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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0 20:47:17

A.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刷脸考勤机是否合法

  1. 这个应该不会违法

  2. 主要是大家意见

  3. 是不是没装之前考勤特别差

  4. 有没有相应的奖罚措施

  5. 装完之后考勤上有没有良好的改变

  6. 这些可以整合下意见集体反映下

B. 我是事业单位办公室主任,领导要求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但总是有迟到不来的,我不想惹人但还要落实制度,咋

按领导说的办(先向同事讲明考勤制度)!

C. 请问 国家有没有通过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考勤的文件 谢谢 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

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

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

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

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

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

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

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

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

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D. 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管理规定中请假超过一个月是指30天还是31天

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管理规定中请假超过一个月。至于30天或者31天,则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这只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说法而已,是为了单位为了更好的考核职工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E. 事业单位档案,考勤制度

档案一般是放在出生地的派出所里,或者毕业的时候的学校里,也可以放在工作的公司里如果丢了,应该去当初办挡案的地方去办。不过手续很麻烦。时间也花的很长。

F. 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考勤管理制度,怎么做才能让多数人满意呢~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考勤管理制度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4.2.1.4 职工在探亲假,事假期间,临时发生急诊,确实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必须就地医疗的,须持有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药费收据,回单位后经部门及班组负责人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6天,急诊后应立即回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仍不能返单位的(住院除外),除县级人民医院(农村乡<镇>以上医院)的急诊证明外,还需凭化验报告,透视报告及其他物理检验报告,同医疗单据一并交单位医疗部门或特约医院审验后,再交所在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4.2.1.5 长期病休职工,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须经医院提出病愈诊断证明,经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个月之内,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4.2.1.6 长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时间后,经医务部门诊断,建议半日休息时,在半休期间两天按一天病假计算,其全休假天数应连续合并计算。
4.2.2 病假的工资待遇
4.2.2.1 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内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 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2 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9 5%计发,奖金及综合补贴除以22天后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2.2.3 累计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 30天)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按 90%计发,假期在一至三个月的技能工资按85%计发,三至六个月的技能工资按75%计发。假期超过半年的工资只发技能工资的70%,假期在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全部扣除。
4.3 婚、丧假
4.3.1 具体规定
4.3.1.1凡正式职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领导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节日,探亲假日不另补给假),如必须到外地办理的可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4.3.1.1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国家规定执行。
4.3.1.2根据本县的具体规定,丧假为7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计,经批准的婚、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4.3.1.3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享受丧假。
4.3.2 婚、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待遇,月生产奖金除以22天后按请假天数计扣
4.4产假、哺育假
4.4.1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妊娠八个月以后才可请产假。产假天数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必须回单位办理哺育假手续,哺育假满按时回单位到所在单位办公室销假后回单位,由单位根据情况安排工作。产假,哺育假天数合并连续计算为两年。
4.4.2 工资待遇
4.4.2.1 产假期间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含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 哺育假期间只享受技能工资及综和补贴,不足300元按300元计发。
4.5 探亲假:
4.5.1 具体规定
4.5.1.1 符合国务院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在使用探亲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考勤员登记考勤。探亲假必须是一次性享受,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时享受者,可按加班处理。

4.5.1.2 探亲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点为准,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见习期,熟练期等未转正期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点开始计算。
4.5.2 探亲假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奖金、综合补贴除以24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4.6 工伤假
4.6.1 凡职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
4.6.2 工资待遇
4.6.2.1 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待遇、综合补贴及月生产奖。4.6.2.2 工伤疗养期在半年内月生产奖金发50%。
4.6.2.3 工伤伤疗养期半年至一年内不享受奖金。
4.6.2.4 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2.5 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4.6.2.6 非工伤按病假对待。
4.6.3 工伤、非工伤划分规定。
4.6.3.1 工伤
4.6.3.1.1 公差乘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1.2 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指派的工作中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6.3.1.3 集体乘车开会,听报告,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而负伤者。
4.6.3.2 非工伤。
4.6.3.2.1 乘车办私事或游玩,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者。
4.6.3.2.2 违反交通规则而负伤者。
4.6.3.2.3 做私事(私活)发生事故而负伤者。
4.7 补充规定
4.7.1 学徒工、实习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 学徒在学习中途因事故停止学习连续在两个月以上的,其停止学习期间不计为学习时间。
4.7.2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假满后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来函办理)探亲假超期不应在路程假期内来函续假。
4.7.3 凡经批准请假的职工,离单位前要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交验请假手续证明,回单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知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否则按旷工处理。
4.7.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按计划生育休假对待,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 旷工的具体规定

5.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 工处理。
5.1.1 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 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5.1.4 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5.1.5 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1.6 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5.1.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5.2 旷工的处理
5.2.1 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 3 0%。
5.2.2 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扣除当月奖金及综合补贴的50%。
5.2.3 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奖金、综合补贴。技能工资除以24天按实际旷工大数的R倍计扣。
5.2.4 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扣除半年奖金。
5.2.5 累计超过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6 加班

6.1 原则上一般不加班,因生产和工作的特殊需要, 职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时延长工作时间长达4小时以上,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不能安排补休; 只享受加班补贴,少于4小时的发给补助1元,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加班计发补贴。
6.2 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补休和冲减事假天数,剩余天数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6.3 加班费发放的标准: 以岗位工资为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计发。
7 考勤办法
7.1 职工考勤以值(班)为单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值(班)进行检查和现场协助考勤员。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2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凭回忆填报,必须如实填写考勤表,全面切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记录,星期天休息或请假,按实际记勤,不得互相调换。
7.3 全体职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规定时间汇总,同时 做好上报工作,交由办公室办理考勤统计,保证工资按时计发。
7.4 职工工作调动所需时间,厂内调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月,调入职工一律以原单位介绍信的收到时间为准。
8 本考勤制度与《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配合执行,凡《细则》未规定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9 本考勤制度以发布之日起执行。

G. 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考勤奖惩制度吗

可以制定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
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
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H.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制度
,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四部份组成。
国务院决定,我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I.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有考勤奖金发放吗

政策范围之内没有考勤奖励发放,随着制度改革,形式也是越来越严厉,许多单位已将上班迟到早退纳入机关规章制度,有甚指纹签到,这是干部职工正常应遵守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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