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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听证

发布时间: 2020-12-06 05:27:17

违章交罚款和扣分,都需要带什么东西

处理违章罚款所复需材制料及流程:
1.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各银行都可交违章罚款,通过自助交电话费的pos机即可。
说明:网上查到违章记录后,可以等交警局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寄给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队或交通监控中心领取。
2.持《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如有暂扣证件的还须携带《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及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到处罚决定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3.
如违例项目需要吊扣驾驶证的还须按规定吊扣,吊扣驾驶证期满后凭《吊扣驾驶证执行凭证》取回驾驶证。
4.如是持当地驾驶证的司机,违章不需吊扣证的,只需直接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Ⅱ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Ⅲ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如何整改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水污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监察大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水污染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大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噪声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水污染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监察大队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水污染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监察大队队长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副局长签批后送局长审查。
(三)审查
监察大队队长对监察大队报送的《水污染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监察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监察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长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监察大队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后,由监察大队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监察大队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监察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监察大队队长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监察大队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监察大队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处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领导小组意见后报送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市环保局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监察大队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监察大队队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局监察大队牵头,公安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听证
对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的事项举行听证,并实行办理和听证分离。
七、处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即批即送当事人。
八、结案归档
监察大队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结果在中国嘉荫网站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jyx.gov.cn/。办理结果在该网站范围内公示7天。
十、监督检查
执行《嘉荫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执行
《嘉荫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水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水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Ⅳ 如何看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可按主营业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中央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取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备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切数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设备、存储介质中的信息。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除案件特殊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格式见附件5),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经核对无误后,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捺指印,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捺指印。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注意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不得进行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
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案件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通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决定实施。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格式见附件15),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6)。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7),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Ⅳ 租车过程违章扣分怎么办

租车违章扣分应该是谁违章,谁处理。

违章实际上是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形式上是车,但实际上违法主体是人,是驾驶车的司机。所以接受处罚的应该是司机,不是车,这是立法的本意。

所以租车出现违章,一定要自己处理,不然会有麻烦的。一般租车合同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租车期间,出现的违章,必须租车人负责处理。

租车后违章不去处理,可能会被扣除押金或者是被追究责任。租车过程中有车辆违章情况,租车公司的处理方法如下:

在查询到客户的违章通知后,将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客户应为租赁使用车辆期间产生的违章处罚承担法律责任,自己主动处理违章罚单,并自觉去交纳罚款。

2、客户立即将驾驶执照寄送至专营店租车部指定的地址,由专营店租车部代为处理,在此情况下,客户需支付如下费用:

A、 车辆租期内发生的违章罚款的实际金额;

B、 违章罚款代办手续费。

3、 客户也可委托专营店租车部进行全权处理,在此情况下,客户需支付如下费用:

A、 车辆租期内发生的违章罚款的实际金额;

B、 车辆租期内发生的违章扣分的处理费用;

C、 违章罚款代办手续费。

D、 如果租车门店在发出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客户的驾驶执照,将视同客户同意委托专营店租车部全权处理,并同意支付相关费用。E、 租车门店有权在预授权或押金中扣除以上费用,若预授权或押金金额不足,客户有义务将超出部分汇至租车门店指定帐户。

(5)取证听证扩展阅读:

租赁方式

企业租车: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信息卡、企业法人身份证、公章、委托书

2、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

个人租车:

1、 承租方应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户口簿等,与业务部门签订租车合同。

2、 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合同条款。

3、 承租方应预付全部租金,抵押金不能视为租金。

4、 承租方提供转帐支票,必须款进帐后方可办理租车手续。如出现空头支票,将上报公安机关,一切责任自负。

5、 承租方每天按24小时为一个租车日,每天限180—260公里这个具体根据各地租赁公司不同而定,超一公里收取相应的租金,剩余公里数累计租车时可以于租赁公司具体谈。

6、 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

Ⅵ 交通违章已经在银行交了罚款,怎么还显示未处理

违章者缴纳罚款后,银行系统要把缴纳罚款的名单数据交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把这些数据传到网站,进行数据更新,发布后,才能从网上看到缴纳罚款的结果。

在缴纳罚款后到数据传到网上,有时间差,在这一段时间内,网站会显示未交款。所以不用着急,不是没有交款,而是系统的原因,过几天就会显示罚款交了。

交通违章行为最晚可在违法行为发生十三日后在网上查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交管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

(6)取证听证扩展阅读: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交通违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Ⅶ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什么和什么的原则

对于来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Ⅷ 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与听证权利告知书应该在调查取证阶段还是在审查决定阶段

应该是行政处罚前告知。只有在调查结束,确认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才履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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