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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撤销权

发布时间: 2020-12-06 01:24:16

Ⅰ 什么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其中的“代位权”、“撤销权”应如何理解?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取代其债权人地位自行追索债务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甚至干脆放弃到期债权,还有的纳税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税,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之后,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和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行为;2.必须有法定的代位或者撤销事由。其中,代位法定事由必须是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不受领,不积极收回,但又不清缴所欠税款;撤销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无偿放弃其到期债权;二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纳税人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批准代位、宣布撤销。5.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多少为限,不得随意扩大。另外,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免除欠税人的违法责任。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欠税人负担。

Ⅱ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麻烦告诉我

鉴于有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由于税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之债,因此,有必要将私法上债(合同)的保全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还规定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并对其适用条件、范围以及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1)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第二,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第三,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第二,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三,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方式,即由税务机关申请,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进行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国家税收债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获得的利益应归属于所实现债权的主体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作为其对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但在具体受偿时要考虑税收的优先权,即纳税人应该首先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5)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国家税收而作出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债权的公法属性。

Ⅲ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回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答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行使。通讯员:赫聪/锦州市国税局

Ⅳ 下列职权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A税收检查权B税收行政立法权C代位权和撤销权D税收法律立法权(多选题)

答案:AB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Ⅳ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这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怎么理解

撤销权是债务人积极主动的放弃或减少财产,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务人消极行为,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什么时候用代位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时候用撤销权?
二、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您再理解一下,如仍有疑问,请继续指出,祝学习愉快!

Ⅵ 我如果当个体户时欠税,会影响我开公司当法人吗

肯定影响做法人。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强欠税管理可以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欠税主要包括: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1.滞纳金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2.《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和罚款被列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应依照《行政强制法》设定的程序执行,并对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 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1.公告期限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2.公告内容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公告权限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4.特殊规定
对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公告:①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② 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③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④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阻止出境的对象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2.申请及期限
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
3.撤控
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① 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② 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③ 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结果处理
纳税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税务机关关于欠税的内容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税务机关的起诉。
税务机关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纳税人欠税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纳税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撤销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结果处理
人民法院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纳税人该行为自始无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相关财产可行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五、其他欠税管理制度
1.税款优先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2.合并分立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Ⅶ 税务机关应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规定:“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Ⅷ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

一、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

1、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

2、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

3、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

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8)税务机关撤销权扩展阅读:

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

1、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

2、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

3、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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