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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听证会

发布时间: 2020-12-01 23:10:11

1. 题目是举行听证会有什么重大政治意义答案中有一条是“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内方的人大在容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也就是说,听证会已经形成制度和法律,那举行听证会肯定是政府依法行政了。

2. 以国家秘密为由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依法举行听证会

生态环境是人们生活的先决条件,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容许化工厂的建设时错误的行为,在没有做好环境评估的情况下,必须对此项目实施听证,要是属于国家机密性的设施,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国家会考虑对其建设项目有效的评估,举行听证,能产生污染源的,其项目必须建设的,应该对居民的健康安全采取措施,要不是国际级项目,政府就没理由不采取听证,你们目前情况可向环境部门申诉,没有什么机密能比上人民群众的健康。

3. 我们能够依法维权的前提是什么

科龙涉嫌财务造假案引发的冲击波,正在持续扩大。耐人寻味的是,当前各方关注的重点,仍然不是直接责任者科龙电器,而是可能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特别是证监会4月7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处罚结果尚未公布,部分科龙股东和律师联合维权再度热闹登场,有媒体对此发出不同声音,却被斥为“不合时宜”。

这显然不是客观公正的心态。对于正积极进行诉讼准备的律师团,此时尤需摆正自己的位置,本着对股东、也对公众负责的恰当立场,依法诉讼,依法维权。媒体对这一诉讼行为的不同评价,律师也应多听听,多想想,吸取其中的建设性批评或建议,大可不必一言不合就站出来反驳,似乎非如此不足以表达律师团为民请命的公正形象和重大使命。

中国资本市场历经风雨,上市公司造假至今层出不穷,

会计师事务所操守全失屡屡发生。这害苦了投资者,更毒害了市场环境,各方面都因此付出了惨重代价。今天我们修订了证券法》,提高了监管水平,强化了维权意识,对德勤这样的国际顶级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法追诉其涉嫌违法行为。这充分表明,我们这个市场在趋于成熟和规范,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全力支持。科龙事件已成为新时期的一个典型,就务必要查个水落石出,给市场各方面以明确交待。
然而,依法维权的前提始终是客观公正,而非偏执极端。这既适用于处理科龙事件和德勤问责,更是普遍适用的法治精神和原则底线。但令人遗憾的是,纵观科龙事件曝光以来,公众看到、听到的,更多是一边倒的喊打之声,是要求从重从快处罚德勤的强大压力,迄今极少有人愿意站出来,从另一角度分析整个事件的是非曲直,梳理相关者的恰当责任。

这种倾向不太正常。究其实质,不是律师们不懂法,而是他们太懂得如何利用公众不明就里的情绪,向管理层和执法者施压。这就不能不让人有所担心,情绪性偏执是否会使执法出现偏差?让我们看看中国证监会的做法,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证监会依法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给处于

审计丑闻旋涡中的德勤一个陈述、辩解的机会。这是负责任的举措,严格依法行使监管权,充分听取各方陈述,有利于确保最终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再看看有关律师的行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4月5日决定,对科龙股东起诉德勤“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出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前置条件。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者是

科龙电器,股东们不起诉直接造假者,却只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是避重就轻。退一步说,科龙股东真要找审计师麻烦,也应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之后,而该起诉递交法院时,证监会尚未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律师们不知道法律诉讼必须在行政处罚之后吗?这样的常识他们当然知道,相关律师甚至亲口承认:我们明知法院不会受理。这就表明,当初早早诉讼德勤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引起更高的关注度,争取更多公众支持,打的是敢于为民请命的道义牌,说白了就是虚晃一枪,以便征集更多授权,聚集公众诉讼压力。

至此不难看到,口口声声“依法维权”的诉讼律师团,是不是在有意挑动公众情绪,其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究竟是否有利于公正评价市场成败或准确判定各方责任,是否有“可能使有益的维权行动停止于运动式的煽情”?

4. (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李某、孙某于2004年3月在对高原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

1、稽查局在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上不合法。没有依 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在对高于公司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2、稽查局举行的听证会存在问题。包括:第一,听证会不能由负责调查本案的李某主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第二,听证会不能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对高原公司的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能当场收缴。第四,税务机关经听证,对高原公司偷税行为由原来处以偷税额2倍罚款变更为3倍罚款的决定,违背了"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3、 稽查局在强制执行措施中也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 扣押纳税人商品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市稽查局局长即使签发扣押文书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 扣押纳税人财产(轿车)没有开付收据,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 扣押财产明显超过应纳税款,违反税收征管法第26条的规定。 第四, 稽查局不应自行变价处理所扣押的商品或其他财产,而应交由拍卖机构拍 卖,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且拍卖所扣押的商品应在纳税期前限定的期限届满之后。 第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孙某独自扣押是违法的。

5. (听证会)类似做法对于厉行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有何积极意义

这意味着我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6.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依法要保密的除外 这句话对么请详解

《行政法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句话是错误的,《行政许可法》48条第2项规定,听证会应该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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