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01 04:18:17

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条例解答2

依法加强人事管理 提高事业单位管理效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答二
北京大学法学院 叶静漪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运用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人力资源和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聚集人才、用好人才,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条例》有三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应当从事业单位改革的高度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部署,围绕用人机制转化,初步建立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这是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的龙头和核心,注重系统性,扫除制度盲点。为了转化用人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条例》完善了聘用制度,进一步将聘用制度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以专章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为事业单位以岗用人、以岗管人提供了依据;完善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健全了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等,以法律形式为事业单位延揽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建立了保障;加强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条例》的出台,对实现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应当从法律体系的视角把握《条例》与单行人事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在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200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等,各级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也出台了大量相关细则。这些单行人事立法多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制定,其效力低于《条例》。如果与《条例》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适用《条例》。同时,《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立法的核心,注重体系性、原则性,具体内容有赖单行人事立法填充。在与《条例》不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已出台的单行人事立法继续有效。例如,对于聘用合同的期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该规定与《条例》不抵触,继续有效。
从法理上讲,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分别由《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调整,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但是,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又存在立法上的密切关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对于《条例》没有做出特殊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例如,《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制度,未规定、且未禁止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此时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如,《条例》第十九条提及了聘用合同的依法终止,但并未就终止的情形做出规定,此时就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应当从发展完善的视角把握《条例》与事业单位法律改革的关系。一是,我国事业单位实行人事管理制度,其在用人机制、管理体制、激励机制等都具有特殊性。如何实现人事管理制度与劳动关系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我国建设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紧迫课题,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从法律角度攻克这一难题,一要注重公平,理顺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和养老待遇问题等;二要促进流动,实现不同用人机制下人才的多向交流,破除阻碍人员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事宜,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要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实施法定工时休假制度;实施法定退休和社会保险制度。这些规定为事业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有待相关部门制定操作性规范加以落实。
二是,《条例》在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方面迈出了步伐,后续改革应当跟进。《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了申诉、仲裁、诉讼相互联系的争议处理制度体系。今后可从两个方面跟进改革:一是推进人事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法治化。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最为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一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建立专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应在国家层面适时对人事争议调解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加强对于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纳入诉讼范围。《规定》仅有三条,各地法院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审判指导文件,但是对人事争议审判的指导意义有限。《条例》规定了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要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接。今后可根据《条例》要求,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机制,完善我国人事争议诉讼制度。

㈡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案例
广安市水务局
2012年度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水务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为局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局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局务会组成人员为成员。局办公室承担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项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局领导评议(其中主要领导占40%,其他领导占60%)、局职工代表评议、区市县水务局评议。
第五条 科室站绩效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局领导评议得分×10%+职工代表评议得分×10%+区市县水务局代表评议得分×10%+创造争优加分-各项扣分。
第二章目标制订
第六条局办根据各目标责任单位上报的当年工作要点和目标任务计划,结合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年度工作任务,综合平衡后下达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新增或调整工作目标任务,另行文下达。
第七条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总体目标任务分解到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头,及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局将对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目标执行情况分季度进行通报,对要求限期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督查督办。
第三章目标考核
第八条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按日常检查、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和考核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考核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考核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目标管理情况。
第十条各目标责任单位6月底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写出半年工作总结报送局办公室; 12月底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其自查得分表,一同报送局办公室。目标责任单位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应重点反映该单位半年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亮点、主要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在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分管局办公室领导牵头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水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考核相结合,分项进行考核。定量指标在自查的基础上,以省水利厅、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掌握公布的年度法定统计数据或查验认可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定性指标在自查的基础上,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奖状以及报刊、文件资料为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项目基本分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单项工作完成任务情况和加分、扣分因素,予以加分或扣分。年终考核累计积分和单项计分精确到0.01分。
第十四条目标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照分值比例酌情扣分。考核项目另有计分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五条 可以量化的目标项目,考核时以实际完成量与目标值的比例计分,得分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分值的100%,最低为0分。
第十六条新增目标按行文确定的分值考核计分,并计入总分;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目标责任单位在科室站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获奖的,按下列标准加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加分):
(一)获得部省级单位或相当级别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奖励的,按一、二、三等级分别加计2、1.8、1.6分;未明确等级的按1.8分加计。
(二)获得市厅级单位或相当级别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中央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和省非常设机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奖励的,按一、二、三等级分别加计1、0.8、0.6分;未明确等级的按0.8分加计。
(三)获得市级部门、省水利厅下属部门或相当级别奖励的,加计0.3分。
(四)局机关绩效考核获得全市一等奖的加3分;局水务工作绩效考核获得全省第一名的加4分;民生工程、扶贫工程获得市上表彰的各加2分;农建管理、水利获得省政府“李冰杯”一、二等奖的,分别加4分、1分;其中,获得省级部门或者农建指挥部(办公室)奖励的按省政府获奖相应名次的50%加分。创新工作获局表彰的加2分;获得新命名为文明科室的加1分,复查保留文明科室的加0.5分。
(五)上级原定不予安排的项目,通过目标责任单位努力安排的项目资金,且超额完成争取任务的,每超十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六)同一水务业务工作在不同单位获奖的,以最高奖励级次为准,加分1次,不重复加分。
(七)上级机关决定、批准、同意奖励而由下一级机关出文表彰奖励的,以上级机关级别确定其奖励级别,并予以加分;否则,以出文机关级别确定是否加分;凡国家水利部流域委员会奖励的,按市、厅级单位颁奖加分。
(八)获奖加分的项目,需由目标责任单位出示真实、权威、有效的受奖证明资料。
(九)凡获得非水利行业职能范围内业务工作奖励及非表彰性达标、升级、合格、履职、命名、情况通报和完成任务的,不予加分。
第十八条目标责任单位工作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农建管理、水利项目未获得省“李冰杯”奖项的分别扣3分;局机关绩效考核获三等次的扣3分;局水务工作绩效考核位列全省市州第8名及以后的扣3分;民生工程、扶贫工程未获得市上奖励的分别扣1分;取消文明科室的扣1.5分。
(二)未按时按要求向省上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且受到省上通报的,每期(次、份)扣0.2分;
(三)未按时间和要求报送工作总结的,每项(次、份)扣减0.3分,拒不报送的每项(次、份)扣0.5分;
(四)未按时限内容要求办理确定的工作任务,被局点名通报的,每点名通报1件(次)扣0.3分;未按时限内容要求办理交办的重要事项,被市上或省上督办通报的,每督办通报1件(次)扣1分;
(五)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受到上级机关处理的,每发生1次扣1分;
(六)各科室站工作人员违反《广安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工作和休假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过失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七)局机关各种会议(含职工政治思想学习、重大活动),无故缺席的按每人次扣0.2分;
(八)未按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事项被问责的,每次扣1分;
(九)负责的文稿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第十九条各责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尚未达到立案或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在总分中扣减3分。凡当年发生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工程资金管理失控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在该目标责任单位总分中扣减5分,并不得评先评优。

第四章 评 议
第二十条 由考核小组组长分别组织局领导、职工代表和区市县水务局代表对目标责任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局领导评议、职工代表评议和区市县水务局代表得分均按算术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由考核小组组长组织全体职工对职工个人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终测评。
第五章目标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站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按职工个人实得分值计发。职工个人实得分值计算式为:职工个人得分=(科室站绩效考核得分×70% +职工个人年终测评得分×30%-职工个人日常考核扣分)×调整系数。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科长、主任、站长或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调整系数取1.04,其他职工调整系数为1.0。
第二十三条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奖,按局工作人员奖金平均数的110%计发;局分管科室站工作的负责人和调研员的绩效考核奖,按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平均数的108%计发;副调研员的绩效考核奖,按局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平均数的105%计发。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不参加年终考核人员及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人员,不得计发年度绩效考核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安全、廉政、综治、计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工作受到处理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信息任务完成低于60%的科室站,取消本年度先进科室站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职工病假和事假累计不超过2个月的(其中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绩效考核奖照发;超过2个月的,按每超过1个月扣减20%计发;超过半年及以上的(其中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以下的,不计发绩效考核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每年局党组表彰先进科室站4个,特别贡献奖1个,项目争取工作奖若干,获奖科室站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接受局纪检组监督,绩效考核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绩效考核工作秘密,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

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015年12月23日,财政部以财资〔2015〕9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分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条。

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机关事业单位日常事务管理制度

可以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及试用制度,公文处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制度,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等。

一、公务接待制度:公务接待本着厉行节俭的原则,合理安排。原则上接待中不喝酒。

二、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单位需要添置、维修、更新重要的大型办公设备,应先各科室提出意见,报办公室备案,经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按规定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派专人统一采购,并登记、验收、入库,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如需购买特需用品,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进行采购。

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以及资产的登记、确权工作。所有资产设立明细表,涉及任何资产的转移、产权变更等事宜,须报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确保资产不流失。

四、车辆管理制度:以保证领导和机关工作用车为目标,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各科室公务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派车,并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因公出差外埠用车须经主任同意。驾驶员应服从统一调度,严禁私自开车和酒后驾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持良好车况。日常车辆维修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大修须报委主任同意。填写修理通知单,不得擅自增添修理项目,且须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特殊情况除外)。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五、值班、考勤制度: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因事请假,请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值班同志负责处理当日的一切事务。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5)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机关(单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有四个基本特点:

1.全面性。机关(单位)管理的内容既包括人事编制,政务文秘等工作,又包括资产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几乎是无所不是,无所不管。

2.广泛性。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联系,既涉及机关内部,又涉及机关外部。

3.服务性。管理目标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时效性。管理只有讲求工作效率,讲求工作质量,才能对机关各部门起到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和监督作用,才能促进机关整个行政工作的效率。

----机关(单位)管理有四条原则:

1.按政策办事的原则。从机关管理的功能,任务,内容,要求以及服务的对象和范围看,既要对机关文书、档案、会议、信息、信访、政策研究等政务类工作进行管理,又要对财务项目、基建、行政后勤等事务类工作进行管理;而且还要对人事、编制等进行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要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政策办事。

2.制度管理的原则。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机关管理规范化的基础。通过制度建设可以使机关管理在科学的基础上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形成团结,务实,进取的环境和规范,有序高效,优质的运转机制。

3.效率和质量原则。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效率和质量,所以管理人员的思维能力,办事能力都要较高,知识面应较宽。

4.节俭服务的原则。管理人员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合理使用机关(单位)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想方设法多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㈥ 行政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