这样的字句,那么就认定了该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那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慎重为之。

㈨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说可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何写 处罚原因:食品检验不合格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关于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你可以只进行陈述、申辩而不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1)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2)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呈人带来的麻烦。

㈩ 在行政处罚中陈述申辩和听证同一曰期可以吗

一般不能同日。
一般陈述申辩存在于现场笔录中,是案件调查阶段行政相对内人对行政机容关的申辩。
而听证,是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根据相关法律允许听证的事项,相对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日期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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