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处罚听证机关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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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⑵ 公安机关告知听证不举行 治安处罚决定有效吗
自看抄看:《治安管理处袭罚》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没本陈述其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本陈述没其证据证明能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作治安管理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依享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权陈述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意见违反治安管理行提事实、理由证据应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提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立公安机关应采纳
公安机关违反治安管理行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吊销许证及处二千元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应及依举行听证
第百零二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服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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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做出当即放假听证后,公安机关可以立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要等过了提出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⑷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举行听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据此,如果公安机关准备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应当事先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并且告诉他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⑸ 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应当告知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举行
是否启动听证程序,由公安机关决定,自由裁量范围内。
⑹ 行政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6)公安处罚听证机关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出什么处罚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公安消防部门对当事人做出处罚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