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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扶贫

发布时间: 2020-12-03 09:11:43

1.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2. 22省份扶贫有哪些省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专省、湖南省、广属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参见:《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6〕56号中的发文对象

3. 22省份扶贫有哪些省

有扶贫任务省份分别有西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省、青海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海南省和江西省等22个省。

西藏自治区(贫困县69个):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林周县、尼木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桑珠孜区、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

仲巴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察雅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江达县、贡觉县、丁青县、八宿县、类乌齐县、米林县、墨脱县、察隅县、波密县、朗县。

(3)省扶贫扩展阅读:

扶贫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

第二,不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经济,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第三,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的帮助。

阶段一,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贯彻生产自救方针,采取发放救济款资助生产和“以工代赈”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改变农村面貌,保障贫困户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4. 青海省扶贫标准

记者22日从青海省扶贫开发局获悉,近日,青海省政府决定全面调整扶贫标准,新标准为: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300元,牧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按调整后的标准测算,青海省农牧区贫困人口为138.36万人,占全省农牧民人口的37.6%。
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正华介绍,今年3月份,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对全省贫困人口进行调查摸底并建档立卡,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全省贫困人口规模大、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返贫率高等省情,经青海省政府决定,提高了扶贫标准。
据介绍,在此之前,青海省按照2000年绝对贫困标准人均年纯收入625元,低收入865元的标准确定扶贫目标。2008年底,国务院将全国扶贫标准提高到1196元。考虑到青海属特殊类型贫困地区,国家在1196元扶贫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即1296元。
王正华说,自2001年以来,青海省把扶贫开发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头戏”来抓,体现了“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截至2008年底,青海省已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58.75亿元,实施了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重点工程,使贫困人口由197.6万人减少到75.7万人,累计减少121.9万人。
据了解,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为,贫困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年均减少贫困人口18万,到2015年使80%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到2020年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完)

5. 省脱贫攻坚办属于省级还是省直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6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组织省直、中直驻粤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珠江三角洲对口帮扶山区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小组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的日常工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编制20名,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厅一名副厅长兼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名
国家扶贫标准比省级扶贫标准低, 国家扶贫标准是全国性质标准许高不许低。
记者10日从全国扶贫办主任会议获悉,目前我国共有14个省份的地方扶贫标准高于2300元的国家贫困线。
2011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宣布,把农民人均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这个标准比2009年提高了92%。各地按照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的精神,先后明确了地方扶贫标准。
据了解,目前执行2300元国家扶贫标准的省份有17个,以中西部省份为主;标准高于2300元的省份有14个,以东部省份为主,例如浙江4600元、江苏4000元、辽宁3200元等;此外,重庆、广东正在探索扶贫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在扶贫重点区域,对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地本着“高出低进、出一进一、总量不变、严格程序”的精神进行了调整,共调出38个县,调进38个县。同时,国家划定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3个已实施特殊政策地区,并公布了14个片区680个县的名单。各地也相应划定了一批省级连片特困地区,统筹资源给予重点扶持。
国务院扶贫办主任范小建表示,随着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和各省、各有关部门政策倾斜力度的加强,我国针对扶贫对象和贫困地区的扶贫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6. 安徽省扶贫投诉电话是什么

贫困户根本不贫困,家住楼房,开小汽车,不是说己经脱贫了吗?为什么迅享受贫困户待遇?

7. 有机会,你们会去省扶贫办吗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
有机会也不需要去省扶贫办
现在村,镇有有扶贫办,
有什么问题,可以在当地解决,
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8. 省扶贫领导小组表彰属于什么级别表彰

省扶贫领导小组表彰当然是属于省部级表彰,因为省某某领导小组在正常情况下都是由省委书记,省长挂帅,领导小组下面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但是以有领导小组的名义级别肯定属于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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