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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规则

发布时间: 2020-12-02 06:03:10

⑴ 公文工作中向上级机关行文有怎样的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文种要适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种为“请示”“报告”“议案”,特定情况下,“意见”“通知”等文种也可以上行,但是“”“通报”“”“批复”等绝对不属于上行文的文种,是不能应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在文末还要标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以上两条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们还需注意,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情况下,上行文不用“**单位发**号”的文号,而是用专门的文号,如请示类的用“**单位请**号”的文号。

⑵ 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这个是我家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里边的,供你参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协办单位依次签署意见。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除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门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内部“签报”。
(一)“签报”应区分“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一事一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公司领导阅批。
(二)“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三)“签报”作为公司本部内部文件,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不行文可解决的问题,坚决不行文;凡是能统盘解决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可以“情况通报”印发。

⑶ 关于公文.机关单位排序问题

正确顺序为:市委办 政府办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这些排序的顺序规则都是约定俗成的,专没有什么正式的文属件或者权威的依据可言。

可以看权威部门公布的通讯录排名顺序,党委政府的办公室一般而言都会排印新的通讯录或者通讯簿,上面的先后顺序都是经过仔细斟酌和审定的,会有比较好的参照作用。

(3)机关规则扩展阅读:

1、党委部门排名一般在政府部门前面。

2、党委部门之间排序,一般是常委部门在前,普通部门在后。

3、同级政府部门之间,首先是政府常务班子领导直管的部门排在前面,行政局居前,事业局居后。

4、一些单位本身就是事业编制的单位,比起列入行政机构序列的局要排名靠后;面向社会进行管理服务的局排名一般比面向机关内部进行管理服务的局要靠前。

5、建设局、教育局这样管理面大、涉及民生面广的的部门排名一般比物价局、审计局这样专管某一项业务的局要排名靠前。

⑷ 公文中的密级划分规则

公文中密级是指公文的机密等级,是公文格式的项目(要素)标记之一。密级分作三级、划分规则如下:

第一,绝密公文,是指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二,机密公文,是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国家一般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标注密级的位置,党的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左上角份号下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1、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2、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3、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

主体可以一样, 他们区别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

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年。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机关规则扩展阅读:

文件特点

一 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三 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公认的有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十四个文种。

写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红色反线以上的各个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结构用语

公文结构的用语分为:一是开头用语, 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

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

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带括号注明的文种名称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如:

渝府字〔2009〕23号

1、份号

标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数的号.在秘密以上等级公文中标引。

2、密级

秘密,机密,绝密

3、紧急程度

特急,急件

标题

1. 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 灵活式

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

B 一部分:只有文种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 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

正文

1.主送机关 (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据:

# 情况:叙述时间、单位、地点、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类时间状语 ;简介人物及事迹

#文件: 常用“根据…”;往往是一句话

# 意义:议论: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将使…”

二是目的:常用“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据、目的之一。

B 事项:(内容多而重要的分条列项即列出层义,或用小标题 或用句子表达)

1.并列式。常见。一般写的是公务的横向的、静态的情况。各部分相互之间无紧密联系,独立性强,但共同为说明主旨服务。能够省略某一部分。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概括面广,条理性强。

并列式内容之间的序码可用数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并列的内容可用数字、分号(;),也可用句子并列式。

要求重轻有序:重要的放在前边,依次类推。

2.递进式。一般写的是公务的纵向的动态的过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层层递进,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逻辑严密,能说明问题。

在一篇公文中,两种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种方法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层次中用另一种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运用序码。顺序是一、(一)、1、(1)共四层。

不重要内容分项可用分段甚至加分号(;)的形式。

C 结尾:(可以不要)常见有:

一是各文种专用语如:“请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号召类。

从12类14种行政公文中选择出3种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⑸ 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一、一般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上行文要避免多头主送,所以在写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这个文种较为重要,和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请示需上级回复;报告不需上级回复。

3、请示需事前行文;报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后行文。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负责人个人。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是不允许对外行文的。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考点在于必要时,不是必须抄送。

⑹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

机关公文文号编制规则如下:

年份使用公元纪年,在“[ ]”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政字[2011]11号,“×政”是××人民政府的代字,“[2011]”是发文的年份。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黄卫食罚〔2006〕001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6-001。

另外,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6)机关规则扩展阅读:

公文必须注明发文日期,以表明公文从何时开始生效。发文日期位于公文的末尾、发文机关的下面并稍向右错开。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发文日期的全称,以免日后考察时间发生困难。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公文编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如:“国发机密公文应根据机密程度划分机密等级,分别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机密等级由发文机关根据公文内容所涉及的机密程度来划定,并据此确定其送递方式,以保证机密的安全。

密级的位置:通常定格标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机密公文还要按份数编上号码,印在文件版头的左上方,以便查对、清退。

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新规定

纪委(纪检抄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责任: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体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执纪问责监督延伸
1、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前提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执纪——纪检监察工作核
指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其党内规违反家律、规违反党家政策、社主义道德危害党、家民利益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行
3、问责——纪检监察工作关键问责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律党内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种责任追究制

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条例》是啥关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无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无规则)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个人觉得,还不能算是党内法规,因为《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没有给予中央纪委“条例”的法规制定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只能算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同日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才从理论上可以算是中央纪委下发的党内法规。
2012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有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并对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性要求作了规定。
同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这时开始,中央纪委才有了规则的制定权。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后,翻开之后所有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才是中央纪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规则”命名的党内法规。
因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是党内上位法规与下位文件的关系,是新法规与旧文件的关系。

⑼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向上级机关行为,除了要遵守公文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注意以回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答文种要适用。通常,上行文的典型文种为“请示”“报告”“议案”,特定情况下,“意见”“通知”等文种也可以上行,但是“令”“通报”“函”“批复”等绝对不属于上行文的文种,是不能应用的; 二是注意上行文要标注“签发人”,在文末还要标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以上两条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一般的日常工作,我们还需注意,上行文的发文字号。一般情况下,上行文不用“**单位发**号”的文号,而是用专门的文号,如请示类的用“**单位请**号”的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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