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听证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编辑
2015 年 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29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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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海事行政执法必须两个人是哪个规定上的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Ⅲ SOS,有哪位好心人推荐一些与 海事行政处罚 有关的书籍、著作、文章。小可不胜感激~
书名:民事海事行政疑难案例精释精解
作者:田圣斌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定价:60
书名:海事行政执法百问解答与案例评析(第1辑)
作者:广东海事局编著
出版社:人民交通
出版时间:2011年6月
海事行政法研究
高波(作者)
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
第1版(2010年12月1日)
还有一个办法,上大连海事学院图书馆网站,那里面有很多图书、期刊、论文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14年11月20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29日
Ⅳ 海事行政处罚什么情况 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地方海事局(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属海事局(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海事局(处)的上一级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海事局(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海事局(处)的所属交通运输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Ⅵ 海事 处罚03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是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23日。2019年4月1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Ⅶ 海事行政处罚未按规定留足人员值班处罚多少钱
船舶在内河航抄行、停泊或者作业,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海上的,不懂,帮不了你了
Ⅷ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什么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回)项、第七答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主要意思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在船上的实际持证船员少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船员数量。
第十一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这是海事机构给予当事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前提之一。比如船舶超载了,海事在调查完成后,当事人就及时把超载的货物卸载掉,从而避免接下来可能存在航行过程中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