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01 19:42:58

1. 适用听证程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3种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2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 土 资 源 听 证 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 如何应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刘兴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2001年8月21日发布了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分别参见“国土资发〔1999〕417号”和“国土资发〔2001〕256号”文件),其中关于告知书分别有《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不知道二者的区别和如何应用。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指陈述权、申辩权。当采取口头告知形式时,则不必填制本文书,但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听证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里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填制听证告知书必须是在案件调查审理终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以免在听证告知书发出之后因办案机关自身内部的原因使处罚事项发生改变。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两者适用的条件、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具有特定内容的处罚决定,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后者适用于其他的一般的处罚决定。二是两者告知的内容有差异,除了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权、申辩权外,听证告知书还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较大数额罚款究竟是多少呢?以湖北省为例,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告知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经调查取证获取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二是当事人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三是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四是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标准。五是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关于告知时间,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作出《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被告知单位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送达的方式有4种,即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采取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有关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3种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为送达日期。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的,以法定签收人或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 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政府有没有权利受理是

经拟被征地的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16)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4. 如何正确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郭四军

一、告知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的时间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从立案到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这中间有着好几道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但告知的时间到底如何掌握呢?实践中,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告知程序的要求。法律规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上述做法的结果是当事人虽然知道了自己的陈述权,但已没有行使权利的可能和必要,实质上是行政机关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

笔者建议告知的时间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或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审查同意,尚未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

二、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告知程序应当采用的形式,告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目前尚有争论。实践中,有的国土资源执法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并形成笔录,笔者认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为宜。其一,执法人员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内容是个人意见,还是单位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易区别,且有损告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二,告知程序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在案件卷宗中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材料,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其文字材料就无从谈起;其三,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既要对实体部分举证,也要对程序部分举证,不以书面形式告知,就给举证造成了困难,实践中已发生因此问题而败诉的例子。

告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四项,包括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事实即违法事实,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及危害结果;理由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从轻、从重的情节,据以认定的证据;依据则指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等诸多权利。但在告知时,不必告知所有的权利,只需告知陈述权、申辩权,有条件地告知要求听证权,因为此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决定书也未制作和送达,更没有执行,此时告知当事人其他几项权利没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这里有两个问题要明确,一是告知听证权是否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等3种处理;二是告知听证权后是否可以立即决定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告知听证权不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等3种处罚。需告知听证权的处罚范围,可以这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等3种处罚;准备给予其他重大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告知听证权的;准备给予的处罚虽不属重大,但案件复杂,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进一步查明事实的,也可以告知听证权。

实践中,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将“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转让或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交还土地”等纳入听证告知范围。

既然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是3日,那么,在告知后即使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也不应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告知后的第二天、第三天改变主意而提出听证要求,如果告知后即作出处罚决定,实际上就限制了当事人行使听证权。

三、特殊情形是否需重新告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罚前,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但在正式作出处罚决定时,对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作了重大调整,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结果等发生了变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在正式作出处罚前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呢?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若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而对违法行为的程度作了减小或减轻了处罚结果,则无需再次告知。若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结果,均应再次告知。

5.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2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 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

6.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的听证事由与依据指什么

事由是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主要原由。依据从行政处罚法里边听证部分找。

7.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3或5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 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 最后陈述;

(五)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 听证事项名称;

(二)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 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 听证公开情况;

(六) 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 当事人或者听证会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 听证主持人认为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四条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 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 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四) 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 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 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 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 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 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 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 《听证通知书》 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 《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 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 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 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 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 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 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 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草案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