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机关
㈠ 条件符合特赦令的,办案机关为什么不给意见呢
作为他的来亲人来说,你的心情源可以理解,但作为执法机关来说,他得依法办事,事出有因,于法有据,不可能感情用事,尤其现在法制越来越规范,执法团队的素养更加专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他们有自己的判断,他们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更要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会做出最妥当的处理。
㈡ 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只是宣布这一特赦而已。祝你好运
㈢ 未满十八岁刑期两年剩刑期不到一年这个都符合特赦条件啊为什么办案机关说释放后对社会有危害性请名师解答
这个是经过评估的,根据犯罪情况及改造表现情况做出的认定。
㈣ 我国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
2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赦是对特定的人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但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即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㈤ 据宪法规定,特赦在审批机关判决前,后都可以施行吗
一、我国宪法中对特赦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确规定。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将大赦和特赦的决定权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第31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同时1954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此后,1975年宪法未对赦免制度作出规定。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了特赦。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7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二、我国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对特赦的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的1997年刑法中在关于累犯构成条件的规定中,涉及了对特赦的规定。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3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外,我国引渡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涉及特赦的规定。根据两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的职权。根据引渡法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拒绝引渡。
㈥ 为什么人大通过特赦令要先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再由司法机
这是法定的特赦程序。
根据《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后,监狱管理部门、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部门,将根据特赦决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核他们所在的刑法执行机构中的服刑犯人符合特赦条件,然后准备这些人的材料,提交到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定。
法院裁定后,刑罚执行机关才可以根据法院裁定书,按照相关程序释放犯人了。这是特赦的一般程序。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整个特赦过程是由检察院全程监督的。
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a.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b.特赦c.战争与和平问题d.全国总
选择A\B\D
根据宪法,战争与和平问题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
㈧ 公安机关不给出征求意见涵咋办法,就说孩子特赦后对社会有危害性,
咋办?公安机关不给出征求意见函,自有公安机关的道理,你家孩子犯法,居然要求公安机关给予特赦。知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吗?古人皇帝尚且遵守,而你作为一个现代人生长在这样一个现代化的法制社会,居然还想有特殊照顾,奉劝你孩子犯法就应该接受国家法制教育,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请你不要做无谓的努力。
㈨ 未成年人特赦条件达到需要所在公安机关审查吗
特赦的程序主抄要由三部门负袭责。
1、监狱会对符合条件的犯人摸底,材料准备好后上报给监狱管理部门审定。
2、审定后,监狱管理部门会把材料报给监狱所在地的有关中级法院,法官对材料进行核实,如发现疑问可利用庭审的相关程序进行调查,确认无误后作出裁定。
3、检察机关会派专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