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扶贫
『壹』 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办法
有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咨询民政局
『贰』 扶贫开发协会是否纳入税务局税前抵扣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叁』 求知道现在南京市的市长付市长是谁啊
市 长 蒋宏坤
副市长 靳道强
沈 健
王咏红
许仲梓
陈维健
李 琦
陆 冰
陈 刚
赵晓江
孙文德
『肆』 交个人所得税务局对农村扶贫有没有影响
精准扶贫政府补贴,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这不是收入,是政府给予的政策性补助,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
至于补助的项目,各地和各地不同。
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王建新--党组书记、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0.0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五团二连接受再教育;
1970.12 中国人民解放军疆字120部队23分队服役;
1975.02 乌鲁木齐第二钢铁厂工人、组织股青年干事、团委副书记;
1979.09 自治区果品公司供销科业务员、副科长(其间:1983.09—1986.08在新疆电大商业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87.03 自治区供销社土产果品公司副经理(其间:1992.06—1993.07在山东省供销社挂职任社长助理);
1994.01 自治区供销社计划处处长;
1994.03 自治区供销社计划处处长、果品公司经理;
1995.01 自治区供销社主任助理、计划处处长、果品公司经理、外贸公司经理;
1996.09 自治区供销社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其间:1997.09—1997.12在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班学习;1999.09—2000.01在中央党校新疆班学习);
2002.12 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
2005.12 塔城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07.03 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2009.03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主持区局党组全盘工作。分管政治部、督查内审处的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弯海川-党组副书记、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5.08 新疆伊吾县淖毛湖农场接受再教育
1978.11 新疆哈密钢铁厂工人
1980.08 新疆财政学校税收专业学习
1982.07 新疆财政学校教员
1987.07 新疆财政学校学生科副科长
1988.09 新疆财政学校学生科科长
1993.03 新疆财政学校副校长
1994.06 新疆财政学校校长
1996.05 新疆财政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
1997.11 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处长
1998.11 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处长兼社会保障处处长
(1997.09—1999.07 新疆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10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6.11至今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06.11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二、工作分工:
主持全局行政业务工作。分管计划财务处的工作,对全区地税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
于利民-巡视员
一、工作简历:
1973.10-1976.10 昌吉州六工公社接受再教育
1976.10-1977.01 昌吉州党校学习
1977.01-1978.04 昌吉州劳动局干事
1978.04-1987.04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干事
1984.09-1986.07 江苏常州教育学院学习
1987.04-1988.08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青干科副科长
1988.08-1990.07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青干科科长
1990.07-1992.03 昌吉州党委组织员、组织部青干科科长
1992.03-1992.12 昌吉州党委组织员、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1992.12-1997.12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1997.12-1998.10 昌吉州党委组织部部长
1998.10-2001.03 伊犁地区党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01.03 - 2010.01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010. 01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巡视员
二、工作分工:
协助党组书记、副局长王建新同志管理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及督查内审处的工作,协助党组副书记、局长弯海川同志管理全区地税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分管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
李体超-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5.01-1978.07 福海县接受再教育
1978.08-1981.07 新疆财贸学校税收专业学习
1981.08-1985.07 阿勒泰地区财税处
1985.08-1987.07 新疆财经学院学习
1987.08-1994.07 阿勒泰地区税务处副科、正科、副处
1994.07-1999.09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1999.09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分管区局稽查局、政策法规处的工作。
夏代提.海木都拉-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81.07—1988.07 自治区财政厅文行处干部
1988.07—1994.10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1994.10—1997.11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1997.11—2001.05 自治区财政厅文行处处长
2001.05—2002.01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
2002.01—2006.05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06.05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分管区局所得税处、直属征收局的工作。
张英俊-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80.07-1986.11 新疆财院教务处
1986.11-1993.05 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处工作
1993.05-1993.12 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处副处长
1993.12-1994.06 自治区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
1994.06-1997.01 自治区地税局人教处副处长
1997.01-2001.05 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2001.05-2004.03 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2004.03-2006.05 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06.05 至今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分管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计算机中心、票证管理所的工作。
秦永强-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一、工作简历:
1972.04-1974.11 哈密地区巴里坤接受再教育
1976.08-1990.03 新疆财校财院工作
1990.03-1994.06 自治区税务局工作(90.12-94.06 税务咨询所)事务所副
所长
1994.06-2001.05 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2001.05-2001.06 自治区地税局人教处处长
2001.06 至今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二、工作分工:
分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方章荣-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一、工作简历:
1982.07-1993.04 自治区税务局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3.05-1993.12 自治区税务局税政一处、税政四处副处长
1994.06-2000.12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副处长、处长
2001.01-2002.02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02.02-2005.07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5.07-2006.05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06.05 至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07.03-2007.09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挂职))
二、工作分工:
分管营业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的工作。
周维平-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工作简历:
1974年7月至1978年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牧区插队知青
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系本科学习
1982年7月至1984年7月在公安部劳改干部学校任教师
1984年7月至1987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1987年7月至1988年6月在国家经委基层政工办工作
1988年6月至1994年5月在北京市税务干部学校任教师
1994年5月至2008年9月在国家税务总局政工办、办公厅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副处长、新闻宣传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处处长(期间:2001年10月-2003年10月在四川省绵阳市国税局挂职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8年9月至今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工作分工:
协助党组副书记、局长弯海川同志管理计划财务处的工作,协助政治部主任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分管区局机关党委工作。
念学剑-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一、工作简历:
1976.02-1978.03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战士
1978.03-1983.07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排长、政治处干事
1983.08-1984.10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政治部组织干事
1984.10-1986.02 新疆军区36141部队炮兵连指导员
1986.02-1989.10 新疆军区36141部队政治部宣传干事
1989.10-1996.01 新疆军区政治部宣传科长
1996.02-1997.07 新疆伊吾县人民武装部政委、县委常委
1997.09-1998.06 转业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工作
1998.06-2000.03 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2000.03 -2002.02 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工作)
2002.02-2007.04 任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
2007.04-2010.01 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
2010.01 至今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
『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简介
1、任伟(党组书记、局长)全面主持工作
袁双英,女,汉族,1974年11月生,湖北孝昌人,1998年 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社会学专业研究生毕业。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孝南税务局三分局办事员。1994年8月到1995年7月孝感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科员。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孝感市地税局办公室科员。1996年3月至2005年6月先后任孝感市地税局人事科科员、副科长。2005年6月到-2006年12月任汉川地税局副局长。2006年12月到2008年3月任孝感市地税局人事科副科长。2008年3月到2010年3月任孝感市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中心主任。2010年3月到2012年3月任孝感市地税局人事科科长。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孝感市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2015年7月任咸宁市地税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柒』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1、 潘贤掌,男,汉族,1972年9月生,福建省泉州市人,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2、张澎涌,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山西临猗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7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山西省财政厅农税处副处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税处副处长、处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2005年1月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人事处、基层工作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直属机关党委、直属二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联系吕梁市地税局、晋中市地税局、长治市地税局、晋城市地税局。
3、薛延孝,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山西孝义人,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山西省二轻厅五金家电日用机械公司副经理、经理,山西省二轻厅五金家电日用机械研究所所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副局长、局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局长,2008年8月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分管巡视工作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税政一处、督察内审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稽查局、干部教育中心。
联系大同市地税局、朔州市地税局、临汾市地税局、运城市地税局。
4、卫爱平,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山西五台人,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历任山西省纪委监委信访室助理调研员、研究室副主任、正处级检查员、案件管理室正处级检查员,山西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管理室正处级副主任,2014年6月任山西省供销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5年12月任山西省地税局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组长。
分管省纪委驻省地税局纪检组。
5、李晋芳,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山西武乡人,1981年6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山西省税务局地方税处副处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5月任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管理处、税政二处、规费征收管理处、直属一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山西省税务学会。
联系太原市地税局、忻州市地税局、阳泉市地税局。
『捌』 要感谢地税局,帮我村扶贫,想送锦旗,赠言怎么写
授人以渔,活水思源。
『玖』 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与地税局考哪个好
您好,当然地税局好一点,经验之谈。
『拾』 上级投入财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是否要交国税和地税如果交的话,应交
扶贫资金的缴税情况视情况而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扶贫资金可以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