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暴力
① 请问什么是暴力机关啊
国家是暴力的主要机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特别的暴力机构组成。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一贯有系统地对被统治阶级施用暴力,在国际关系上诉诸战争。
暴力机关是政治和法律范畴的名称特指监狱、国家安全机关、公共安全机关、军队等等。这些机构往往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有一定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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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暴力机关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公安机关、缉私部队、法院、检察院及监狱、部门等,包括公安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在中国一般称为“公安”的特指的是公安机关中的人民。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重性质。公安机关一部分执行行政机关职能,一部分执行司法机关职能,其中一部分属于暴力机关职能。就国家机构构成而言,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
② 公安机关办案暴力执法滥用警械承单什么后果
公安机关办案暴力执法,滥用警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③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④ 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的依据是什么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而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对施暴人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公安机关还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让施暴者受到刑事制裁。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⑤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重点在于“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
确保可以进行“专政”就是暴力机关存在的理由。
⑥ 警察局属于暴力机构吗
警察局不属于暴力机构,属于国家治安行政机构。
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6)公安机关暴力扩展阅读
1981年7月,根据中央批准的“各省、市、自治区的警卫机构统一归省、市、自治区公安建制领导”的规定,各省级党委警卫处划归下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制领导,并与公安厅(局)外宾保卫处合并为警卫处,同时挂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办公厅警卫处牌子。
198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警卫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了保证警卫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符合革命化、军事化、战斗化的要求,拟将全国现有2000名警卫人员列入武警建制,享受武警待遇。”
⑦ 公安机关是不是暴力机关
就我国而言,暴力机关——即暴力机器,也并不单独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武装警察,负责维护治安、防暴、缉毒、边防等的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双重领导的缉私部队,法院、检察院及监狱,国家安全部门等,都属于国家暴力机关。
公安机关和暴力机关并不划等号,公安机关和警察也不是划等号的。如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黄金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工业管理局(原冶金工业部)、水利电力部等均有警察。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重性质。公安机关一部分执行行政机关职能,一部分执行司法机关职能,其中一部分属于暴力机关职能。就国家机构构成而言,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
⑧ 什么是暴力机关
可以依抄法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国家机关就是暴力机关。
运用暴力强制手段和其他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