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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

发布时间: 2020-12-04 19:50:31

㈠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遵循哪些原则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㈡ 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的四个关注是什么

1、快速反应。查清原因。及时上报。
2、保持克制,冷静对待。
3、摆正自己位置,维护群众利益。
4、最快时间公布处理结果,让群众了解到问题出在哪里。

㈢ 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 角色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 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 (一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主要表现 11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难处理 。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以人为 本的理念 , 主动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 , 倾听人民群众心声 , 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 坚持从群众 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 , 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 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治 安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着力点 ,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些征 地拆迁 、建厂和拖欠工资 、福利待遇等问题 , 因补偿不到位 、不按时发工资福利等问题群众有意 见 , 集体上访或围堵工地大门 。地方政府为确保当地安全稳定和保证工程施工进度 , 常常要求公 安机关出动警力维护秩序 。民警一方面要劝解 、驱散群众维护秩序 , 另一方面要听取群众心声 、 维护群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 , 两种行为有互相矛盾的成份 , 民警处于两难境地 。 21服从地方党政领导和执行法律法规有冲突难作为 。群众采取平和的方式集体上访表达合 理合法利益诉求 , 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 ; 而相关单位领导回避 、不出面解决 , 却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对群众强行驱散劝回或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 , 首先是引起了群 众与政府和警察的对立 , 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更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 同时还违背了 《宪法 》 、 制引发的 22 起 , 约占 6% ; 因执法问题引起的 8 起 , 约占 2% ; 对政策不满引起的 7 起 , 约占 2% ; 其他问题引起的 116 起 , 约占 26% 。有时不该出警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出面就能解决的 事 , 而相关单位部门不重视 , 不认真解决 ; 若发生群体性事件 , 少数政府领导动辄将警力摆到第 一线 。而公安机关无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 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力 , 却担当了平息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主力 , 成了政府要求与民众诉求之间的 “ 夹心饼干 ” 。 事件认识存在误区 , 认为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没有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好 , 不加分析地 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 , 进而认为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公安机关的事 。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 件轻易把公安机关推到群众的对立面 , 由此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有的把公安机关当做处理群体性 治安事件的万金油 , 有事就找公安机关 , 稍微平息事态便万事大吉 , 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忽视《 人民警察法 》和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 。 31地方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与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 、规定不一致时难处理 。群体性事件大部 分是由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的 。据不完全统计 , 2009 年 1 月至 10 月 , 陕西省西安市共发生群体性 事件 452 起 。其中因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 117 起 , 约占 25% ; 因征地搬迁引起的 74 起 , 约占 16% ;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65 起 , 约占 12% ; 股票和集资问题引起的 43 起 , 约占 11% ; 企业改 话 , 不敢说话 。 2008 年 5 月 , 某县委书记为了阻止群众请愿 , 四次当街下跪 , 手足无措窘态百 出 ; 贵州 “ 瓮安事件 ”中 , 瓮安县委书记 、县长躲避群众 , 不到现场 ; 甘肃 “ 陇南事件 ”中 , 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 , 市委领导避而不见 ; 陕西省某建材厂因拆迁安置问题群众有意见 , 而 涉事单位没有及时出面解决 , 导致一个月内群众将长安南路三森段堵塞多达 9 次 。西安某机械厂 职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改制后职工安置和工资福利问题 , 厂领导只是敷衍 、推诿 , 不向群众做详 细解释 , 职工代表去西安该机械厂上级主管机关上访没有领导接待 , 2009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连 续三天该机械厂 100 余名职工将家属院门前道路封堵 , 等等 。 21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影响社会进步 、经济发展 。有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初期涉事单位不 重视 , 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 , 采取等 、靠 、拖 、躲 、哄 、压等办法 , 使小事拖大 , 大事拖 炸 。有的上访群众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 , 或得不到确切的答复 , 导致反复上访 、长期上访 、集体 上访甚至堵门堵路 、冲击党政机关 ,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 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 造成警民关 系 、干群关系紧张 , 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 使政府的公信力 、凝聚力下降 ,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 ?17?
隐患的存在 , 一旦事件再次爆发 , 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 (二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危害 11不利于法制政府 、服务政府 、责任型政府建设 , 助长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 、乱作为 。 我国政府长期充当全能政府 , 依法管理不力 。经济利益受损的群众深谙 “ 小闹小解决 , 大闹大 解决 , 不闹不解决 ” 信访不信法 ”的管理逻辑 , 加之少数干部和部门平时不依法行政 , 权大 、“ 于法 , 不给好处不办事 , 给了好处乱办事 。一旦发生纠纷 , 一些干部不会与群众对话 , 说不上
公安研究 2010 年第 4 期 (总第 186 期 )
定 、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 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 ,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 , 或事件发生后 首先将公安机关推到一线 , 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后 , 要 求涉事单位出面解决问题 , 而涉事单位不能按时到达或不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 这样增加了群众利 益受损的时间 , 增加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成本 , 也无形中给群众造成 “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维权最 好途径 ”的误区 。
31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 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成本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调整好
二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成因分析
(一 ) 法制不健全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首要原因
目前 , 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职 责 , 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 《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为依据 。而公安部规定对公安 机关有约束力 , 对政府其它部门没有约束力 。因此 , 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 , 政府首先要求公安 机关到达现场 , 而没有要求涉事单位首先到达现场 。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 , 根本出路在于涉事单 位要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而涉事单位又不按时到达现场 , 结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 关由配角变成主角 , 常常在演独角戏 。例如 , 2009 年 7 月 27 日 , 西安市某局部分职工因退休后 的待遇问题到省政府上访 , 民警将上访群众劝到信访接待大厅后 , 通知涉事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处 理问题 。由于属地和属事部门的领导不到达现场 , 导致群众情绪激动 , 走出信访大厅 , 围攻省政 府大门 。 (二 ) 思想观念落后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深层次原因
在传统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会转型期 , 一些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待群众维权观念落后 、 方法简单 , 更多的是借助于传统社会统治模式强力摆平 。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 , 地方政府派公安 机关强力介入 , 使公安机关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 , 导致与群众直接对抗 , 失去了本来具有 的缓冲空间 , 各方都没有调和的余地 。由于政府垄断强力资源足够强势 , 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摆 平固然不难 , 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 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 越来越失去尊严和权威 , 使干群关系 、 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 。 (三 ) 缺乏有效的监督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体制原因
长期以来 , 公安机关参与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 , 而缺乏有效的监督 。缺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 制度 , 就是再多再好也难以执行 。目前 , 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途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 , 二是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前者的监督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领导和督察的调控来减少错误 , 但由于利 益和体制的原因 , 它始终不是一种可靠的监督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 , 担负打击犯罪的任 务 , 收集证据 、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机关的一致追求 , 被称为 “ 流水作业 ”的关系 。公安机 关是否参与 、何时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直接由党委 、政府决定 , 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 , 这样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 (四 ) 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
行政领导权力是一种具体化的公共权力 , 这种权力能否从属于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 , 是能否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 , 也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 。目前 ,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依法行 政认识不到位 、行动不自觉 、执行不认真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 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较大 。 工作中法律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 以言代法 , 以权代法 , 以情代法 , 以 “ 改革 ”掩盖违规 违法 , 权力大于法律 , 政策代替法律 , 凭传统经验 、土政策和长官意志办事 , 法律让位于特殊情 势等现象屡见不鲜 , 导致法律法规缺乏权威 。 ?18?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三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纠正的途径
(一 ) 树立正确的稳定观 , 正确认识稳定与冲突的关系
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 , 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内 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如哄抢官粮 、奴隶造反 、农民起义以及工业革命后的罢工 、罢课 、罢市等 , 都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的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 , 群体性治安事件也 在不断发生 , 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有不同的 “ 说法 ” 。在社会转型期 , 社会结构和经济结 构的调整 , 必然引起利益结构的调整 , 利益结构的调整是引起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根源 。因此 , 我 们要重新认识社会稳定问题 , 冲突和矛盾本身并不是坏事 , 重要的是我们怎样去
应对它 , 不能谈 群体性治安事件色变 。通常来说最具有活力的社会 , 恰恰是充满了抗争 。所以 , 一个成功的社会 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 , 而不是去堵住冲突 。维护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 , 不是静止不变 , 不是消极维护秩序 , 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 、动态的稳定 , 其本 身就是对矛盾 、冲突有序 、动态的解决过程 。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的要求之下 , 维护稳定工作 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目标 , 而非刻意追求维持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状态 。基于此认识 , 社会 转型时期发生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 , 相反 , 更应该将其作为 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常态现象 , 客观正视积极面对 , 不能有矛盾和冲突就一定要动用警察来解决 。 (二 ) 加强立法 , 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责任 目前 , 群体性治安事件面广量大 , 呈上升趋势 ; 规模不断扩大 , 表达方式日趋激烈 ; 从众 性 、效仿性增强 ; 理性与暴力并存 , 依法维权与非法维权并存 , 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 , 无 论在数量上 、规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据有关方面统计 , 1993 年至 2003 年 , 全国群体性治安 事件由 1 万起增加到 6 万起 , 参加人数由 73 万增加到 703 万 。 2005 年上升为 817 万起 , 2006 年 超过 9 万起 , 从 2008 年以来 , 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 。群体性治安 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诉求有工人 、农民 、社会纠纷等各个领域 。其中 , 农民维权占 35% , 工人维 权占 30% , 市民维权占 15% , 社会纠纷占 10% , 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占 5% 。现代社会是一 个高度分工的社会 , 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 。为此 ,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 , 健 全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对法规 , 从法律上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从 根本上解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问题 , 让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 强社会治安防控与打击犯罪 。

㈣ 警察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

1、要做好预防工作,任何群体事件都是因为矛盾产生的,但是矛盾也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有一个发生、加深、转化、爆发的积累过程,这就需要强化情报信息队伍建设,能够在群体事件爆发之前获得充分的事件处理。
2、警察机关的工作是由上一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的,在突发事件爆发的时候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给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不能够单打独斗,尤其面对重大事件时处理不慎否则可能会导致事态的升级。一般除非特殊情况才需要警察机构去强制解决,大部分事件中需要先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相关人员的安全,做好初步的沟通,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铺垫。处理群体事件要讲究方式方法,一般要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指导原则,对待群众不能严肃如霜,需要保持一定的亲和力,恰当地运用语言疏导,只有多一份理解才能够多一份顺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能嘻嘻哈哈,任由他们扩大事态。公安部明确规定在一些不能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谨慎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措施,一些危害特大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控制住局面。
3、大部分群体事件经过协商谈判都可以得到控制,但是整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受伤和再次聚集,需要警察机构能够从容应对。要及时清理现场的危险物品,依法搜集证据,对人身伤害的个体应该及时送往医院,同时也不应该放松警惕,即使人群已散,还是有可能随时卷土重来。

4、群体事件往往还会引起媒体的注意,也需要能够处理好同媒体的关系,尽可能的将负面影响转向正面的报道,维护正面的形象,要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不可为了解决一时的群体聚集而欺骗群众,不能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的好时机。

㈤ 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实施现场抓捕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如果楼主所说的群体性事件,是指一般的公共场所的打架斗殴或者是群架群殴的专话,属那么只需公安出警,然后以市井名人然后停下来之后出具警方的相关的执法证件。
这样的话就可以进行抓人,当然如果是公安机关紧急抓人或者紧急制止欧洲泄露的话,可以不用出具任何证据直接进行抓捕,因为这样的话可以有效的减轻被害人的损伤或者是受害人的相关的损失减小。
所以说对于一般来讲公安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的根本是不需要通知的,一切的证明或者是相应的剧不正剧等到回到警察局能够说明一切!!!

㈥ 公安机关如何处置群体性事件

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中角色错位的定义?有哪些表现?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 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一 )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

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

㈧ 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应把握怎样的角色

与神秘而又强悍的组织相比较公安机关是弱势力了,坦率讲这弱势力是没选择角色的权力!

㈨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 作者 及提到群体性事件的是第几页写论文用的

作者:延安蓝盾

第一页就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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