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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项目

发布时间: 2020-12-02 19:30:40

㈠ 房地产项目为什么要办听证会或房地产项目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开听证会

听证会的步骤:
①宣布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
②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③听证申请人介绍方案
④听证会各方代表发言
⑤各方代表自由辩论
⑥主持人总结

㈡ [案情]某市卫生防疫站在对本市服务行业卫生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招待所卫生条件极差,在许多项目上没有达到

(1)市卫生防疫站能否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答:不能。卫生防疫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行为后果的机关或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实践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防疫站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食品卫生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如果卫生防疫站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检查卫生,在需要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以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市卫生防疫站应否组织听证会,如需听证,将如何组织听证?
答:应该组织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吊销“卫生许可证”属于该条规定应该举行听证的情形之一。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市卫生防疫站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某招待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市卫生防疫站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某招待所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某招待所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某招待所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某招待所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㈢ 以国家秘密为由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依法举行听证会

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的先决条件,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容许化工厂的建设时错误的行为,在没有做好环境评估的情况下,必须对此项目实施听证,要是属于国家机密性的设施,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国家会考虑对其建设项目有效的评估,举行听证,能产生污染源的,其项目必须建设的,应该对居民的健康安全采取措施,要不是国际级项目,政府就没理由不采取听证,你们目前情况可向环境部门申诉,没有什么机密能比上人民群众的健康。

㈣ 棚改项目中没有履行听证会,申请公开信息却被回复不予公开,怎么办

棚改项目中没有履行听证会,申请公开信息却被回复不予公开,如果涉嫌程序违法,或者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可以向上级纪检机关举报

㈤ 小区物业新制定收费项目及定价标准需要听证么

你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望采纳,谢谢、

㈥ 政府如何征用集体土地

程序很多,一般都要半年以上才办得完,我们单位的房子就是建好了还没有把手续办完。要的材料太多了,不信你看一下:

征地工作程序

一、关于征地批前工作程序

(1)征地听证告知。

(2)征地调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二、关于征地批后工作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的,分批次报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土地的,按项目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分批次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和按项目报批方式的报批材料目录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确保报批材料齐全、规范。

分批次报批材料目录

一、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征地听证告知书

7、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征地情况的说明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1、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3、土地利用现状图

1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5、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6、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分批次土地征收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征地听证告知书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6、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7、征地情况的说明

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0、土地利用现状图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2、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三、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用地听证告知书

6、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笔录的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8、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10、土地利用现状图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2、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按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一、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征收土地方案

5、供地方案

6、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7、征地听证告知书

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9、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10、征地情况的说明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5、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8、建设用地申请表

19、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20、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的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21、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2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5、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矿床证明

2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2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按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征收土地方案

3、供地放案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5、征地听证告知书

6、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7、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8、征地情况的说明

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的)

12、土地利用现状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5、建设用地申请表

16、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的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7、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作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1、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2、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2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三、按项目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4、供地放案

5、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6、用地听证告知书

7、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8、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或者听证送达回执

9、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占补基本农田论证意见(需报国务院全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12、土地利用现状图

13、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1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

15、建设用地申请表

16、耕地开垦费缴纳票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17、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8、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2、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3、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四、按项目供地报批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务必填明各地块用途)

2、供地方案

3、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需报国务院且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土地权属证明汇总表和土地证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

9、建设用地申请表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文件或者核准证、备案证

11、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5、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1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1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㈦ 政府哪些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听证

关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根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目前,仅有财政部2004年财政部令第21号《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对政府收费作出了笼统性的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财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针对政府部门的收费全国尚无统一且明确的规定,有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政府部门收费规定了需要进行听证。如南京市引入收费听证制度,具体为:对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拟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该事先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由市财政或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表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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