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江扶贫
Ⅰ 毕业论文
酒店提供停车泊位的法律性质
因停放在星级宾馆、高档饭店或浴室等场所的轿车被盗而引发的场所主人与顾客间的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场所主人提供停车场所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
场所主人为方便顾客向顾客提供停车场所,顾客将轿车停放在场主所供泊位便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此种关系为车辆保管关系抑或场地使用关系呢?正确 确定其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倘若这一关系被确认为保管关系,那么车辆在停车场遭窃,提供场所的主人须承担赔偿之责;倘若被确认为场地使用关 系,提供场所的主人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无保管之责,车辆被窃后场所主人无赔偿之责。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的定性无明文规定,学界及实践部门对此也不无争 议。有的以场地主人所从事的事业为划分标准来区分这两种关系。凡场地主人为经营性企业,且提供场地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场主与顾客的关系为保管关系,场主应 负保管之责;凡场地主人为非经营性企业,则场主与顾客的关系为停车场使用关系。有的以是否收费为划分标准区分这两种关系。凡有偿提供停场所的,为保管关 系,凡无偿提供停车场所的,为场所或场地使用关系。笔者以为,以上两种划分标准均未揭示保管合同关系与场地使用合同关系的根本区别。因为,保管合同中的保 管方并不限于经营性单位。任何民事主体均可签订保管合同成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方。自然人、公益法人、事业法人虽非经营性企业,亦可作为保管人签订保管合 同。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的目的也不限于营利。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保管,也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管。以是否经营、营利来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保管合同既缺乏依 据又不具科学性。以提供停车场所是否收取费用作为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同样不具科学性。因为,保管存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两种,场地使用亦存在有偿使用和无偿 使用两种。有偿提供停车场所的有可能是有偿保管,也有可能是场地的有偿使用(如场地租赁)。无偿提供停车场所的,不排除其保管性质(无偿保管),也不排除 其场地使用性质(场地借用)。故此,不能以是否收取费用来判定保管抑或场地使用。
笔者以为,场主(提供停车场所的主人)与车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如下规则来认定:
其一,有约定的从约定。倘若双方明确约定场主对车主停放的车辆负保管之责的,应确定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彼此依保管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倘若双方明定 场地使用关系的(如以某种方式明示对所停车辆不负保管之责,或标明“车辆失窃概不负责”之言语),场主仅对所提供的场地对车主负责。具体地说,场主所提供 的停车场地应适于车辆的进出和停泊。因场地凹凸不平、相关设施倒塌、坠落、停车空间过于狭窄等致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场主应负法律责任,对但车辆失窃不 负法律责任。
其二,无约定的,按行为特征确定其性质。保管与场地使用行为特征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以保管人占有保管物为要件。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保管人占有保管物 必须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和管领。就车辆而言,占有车辆的形态主要包括: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车身,不准车辆移动。因而实践中保管人占有车辆的情 形一般为:(1 )车主将车钥匙交付保管人,由保管人控制车辆。(2 )车主将行车证明交付保管人,取车时再从保管人那儿取回证明。(3 )存车时向车主签发单证,车主交车领单;取车时从车主那儿收回提车单证,场主验单放车。取车人未交付单证的,存车人有滞留车辆、阻止他人取车的权利。然 而,场地使用则不然。提供场地的一方既无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也无占有他人财产的义务。尽管车辆停泊在他人的场地上,但是场主对此并未实际控制。不能阻止 车辆的移动、行驶,无权滞留车辆。
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 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 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05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06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06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 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 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06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 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 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 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06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总之,在对停放车辆的性质没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以场主是否直接地、实际地控制车辆为标准来确定其性质,而酒店的停车场也可参照以上的例子。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二、场主对顾客的车辆有无法定保管义务
酒店因往来旅客、顾客众多、人员复杂、出入频繁,旅客、顾客携带之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较大,而从事酒店行业之场主通过经营活动可获较大利润,一般法 制均要求场主对旅客、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对旅、顾客随身所带物品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早在罗马法,就有关于场主看管旅、顾客携带物品责任的规定。 罗马时期地中海沿岸一带商事发达。罗马则是经济最发达的城邦。各地商人云集于罗马进行各种经济、贸易等商事活动。然而在古代强盗的危害甚大,且旅店主人往 往与强盗通谋,以害行客,故而罗马法使旅店主人负较重责任,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负看管之责,若有损坏、灭失,除能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己之过失所致 外,应负赔偿责任。(史尚宽:《债法各论》,第510页。)近、现代民法,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意大利民法等都明定场主对顾客所带物品有看 管义务。《德国民法典》第701 条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 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寄居其旅馆的旅客所携带的衣服、行李及各种物品,负受寄人的责任。”
须明确的是,场主对旅、顾客携带物品的看管责任不是无限度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场主只对旅、顾客随身通常携带的物品负看管之责。所谓通常携带的物品一般 指:衣物、雨具、手杖等。场主不应对旅、顾客偶带的、为一般人通常不予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故而,场主对旅、顾客随身携带的金钱、有价证券、 珠宝、金、银饰品等贵重物品不负看管责任。然而,旅、顾客可将金钱等贵重物品交付场主保管。场主不得拒绝旅、顾客提出的保管贵重物品的要求。《德国民法 典》第702 条规定:“旅店主的责任仅限于相当于一天住宿费的一百倍的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一千德国马克,最高不超过六千德国马克”“旅店主有义务接受保管金钱、有价证 券、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但此类物品的价值或者范围超过旅店的大小或者等级的除外。”
同理,场主对旅、顾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看管之责也不应延及车辆。否则,将大大加重了场主的责任,使双方利益失衡,有悖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再则,法律若以强行 规则强令场主对旅客、顾客的车辆负保管之责,场主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并将该增加部分转稼于消费者。然而,驾车去宾馆、旅社、饭店、饮食店的旅客、顾客仅占 全部旅客、顾客的一小部分。让大部分不驾车的旅、顾客为小部分驾车旅、顾客享受车辆保管利益付出代价亦有悖民法诚信原则。故而,各国法律均明定,场主对 旅、顾客车辆无看管责任。《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4项规定:“赔偿义务不扩及于车辆、留在车辆上的物品。”
我国法律无场所主人责任之规定,依诚信原则,场主应对旅、顾客随身携带通常物品负看管之责,但这一责任不应扩展到车辆。场主对旅、顾客的车辆无法定保管义务。
三、酒店停车场与车主的合同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场地租赁合同,另一种认为是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如果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租赁合同,那么合同的标的就是停 车场的土地和/或房屋。车主为了获得该土地和/或房屋的使用权,向停车场支付租金,即停车费。如果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保管合同,那么合同标的是汽 车,车主向停车场支付的费用是保管费。
本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究竟是成立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但由于在绝大部分情形下,停车时双方并未明确是车辆保管 还是场地租赁,所以便很难判定。这个时候,就要原被告双方出据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要正确对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车主主张是保管合同,那 么他要举证证明,同时如果被告方停车场主张是租赁合同,那么他也要举证证明,在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是保管合同,被告也没充分证据证明是租赁合同时,不能认 定为租赁合同,而只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关于这一点后面会提到)。
车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搜集证据证明是保管合同:(1)合同签订的时候有证人证明车主要求停车场保管好车辆,停车场作了同意的表示;(2)停车票上有可以说 明是保管而非租赁的词句;(3)如果该停车场有专门的执照或许可证一类东西,那么可在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关于许可该停车场收费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 件中寻找对停车场性质的有关规定;(4)如果该停车场没有上述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可以寻找有关交易习惯的证据;(5)其它证据。
2.重大误解的情形
除了程序法上的证据问题以外,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各种证据证明:停车场自始至终的本来意思都是租赁,而车主则从一开始就认为是保管,但由于双方在停车和交付停车费用的时候都没有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造成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发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但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之所以发生误解,是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故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同时双方都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如果 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则可根据该当事人方所提供的证据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 下,双方还要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就有必要讨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和“相应的责任”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汽车的丢失,属不属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呢?我认为当然属 于,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双方都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那么这个合同要么是保管合同、要么是租赁合同、要么不能达成从而使车主不在该停车场停车。正式由于 双方以为合同有效,车才可能停放在停车场内,进而被盗。
关于“相应的责任”,我认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对汽车丢失这个结果,双方都要承担责任。正是由于停车场错误地理解了合同的性质,以为自己只要收了租金就 可以了,这才造成其根本未对汽车履行保管合同应有的注意义务——如询问取车人的身份、要求取车人出据停车发票(如果是先停后给发票,那么更说明停车场有过 失)等——从而导致汽车丢失。与此同时,在汽车丢失这件事上,车主也应付有责任,由于他没有清楚地表明自己定立保管合同的意向,导致停车场没有尽注意义 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重大误解的观点不是不负责任的“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存在证据证明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前提下才可作出的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 的合同是确定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或者只有某一方存在重大误解(例如交易习惯就是保管合同,而停车场自认为是租赁合同),那么就要依据证据作出不同的判 定。
3.关于“缔约过失”的问题。
本来,按照民法原理,在我们讨论的案件中,前述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时的责任也应属于缔约过失。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合同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引起歧义,不宜在判决中使用缔约过失这个概念。
4.如果证据说明是保管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汽车存放在停车场时,停车人并没有将汽车钥匙、行车证等交给停车场,所以没有构成交付,因而保管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要评价这种观点的正误,就要先研究“交付”的概念。
通说认为,交付即移转占有(钱明星:物权法原理,62页),而所谓“占有”,在民法学界的通说是:对于物进行管领、控制的事实状态。也就是说,所谓交付,就是改变物的管领控制者。于是,问题集中到“管领控制”与否上。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汽车由于其价值较大,因此法律对汽车所有权的移转有特别规定,不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必须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这种特别规定 仅限于在转移汽车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而对以汽车为标的的其它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其它法律关系中,还是只能按照一般动产的规 则,以交付——即“管领控制”的移转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管领控制”作为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条件要求。例如,在借用合同中,汽车所有人必须将汽车钥匙、行车证等交给借用人,借 用合同的目的才能达到;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需要一定获得使用保管物的能力,就能够履行保管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不同情形下对“管领控制”的要 求是不同的。标准在于:这种管领控制的状态是否能够满足合同目的。因此,只要双方合意或者交易习惯认定是保管合同,那么车主没有必要将车钥匙等交给停车 场,只要将车停入停车场,就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汽车丢失,停车场就应承担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酒店、餐厅一类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可能车主不需要单独交纳停车费。但这并不能说明合同关系的不存在,因为(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2)如果不住店就要收停车费的话,那就说明其实酒店收取的对价已经包含在其它服务费(如住宿等)中了。因此建议酒店的停车场对于顾客实施免费停车并事先说明停车仅供使用而非保管的关系。
Ⅱ 这个是热巴吗
图片呢?没图片我怎么判断是不是呀。
迪丽热巴(Dilraba),1992年6月3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
2013年,迪丽热巴因主演个人首部电视剧《阿娜尔罕》而出道[1]。2014年,她主演了奇幻剧《逆光之恋》[2]。2015年,迪丽热巴凭借爱情剧《克拉恋人》赢得高人气,并获得国剧盛典最受欢迎新人女演员奖[3]。2016年,其主演的现代剧《麻辣变形计》播出[4];同年,迪丽热巴还凭借喜剧片《傲娇与偏见》获得中英电影节最佳新人奖[5]。2017年,她凭借玄幻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获得白玉兰奖最佳女配角提名[6]。2018年,迪丽热巴成为了金鹰电视艺术节的第七位“金鹰女神”[7],并获得了第29届中国电视金鹰奖观众喜爱的女演员、第12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最具人气女演员两项殊荣[8]。
迪丽热巴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父亲是新疆歌舞团的独唱演员。因受父亲影响,迪丽热巴从小便对各种艺术类的东西颇感兴趣,并主动要求学习钢琴、舞蹈、小提琴、吉他等。
2001年,9岁的迪丽热巴被父亲带去一所艺术学院参加考试,当时她以为是上兴趣班,结果被录取后才发现是一个专业的舞蹈院校,而迪丽热巴也开始了为期六年的民族舞、芭蕾舞专业学习。2007年,从新疆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以舞蹈表演专业毕业的迪丽热巴成为了新疆歌舞团的舞蹈演员[9]。2009年,迪丽热巴还在东北师范大学民族学院读了一年预科,在此期间她还参加了吉林省的首届少数民族新歌大赛,并最终获得了省级三等奖的成绩[10]。
之后,迪丽热巴却慢慢发现这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于是决定继续求学,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因为有不错钢琴基础,所以本来想报考的是中央音乐学院,可报名时却看到了中戏和上戏在招生,便突然决定改学表演。而迪丽热巴会有这样的决定则是受到了她钢琴老师的指点[9]。2010年,迪丽热巴顺利考入了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戏剧影视专业;同年,她参加了陆川执导的古装片《王的盛宴》女主角“虞姬”的上海站海选[11],并因此被认知[12]。
演艺经历
编辑
明星网络
迪丽热巴(Dilraba),1992年6月3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中国内地女演员,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
2013年,主演个人首部电视剧《阿娜尔罕》。2014年参演古装玄幻剧《古剑奇谭》,2015年主演校园魔幻网络剧《逆光之恋》 ,同年凭借都市爱情剧《克拉恋人》获得2015年国剧盛典最受欢迎新人女演员 。2016年8月,主演都市爱情剧《麻辣变形计》。
2017年1月,主演的都市爱情喜剧《漂亮的李慧珍》,同月,主演古装仙侠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并凭借该剧提名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最佳女配角;2月,参加浙江卫视综艺节目《奔跑吧》担任常驻主持 ;4月,主演喜剧电影《傲娇与偏见》,并凭借该电影获得2016中英电影节最佳新人奖。
外文名
Dilraba Dilmurat
性别
女
身高
168cm
出生日期
1992-06-03
出生地
乌鲁木齐
毕业院校
上海戏剧学院
成名年代
-
别名
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
血型
-
地区
中国大陆
星座
双子座
现居地
-
经纪公司
嘉行天下工作室
爱好
-
Ⅲ 运用文化的运用,说明扶贫先扶智的意义
浙江省义乌市
年薪30万元聘公务员,成为时下备受关注的焦点。其实,早在两年前,安徽省宣城市也曾开出30万元高薪,面向全国招聘规划类政府雇员。与义乌市不同的是,因为前来报名者寥寥可数,此次招聘没有招到合适人选。最终,招聘计划只得“搁浅”。
名副其实
杜江茜(开发区)
典故
指名称或名声要与实际一致。出自汉代曹操《与王修书》:“君澡身浴德,流声本州,忠能成绩,为世美谈,名实相符,过人甚远。”近日,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北京市民冯长顺将产品经销商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一时间,对于明星如何名副其实代言产品,成为众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世说
三鹿出事了,蒙牛被问责,修正被质疑,SK-II被下架……近些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在将企业推上风口浪尖的同时,也让相关的产品代言人备受质疑。对于明星是否应该为其代言的产品质量负责,负多大责,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出了答复,该法首次明确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当所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并牵扯到自己的时候,大多数明星和其团队会觉得委屈,在他们看来,厂家提供的产品证明、质检证明都是国家承认的,产品也并不是没有试用过,连相关质监部门都没有第一时间发现的问题,他们又怎么可能有所察觉呢?但从另一方面看,没有能力鉴别对错的事情又为何要做呢?
明星代言,消费的是自己的形象、信誉和口碑,这些一旦受到损害必将对其演艺事业产生震荡,因此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多几分小心谨慎不但是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无法完全确定其实效的产品或者领域,宁愿放弃代言,也不能对丰厚的酬劳就趋之若鹜。比如李冰冰、姚晨等经纪团队都坦言“药品”领域他们绝不碰触,姚晨经纪人张蕾还将限定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既防患于未然,也是对大众的负责。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们在享受着鲜花掌声和欣羡的同时,更需要谨言慎行。在为产品代言时,既然接受了商家的酬劳和随产品推广而增加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就不可能在产品出现问题时置身事外,因为必定不乏消费者是冲着对明星的喜爱和信任而选择的产品,例如北京市民冯长顺就坦言,他是因为喜爱姚明而选择了汤臣倍健的鱼油软胶囊,而另一方面,用法律条款限定明星对产品是否名副其实负有责任,也对整治眼下的虚假夸张广告,有着推动和促进作用。
杨先生受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公司负责人多次邀请,于2012年底入职该家具公司,任主要负责生产的经理,双方约定了年薪和工资支付方式,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与杨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其购买社保。令杨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在公司步入正轨之后突然接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杨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在佛山中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家具公司同意向杨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4.9万元,款项直接存入杨某的银行卡账户。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公司赔付的4.9万元全是一元钱零钞,银行核算需要一周时间。杨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太欺负人了,不讲诚信;法院也认为,该企
业的做法既是一种不诚信的表
现,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亵渎。(《佛山日报》)
类似的新闻我也有看过,这个事件不是孤例。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他们不缺钱,缺的是对于劳动者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和继续发展下去的软实力。以人为本这个词说了那么多年,但是对于社会上不少企业来说,劳动者不过是帮他们赚钱的工具,与机器无异,劳动者的利益当然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对劳动者的不尊重,我觉得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对于利益的无限追求,另一个则是犯错成本太低,使得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压榨劳动者的血汗。以此次事件中的家具公司为例,他按照法院判决赔付杨先生
4.9万,但全是零钞,这对劳动者
而言就是一种羞辱,这分明在说:“我不差钱,这4.9万是法院让我给你的,但我不会让你舒舒服服地拿走,让你也不好受。”我觉得,这其实对法院有一种挑衅的意味。
当然,事件中的杨先生是不是就一点过错就没有呢?不!他错就错在缺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造成了维权的艰难。劳动者不仅要具有“老黄牛”精神,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这样一看,杨先生显然有些落伍了。让人欣喜的是,新一代年轻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农民工已经有了这样的意识和眼光,懂得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Ⅳ 我和我的祖国简谱
《我和我的祖国》简谱1/1:
(4)杜江扶贫扩展阅读:
1、歌手选择
《我和我的祖国》完成后,秦咏诚一直想找一位唱歌有气势的西洋唱法歌手来演唱。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印象里,民歌唱法的歌手声音大都软绵绵的,不够有力道。
但张藜却认为,如果只是歌唱“我的祖国”,那需要有气势的唱法,但这首歌唱的是“我和我的祖国”,就必须关注“我”的感情。于是,他们选定由李谷一来演唱该曲。
2、录制轶事
李谷一在第一次录音该曲时把歌词改了,张藜最初写的是“你用你那母亲的脉搏和我诉说”,李谷一怕老百姓听不清楚、不能直接理解,改成了“你用你那母亲的温情和我诉说”。
李谷一告诉张藜后,张藜坚持自己的词,认为自己写的是“诗一般的语言”,为此他们还交锋过。后来,该曲歌词在张藜出版时写的是“脉搏”,而李谷一唱的时候则是“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