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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职权

发布时间: 2020-11-30 13:42:25

①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复刑事诉讼中制的基本职权: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② 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行使的什么职权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回事案件的答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③ 公安机关行政职权有哪些快~~~~

一、范围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2、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3、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4、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6、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7、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8、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9、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职权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

2、实施行政处罚权;

3、强行带离现场权;

4、当场盘问、检查权;

5、继续盘问(留置)权;

6、使用警械权;

7、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

8、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

9、对精神病人保护性约束权;

10、交通管制权;

11、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管制权;

12、强行驱散权。

④ 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⑤ 关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⑥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⑦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7)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

⑧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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