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务
1. “党政职务”是什么意思
党政职务就是指在党委或者政府所担任的职务。党政机关,狭义上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第一条对党政机关进行了定义: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1)机关职务扩展阅读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2. 机关单位里面的级别是怎么分的
机关单位里面的领导职务层次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2)机关职务扩展阅读: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行政级别
3. 事业单位职务排序是什么样的比如科员--副科长--科长--,再往上是什么称谓
事业单位职务排序从上到下依次是: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属国家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常务副总理属政治局常委,级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调研员。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3)机关职务扩展阅读
1.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2.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
4. 机关人员职位
1.八九十年代有过这样的例子,但在今天的中国是没有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一些地区兼任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是否兼任公安局局长,这一般取决于他是否是“武官”(即他是否出自公安系统。如果是文职干部就不兼任。除了中央的公安部长,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人都是出自公安系统)。
公安局局长兼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是惯例了,很多地区都这样。
2.这个说法是片面的。
市委常委都是十来个人,其中的实权大小不同、地位不同、前途不同。和中央的常委一样,市委常委人选是各个派系的斗争结果,所以权力大小各不相同。他们各自的前途是不一样的,有的只是“安慰”职务。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是不可能升任市委书记的,因为统战工作较为“清闲”,充其量是个安慰的职务,所以这个人不会有什么前途。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是纪检内部人员,工作特殊,所以不会升任市委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和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是武官,不会升任市委书记。升任市委书记的必须是文官。所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不是公安系统的人士)有可能升任市委书记。其余的职务都可能。
3.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
5. 党政机关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5)机关职务扩展阅读:
公务员的职位数,即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是由该机关(部门)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了单位的性质、级别、财政供养方式、职能、内设机构、编制,以及领导职位的构成、职位的行政级别、领导职数等。
其中领导职数是严格根据行政编制总数进行核算,一般来讲,50名编制以下的党政机关,只允许核定一正两副3名领导职数,绝大多数市、县两级党政机关,都在这个范围以内,只是行政级别有所不同,市级党政机关一般为县处级,而县区党政机关为乡科级。
51-2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三副4名领导职数、201-5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四副5名领导职数,大家仔细查看各省厅、部委的“三定方案”中,关于领导职数配备的内容,就可以发现基本上都在这个范围以内。
至于最高1000名编制以上的部门可以核定7名以上的领导职数,这一编制数额基本上很难达到,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6. 在机关里,职务名称、职务层次、成员类别和职务类别,这四类有什么区别
一、职务名称指履行某一职责的名称,如人社局长、财政局党委书记、宣传部部长等;
二、职务层次指某一职务的层级大小。《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职务层次有:(一)国家级正职(二)国家级副职(三)省部级正职;(四)省部级副职:(五)厅局级正职:(六)厅局级副职:(七)县处级正职:(八)县处级副职:(九)乡科级正职:(十)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层次有:(一)巡视员:(二)副巡视员:(三)调研员:(四)副调研员:(五)主任科员:(六)副主任科员:(七)科员:(八)办事员。
三、成员类别批班子全体领导干部按一定指标划分的结果。如可按职务层次分类,也可按性别分类,还可按正职、副职进行分类等。
四、职务类别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如局长、副局长为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为非领导职务。
7. 公务员包括哪些职位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4.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机关职务扩展阅读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
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
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
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
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8. 机关单位领导的职位划分
机关单位领导的职位划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9. “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的区别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国家公务员级别从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等)到办事员级(办事员)划分各种级别。
党内职务指党员在党内担任的工作,党内职务有领导职务和一般职务之分。
拓展资料
行政职务
划分: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属国家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常务副总理属政治局常委,级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调研员。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以上职位级别不包含军队级别。
还不含国有和地方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高校、重点中学,中央直属、省属、市属科研院所,医院,因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职务与官衔:
职务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官衔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党内职务
职务划分:
领导职务 :支部、总支、各级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各级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党委办事机关中副科级以上职务。一般职务指在党委办事机关中从事党务工作的一般办事员职务。
职务选举:
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
参考链接:网络 - 行政职务网络 - 党内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