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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30 15:26:30

㈠ 事业单位职工一年内最多可以请多久的事假

按《关于机关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扩展阅读: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㈡ 你好,麻烦问下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依据的是哪项规定,麻烦说下具体法规,谢谢,感激不尽!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㈢ 事业单位请事假有文件规定吗

事业单位请事假,是有文件规定的,一年内有规定的次数,每次有规定的天数,具体还要看你们当地怎么规定

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文号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以及事假工资工资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提供福建省的规定,以供参考: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9〕284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假条件及批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请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计发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三、其他事项
(一)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其中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四)以上规定从2010年1月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做出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㈤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请假有什么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请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部长尹蔚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1、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6、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法律,事业单位人员依法享有年假、病假、事假及丧假等等假日,若在节假日或者年假期间上班的,还要给予另外加班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了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㈥ 你好,我想问下,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规定内容依据是什么,有具体文件或出处么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请假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当员工以合理的理由请专假,并且请假期限也很合理属,如两三天以内,协商不成得不到批准时,完全可以自行离开,公司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找证据认定其为非法解除,从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是一个很无奈的选择,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㈦ 行政事业单位病假事假天数的规定,要合法的。

病假、事假并不无具体时间要求。

不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假时间长短不同,工资计算也不同。

一、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第四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7)机关事业单位事假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病假、事假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普法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㈧ 事业单位请事假的规定是什么

事业单位职工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㈨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与事假工资是怎么发放的

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纳入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即通常所说“有财政编制的人员”),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中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适用这一类人员。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事假并无国家规定,由各省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参考延伸阅读一;

各省对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一般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二、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做了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详见延伸阅读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


延伸阅读一 安徽省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号

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二)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


延伸阅读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三 各省对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的规定

广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

(1)病假期间工资计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事假期间工资计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等假期工资计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全部工资照发。


浙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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