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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机关工委

发布时间: 2020-12-05 04:01:57

1. 请帮忙寻找:2001年3月30日菏泽市政府公布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八)接待、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来信、来访;(九)受理裁决申请,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十)依法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十一)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档案。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履行除本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以外的职责。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单位,是指具有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财政、公安、安监、物价、工商、教育、民政、文物、供电、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

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拆迁红线图、房屋规划总平面图和安置房屋平面图;(七)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八)委托拆迁协议书;(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房屋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

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拆迁服务费,在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拆迁人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督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现房的,可以冲减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是期房的,根据建设监理机构验收工程的形象进度,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分期拨付所需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房产、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二)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三)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裁决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勘估表、平面位置图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并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房屋拆除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或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房屋拆除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简易棚房、门楼、厕所及敞棚等附属物,不计区位补偿,只按其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物按照规定价格确定补偿价款。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规划批准文件中注明规划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的房屋装饰装修,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以质论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突击装饰装修及其他违章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补偿方式,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价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朝向、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度、容积率、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以本办法附件中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为依据。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涉及空闲土地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出让土地的,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括房屋等级评估指导价和出让土地补偿价。

出让土地补偿价=出让土地评估价÷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现房对被拆迁人进行一次性安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款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被拆迁人过渡安置的,拆迁人所提供的期房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部分的价格,参照拆迁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经过验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无权利纠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拆迁人应与抽签确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当到场,并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进行评估。评估时公证机关应到现场进行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三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估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估结论。评估机构在复估中调整复估结果的,应向复估申请人和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申请复估的,复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 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按营业用房给予补偿,参照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价和沿路营业房屋拆迁区位指导价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实行奖励制度。

拆迁人应当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支付。

第四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不足1年的,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

第四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补助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支付。营业用房补助费的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具备与房屋用途相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费;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享受奖励费;实行强制拆迁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奖励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房屋拆迁,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30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 菏泽市房产证

十招可以识别真假房产证。

一、封皮:材质为进口涂塑纸,封面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第一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用圆体字印刷,第二行字“房屋所有权证”为黑体字印刷,全部为金黄色。

二、建房注册号:在封面里页上由建设部对每个能够发证的市、县级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并予以编号。

三、团花:在封面里页上有红色和绿色两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图案,线条流畅,纹理清晰。

四、水印:为宋体“房屋所有权证”底纹暗印。

五、发证机关盖章:法定的发证机关是各市、(旗)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证上所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均是机器套印,印迹清晰、干净,印色均匀,某某市发证机关为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六、用纸:浅粉色印钞纸。

七、花边:在首页,有上下左右均等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花纹清晰、细腻。

八、填发单位:在第二页右下角为填发单位(盖章):即为房屋产权所在地区房地产管理局印章。

九、编号:在封底“注意事项”右下角,有印钞厂的印刷流水编号,同一发证机关的权证号码是连续的。

十、证件:新的房屋权属证书共有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权证材料为进口护照面料,封面为红色(他项权证为蓝色),印有国徽;内页为粉红色印钞纸,采用护照和钞票印制工艺,增加了防伪功能,规范了发证机关和用印。

孙振民说,从现在起,规范、有效的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或部门都无权发证,若发放,其权证也是非法和无效的;发证机关必须盖章,而所盖公章均是机器套印,印迹清晰、干净、均匀,任何手工盖章都是假的。

3. 菏泽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员工的基本工资多少

菏泽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员工的基本工资一般1285-3500之间,通常和劳动者的学历等有关。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员工的工资通常包含: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补贴、岗位津贴、交通补贴。
一、结合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经商定,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范围,暂定为下列项目:
1、工资部分: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2、津贴部分:包括岗位津贴(含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含校医卫生津贴)。
3、奖金部分:包括增收节支奖、教师超定额酬金(含超钟点奖)影剧院超场费。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4. 菏泽市直机关幼儿园怎么样

简介:菏泽市直机关幼儿园始建于1950年6月,它是一所由菏泽市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教育局业务主管、市财政局全额拨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全园占地3318平方米,建筑面积3990平方米,幼儿园设施齐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环境优美。50多年来,幼儿园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怀、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幼儿园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率先被评为山东省省级实验幼儿园。
注册资本:336万人民币

5. 荷泽市成武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

按照下面三个渠道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6. 菏泽市水利局的领导介绍

1、党组书记、局长王尊亮,主持局机关、防办、城市防办全面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财务和人事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联系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

2、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岗剑,协助郭保存同志主持防办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资源管理、行政审批、城乡供水工作;分管农村水利科、水资办、工管站、行政审批中心;联系市水文局、市东鱼河管理处。

3、党组成员、副局长吴东振,协助郭保存同志主持城市防办工作。负责水政监察、水土保持、城市防汛、城市涉水工程建设、城市节水工作;

分管水政法规科、水政监察支队、水保办、赵王河公园管理办公室、环城公园管理办公室、城市防汛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泵站管网、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城防办综合科、工管科、建设科和开发科。



(6)菏泽市机关工委扩展阅读:

机构设置

菏泽市水利局机关设置7个行政职能科室,5个事业科室,7个行政科室为办公室、人事科、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水政法规科、建设科、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5个事业科室为水利工程管理站、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机关服务站。局属1个正县级事业单位:菏泽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6个副县级事业单位:东鱼河流域工程管理处、洙赵新河流域工程管理处、闫潭灌区水利管理处、谢寨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水利经济管理处、水利勘测设计院。


7. 菏泽市往临沂市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
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参考资料: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8. 菏泽乡镇机关公务员工资

我家也是菏泽的,从你考上的职位来看,工资待遇估计不到2000块,不过以后加上福利的话应该还可以。

9. 菏泽市政府机关单位都有哪些啊请尽量多一些~

菏泽市政府机关单位:
菏泽市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监察局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科技局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民政局
菏泽市司法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
菏泽市规划局
菏泽市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菏泽市水利局
菏泽市农业局
菏泽市商务局
菏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菏泽市卫生局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菏泽市环保局
菏泽市民族宗教局
菏泽市体育局
菏泽市统计局
菏泽市林业局
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菏泽市供销社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粮食局
菏泽市农机局
菏泽市水产局
菏泽市畜牧局
菏泽市知识产权局
菏泽市旅游局
菏泽市公路局
菏泽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
菏泽市煤炭管理局
菏泽市纠风办
菏泽市广播电视台
菏泽市工商局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菏泽市邮政局
菏泽市盐务局
菏泽烟草专卖局(公司)
菏泽银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中国银行菏泽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菏泽市分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菏泽办事处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
菏泽供电公司
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
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
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

菏泽市的所有机关单位都在这里了
够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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