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出听证
1. 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不举行听证会,我们有什么救济方式这种不举行听证会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应该听证而恣意的没有听证,这明显是程序违法.如果政府在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时候(具体行政行为),你通过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政府未依照程序举行听证会,你可以作为一个抗辩的理由来提出.
2.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注明不要求听证时可以立即下达处罚决定书吗
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版定“当事人要求权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只要是三日内都可以提出听证,法律没有取消听证权的规定。个人认为当事人现场注明不听证,如果三日内再提出听证,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权推翻自己所有的笔录口供一样。倒是处罚机关没满三日就下发处罚决定书则必然违反法律规定。
3. 行政主体实施什么行为可以不经过听证
一、在《行政处罚法》中使用的是排除法,其他的行政处罚不需要听证:
听证程序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仅限于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 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4. 行政处罚该不该进行听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办人员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合法与公正的一道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个中间程序,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可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举行听证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
(1)通过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2)通过听证,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听证必须公开举行,因此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5. 拘留为何不听证
呵呵,你这个问题比较有难度,
好像是四十二条规定对吊销许可证和二千元以上罚款可以提出听证的。
劳教二年以上也可能听证的。
先说吊销许可证,我个人觉得,办一个许可证要经过好多检验,如果一旦实施吊销的话,可能会影响一个人或是连带好多人的收入的。
再一个就是二千元以上罚款(除法院判决的,因为那是宣判,只可以申诉或是上诉)而二千元罚款可以认为是治安一类的,是裁定,也就是认定的意思,这两项都是可以不立即执行的,而行政治安拘留是需要立即执行的。而且违治人在拘留所里被执行期间,是不可能听证的。但违法人员如果对拘留裁决有异议的,可能当场提出暂缓执行的
呵呵,说了这么多,
6. 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举行听证。对或错
正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7. 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听证,是否需要留三天听证时间。
是的,因为法律容许他在三日内随时提出
8. 哪些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听证而未进行听证就做出处罚决定的应该怎么办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所以:如果你要求了进行听证而行政机关未进听证就做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你没有按规定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做出处罚决定。
10. 当事人提出听证但是又不参加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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