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扶贫
1. 怎样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面临农户不愿拆除旧房的问题
1、精准搬迁对象。明确搬迁程序选准搬迁对象是异地扶贫搬迁成功的前提,一定要因地制宜,偏远山区条件艰苦、人口分布分散的农民,可根据条件,实行整村搬迁。
2、了解农户基本现状。进村入户登记与倾听驻村小组意见相结合,普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切实做到普查到户、逐户建档立卡、完备档案资料,确保应搬迁群众全部登记造册。普查工作要尤其注意对符合搬迁条件而又缺乏搬迁能力和意愿的困难群众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建立专门的普查档案。
3,严格执行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申请、初定对象、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的标准化工作程序确定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对于自然环境特别恶劣地区的深度贫困群众,搬迁意愿特别强烈,将他们作为为搬迁安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走“先难后易,整村搬迁”路子。
4、科学布局。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搬迁重点和规模,结合精准扶贫的有关要求,优先安排搬迁深度贫困户。制定搬迁考核标准,不能只用单一指标衡量农户是否贫困。围绕困难群众的搬迁安置要逐户建立档案、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验收销号,防止工作中出现避重就轻、避难就易、“搬富不搬穷”的问题。
5,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着力“微型金融产品”的开发。即开发适合穷人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村镇银行发展、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小额信用贷款,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最后,社会资金支持。加大公益资金支持力度,在所得税前减免用于异地扶贫搬迁等扶贫事业的捐赠。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市场开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内外资企业进驻新村,并为之提供优惠政策。
(1)移民搬迁扶贫扩展阅读
最近随全国政协民宗委到广西、甘肃、云南等民族地区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看到这项工作已取得多方进展。
由于搬迁区域主要分布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搬迁对象主要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面临诸多特殊困难和问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深认识,因地制宜,逐步改进。
注重加强搬迁户后续发展能力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自“八七扶贫”实施以来,有条件、有能力搬迁的群众很多已迁出,尚未搬迁的相对缺乏市场经济意识和生产生活技能。移民安置区受土地限制及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薄弱影响,普遍开发空间偏小,很难提供充足就业岗位。
搬迁群众有的继续耕种原籍承包土地,成为农忙住“老屋”,农闲住“新宅”的“两栖”农民,他们普遍希望保留原有承包地。后续发展是检验易地扶贫搬迁成败的关键。
建议各地结合搬迁群众自身条件、就业意向、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就业的企业,适当减免税收。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每个贫困户都有企业可以依托。
完善搬迁项目申报、考核、验收等程序衔接。易地搬迁用地从申报到获批一般需要6至10个月,安置区规模较大工程一般要跨年度实施。而目前年度搬迁计划及资金下达,与考核验收同年度内进行,这势必造成当年的搬迁任务无法在年底完成。
建议地方政府在年底前上报第二年本省区易地扶贫搬迁建议计划,有关部门抓紧审核,力争各项资金及早下达,给地方政府比较宽裕的实施时间。
在控制搬迁用地总量前提下,可以将用地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的工程量,实事求是确定工期,指导地方承接、用好来自各渠道的资金。
适当放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政策。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单列扶贫搬迁用地指标,迁出地复垦难度大、效益低,“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难以落实。安置房建设项目需交纳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十几项费用,每平方米税费200至300元,地方上负担沉重。
建议针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设立专项用地指标,允许地方政府综合运用债务、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支付安置点土地征用费用。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法,国家和地方出台安置区建设、投融资平台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地方用好用活用足土地增减挂钩政策。
支持搬迁群众参与住房建设同时防止因建房返贫。目前有关文件规定,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不能超过一定面积。而有些经济条件稍好的搬迁户希望,允许适当贷款,加上自己的努力,把房子建得宽裕些,否则后续建房成本会增加很多。
易地扶贫搬迁的主体是贫困群众,要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艰苦奋斗,主动脱贫。建议根据搬迁户实际经济能力,允许通过适当借贷或出工出力等方式参与住房建设。同时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杜绝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2. 怎样才能享受精准扶贫的移民拆迁项目
异地扶贫搬迁”(全称扶贫移民异地搬迁)项目,该项目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适当配套,中省联合实施,补助对象为居住条件恶劣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户,2009年以前实行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即所谓的“1+5”补助政策,从2009年开始实施集中搬迁,不再安排零星搬迁,国家扶贫重点县每年省上安排实施2个村,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3800元,每户补助庄基费1000元,特困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控制在点上农户的10%),2001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资金6668万元,搬迁贫困人口1884户8649人,新建住房7988间15.97万平方米,建成整体搬迁点86处,贫困人口生存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3. 精准扶贫异地搬迁什么时候结束 2019还有吗
还有,全国各地的异地扶贫搬迁工作计划在2年内全面完成。但凡是在农村,只要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就能享受到方方面面的扶贫优惠政策,其中的一种扶贫方式就是异地搬迁。目前部分地方的部分贫困农户已经完成了扶贫异地搬迁,还有大部分农户依旧没有收到搬迁的通知。
这次搬迁范围非常大,总共涉及全国22个省份共1400余个县市,其中包括新疆、甘肃、陕西、云贵川等地。
1、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2、农户需是居住在深山老林、石山、荒漠化严重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等环境恶劣之地;
3、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和家庭状况符合异地搬迁政策。
(3)移民搬迁扶贫扩展阅读
精准扶贫的背面是粗放扶贫。长期来,由于贫困居民数据来自抽样调查后的逐级往下分解,扶贫中的低质、低效问题普遍存在,如: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扶贫对象常由基层干部“推估”(推测估算),扶贫资金“天女散花”,以致“年年扶贫年年贫”;
重点县舍不得“脱贫摘帽”,数字弄虚作假,挤占浪费国家扶贫资源;人情扶贫、关系扶贫,造成应扶未扶、扶富不扶穷等社会不公,甚至滋生腐败。表面上看,粗放扶贫是工作方法存在问题,实质反映的是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执政理念的大问题,不可小觑。
4. 精准扶贫移民搬迁有哪些要求
各地都要在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上想办法、出实招、见真效。要坚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不搞大水漫灌、走马观花、大而化之。
这样看来,与其把政府的有限资金用在效益不高的帮扶上,还不如因贫困原因施策,让这些群众搬迁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便捷的新型社区,这既节约了政府在基础建设上的巨大投入,而且能够让贫困户群众的住行问题立刻得到解决,这样的扶贫往往能够立竿见影地让很多群众摆脱贫困。
当然,地方政府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搬迁而来的群众,原来生活在交通闭塞、信息传播受限的偏远山区,大多数群众观念陈旧,现代技能缺乏,这些都给他们的脱贫致富带来巨大的挑战,因此对方政府一定要对移民进行培训提高,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民众就业能力;鼓励原承包地、林地流转,增加财产性收入;出台产业扶持办法,增强民众创业能力,力求拓宽“移民”们的增收渠道,这样才能让移民群众搬出来,生存得下去,富裕得起来。
5. 农村异地搬迁政策具体有哪些好处和坏处
好处:
1、在异地搬迁的政策框架下,移民得到了政府在土地、房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就业等多方面的财政支持,这些支持的提供是基于扶贫,而非生态补偿。而移民原有的土地、宅基地和山林,这些资源大部分被转为生态用途,提供生态服务。
2、保护了迁出地的生态环境,增强了就地扶贫开发的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减少了迁出地的人口数量,减轻了人口对土地的压力,缓解了人地矛盾,提高了土地承载能力;使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环境得到了保护,实现了人口、资源、环境的良性循环。
3、改善了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综合素质,易地扶贫搬迁不仅有效改善了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而且增强了他们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搬迁群众由以农业、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发展方式转变为兼业乃至多业经营的现代发展方式。
4、加快了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了当地的公共服务水平,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为社区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社会保障日益增强,不仅将贫困群众纳入低保范畴,还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
5、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快了区域协调发展进程,易地扶贫搬迁开发了迁入地的土地资源,以就业安置为主和以开发利用土地为主的移民社区建设,都加快了城镇化发展步伐。
弊端:
1、部分搬迁居民在新环境中因缺少就业机会而再次陷入贫困。
2、可供安置移民搬迁的未开垦土地越来越少,大量安置异地搬迁居民也越来越困难,土地面积、房基地的面积都比较小,农业比较效益低,再加上移民的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通过有土安置,也就是提供住房和耕地的方式在新地方复制一个农业村庄来帮助移民脱贫,其难度越来越大。
有的安置移民的地区也是生态较为脆弱的地区,大量人口定居从事农业生产以后,有可能会导致移民区的生态退化。
3、非农就业对生态脆弱的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有更强的吸引力。许多农民将异地搬迁与外出打工结合起来,他们希望搬迁到距离城市更近、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公共服务更加便捷且便于非农就业的地方。
4、很多移民并不是被安置以后就会稳定地定居下来,一些人会选择新的地方再次搬迁,也有一些人可能回到原籍。被统一安置的移民离开以后,他们的房屋和土地或者出售给没有规划的自发移民,或者空置。
(5)移民搬迁扶贫扩展阅读:
异地搬迁在中国反贫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仅在“十二五”期间,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下,就有1171万人通过异地搬迁改善了生活条件。在“十三五”期间,计划有近1000万的农村贫困人口通过异地搬迁实现脱贫。
异地搬迁对于实现精准扶贫的目标意义重大,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反贫困中的制度优势。“十三五”期间是中国实现全面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关键时期,异地搬迁扶贫承担了近20%的扶贫攻坚任务。
6. 生态移民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的区别
生态搬迁就是为了保护当地的环境而搬迁。
扶贫搬迁是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消除贫困,提高生产生活水平,实现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解决温饱和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
7. 精准扶贫移民搬迁户是否必须要拆除原有的旧房
没有这一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当前的政策规定是:如果移民搬迁户原来的房子的损坏程度已经达到C、D级危房,没有维修的意义,经原户主同意,可以予以拆除。就算以后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每户农户也可以在乡村拥有一处住宅。也就是说,移民搬迁的农户继续保有乡村住宅,不会违反政策规定
8. 基准扶贫户移民搬迁后土地怎么处理,房子怎么处理
对搬迁移民原有承包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鼓励、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原迁出地的旧宅基地可参考以下二个途径操作:
1、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2、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区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由区政府作出承诺,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地票市场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
(8)移民搬迁扶贫扩展阅读:
精准扶贫户最新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2、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3、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9. 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政策
“异地扶贫搬迁”(全称扶贫移民异地搬迁)项目,该项目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适当配套,中省联合实施,补助对象为居住条件恶劣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户,2009年以前实行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即所谓的“1+5”补助政策,从2009年开始实施集中搬迁,不再安排零星搬迁,国家扶贫重点县每年省上安排实施2个村,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3800元,每户补助庄基费1000元,特困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控制在点上农户的10%),2001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资金6668万元,搬迁贫困人口1884户8649人,新建住房7988间15.97万平方米,建成整体搬迁点86处,贫困人口生存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10. 户口里的人都能享受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吗
1、不是的:该待遇只有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农业户口),并且户口在该待遇的享受范围(时间段)内的,才能够享受;
2、而目前来说,有很多地区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不管是原来的”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在一个户口本内体现;
3、因此,不能以当事人的户口登记地址作为是否享受该待遇的依据,具体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该集体的负责人(如: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