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屈来听证
1.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几日内提出书上说5日,网上都说3日····迷惑啊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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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听证会是什么他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听证会反映了选民的意见。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3. 民事诉讼中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民事诉讼中听复证和开庭的制区别如下:
1、两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诉讼中听证指的是人民法院在作出有关法律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2、两者的性质不同
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
3、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
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与进行决策。
4、两者的作用不同
听证必须为庭审工作做准备,或者是发挥其调节功能,调解结案,来减轻庭审的负担。在有些民事审判中,调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听证是为开庭做准备的,通过听证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审理,庭审则是正规的审判程序。
4. 听证会原告不能到庭听证的应该怎么办
听证会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 调查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二)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三)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四)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五)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除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外,人民法院认为查明事实尚需其他证据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参加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听证参加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合议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5. 请问听证和开庭有什么不一样
1、定义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2、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
(5)有委屈来听证扩展阅读:
开庭顺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听证
网络-开庭
6. 什么是听证会一般人可参加吗
听证会起抄源于英美,袭这是一种可以能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6)有委屈来听证扩展阅读: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7. 你好,我是在英国留学,然后不小心带了手机上厕所被算疑似作弊了,过几天要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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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
对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个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办法》为报考者提供了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规定: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按照上述规定其实你应该被取消该科目成绩,一般真的违规就会当场被记录在案,考完后就会上报,所以不可能查到本科成绩的,放心吧,现在你查询的到成绩说明你当时属真的无意多带,加上监考法外开恩,你逃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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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听证会的含义和作用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
听证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所体现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维.杜鲁门把听证的协调利益的功能与目的归结为“它提供一种准仪式的手段来调节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一种安全阀来减轻或消除干扰。”[12]在听证过程中,能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将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集思广益,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
而从目前大多数实行听证制度的国家来看,听证的功能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查明事实真相。正式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并就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讨论,有利于发现真实,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提供基础。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作决定的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国司法从17世纪以来,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个人动机的说法。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质,如主持人由调查人员以外的人担任,适用回避制度,禁止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还对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从而保证了主持人的独立地位,也保证了裁决的中立。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美国教授认为“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程序只为了参与者可预知及理性而设,而可预知及理性显然有用于保护任何当事人的自尊心。”在听证中,相对人有权得到听证通知,有权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听证,向主持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向证人质证,与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就行政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其意见得以充分反映,从而平等、有效参与了行政决定的作出。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进行宏观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此基础上,行政权的作用应当弱化,将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强权式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现代的服务型、温和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话,互相倾听,平等协商,行政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府的引导和指导。而行政听证的方式使得这种行政权的特质得以凸显,从而更符合现代行政的要求,体现了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公权和行政相对人权利——私权之间的一种平衡,为二者之间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说,行政法就是要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听证程序的设置也有利于实现行政法的这一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