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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

发布时间: 2020-11-20 12:45:02

Ⅰ 什么是听证

听证权是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对回人所依法拥有的答权利,一般是在相对人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
听证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提出申请就行。
在听证中,相对人说明不需要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人说明应处罚的依据,双方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Ⅱ 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怎么样取得

法定取得,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负有告知职责,“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Ⅲ 比较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及设定权的异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一,与行政许可的应当听证和申请听证两种方式不同,行政处罚只能依照申请听证。

二,申请听证的时间,行政处罚是自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行政许可是5日内)提出申请,但是,不幸的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组织。行政许可是20日内组织,本人不太明白为什么行政处罚竟然没有该项规定,所以,理论上说,行政处罚的组织听证时间是无期限的。

三,从听证结果上看,行政许可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更不幸的是行政处罚是参照听证笔录作出处罚。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与听证笔录一致,而行政处罚则不需要一致,本人更不明白行政处罚的听证的意义何在。 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从立法过程来看,我国在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内还是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的。

Ⅳ 怎样保障当事人听证权

《法制周刊》编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于两个告知书之间的关系,执法工作人员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理由是,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普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普通告知中的特殊告知。也就是说,两个告知书只需下达一个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都必须下达。其理由是,法律规定救济途径必须穷尽,两个告知书依据法律条款也不一致,所以不可偏废。请问,两种告知书是否都必须下达?读者 李成李成同志:《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按照上述规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听证是一项特殊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才能享有听证的权利,而且听证会除调查人员外,作为第三方的听证机构专门听取意见。而对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只享有向调查人员或有关行政机关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当面或书面提出),但不能享受由听证机构组织的听证会的待遇,这是上述两种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因此,实际执法工作中,在一般不需要听证的情形下,需要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告之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而在需要听证的情形下,只须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即可。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Ⅳ 关于听证权的问题

听证权是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相对人所依法拥有的权利,一般是在相对人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
听证不需要任何条件,只要提出申请就行。
在听证中,相对人说明不需要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人说明应处罚的依据,双方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Ⅵ 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可否一并告知麻烦告诉我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版作出行政权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既需要告知陈述、申辩权,又需要告知享有要求听证权时,可否一并告知?对此,有的人认为不应一并告知,应分别告知。个人认为,从法律设定告知制度的目的以及行政效率角度考虑,可以一并告知。当事人被告之后,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直接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一并告知时,应注意按照行政处罚法给当事人设定的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限规定,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外,应在法定时限届满后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Ⅶ 什么是听证权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权就是参加听证会,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权利。

Ⅷ 当事人的听证权力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Ⅸ 听证权被拒绝是否可复议可诉

如果听证权被拒绝之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已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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