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揭摆查
1. 哪个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
1、查询来、冻结、扣划单位自和个人款项: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2、查询、冻结单位和个人款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3、查询单位和个人款项:监察机关(军队监察)
4、查询单位款项: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察机关
5、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机关单位涉密检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具体看要查什么,是全面检查还是专项检查。
一般要准备单位保密体系建设/运行的所有资料
3. 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
《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禾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 5.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___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完整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4)机关揭摆查扩展阅读
监察法草案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将监察机关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专司国家监察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可以说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但又决不是司法机关。
还应注意,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5.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您好: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条取下列监察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分有关的材料。
暂予扣留、封存是监察机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采取的一项临时的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或人员藏匿或者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需要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必须是:第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一定关系,能够或者可能证明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真实情况的。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暂予扣留、封存期间,要妥善保管被扣留、封存物,不得损毁、丢失或者做其他目的使用,以便在案件查处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期间,发现某些财物如现金、证券、家用电器、金银首饰、古玩字画、家具、衣物等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发现上述财物的取得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案件涉嫌人员对上述财物不得变卖、转移。这是监察机关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提出的一种纪律要求,被责令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对上述财物予以妥善保管,保持原状,不得损毁和灭失。此种强制措施的期限,只限于案件调查的期间,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财物进行处理或解除不得变卖、转移的命令。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所谓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是指有可靠线索和证据表明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但尚未得到最后证实和处理的被监察人员。本项规定的措施带有命令性质,具有约束力。通常是在监察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或者可能发生其他影响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监察机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责令人员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并如实解释和说明问题。采取这项措施,是为了保证监察机关能够及时查清事实,准确判断嫌疑人行为性质,正确处理监察事项。
本项规定还特别强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时,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本项规定的措施,保证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又要慎用这项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所谓暂停执行职务,是指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代表行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或者执行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有关的公务活动。根据本项规定,建议有关机关暂停其执行职务的前提必须是该人员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目的是防止其在继续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在继续执行行政职务的情况下给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损害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为了排除其继续执行职务或者进行公务活动给调查工作带来干扰和困难的可能。监察 暂停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的整个期间或者某一阶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公务活动,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措施。在调查终结后,对确属违反行政纪律的,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暂停执行职务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所以,对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已经给予行政处理的,都应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停止执行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
6. 税务机关的核查方法是哪些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1、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机关协助查处。
3、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4、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及其分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6、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4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8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7.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就是公检法。 扣押是对事物的封闭回状态,拘禁答或扣留。 查封,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 查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是依法作出查封的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 二是通知被执行人和有关人员到场。 三是清点财产,造具清单
8. 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早退被纪委查到会怎样处理
一、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迟到、早退:公务员不能遵守上下班时间,每月累计回迟答到、早退五次以下,给予批评;五次以上,十次以下,扣发当月一半加班费;十次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加班费;对惩罚批评无效,影响正常工作的,要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缺勤(旷工):公务员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缺勤每月累计达五天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部加班费;年累计缺勤达十五天的,取消年休假资格;连续缺勤达十天或全年累计缺勤三十天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三、请假:公务员请事假、病假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取消年休假,年休假已休的,则取消下年度年休假。对长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 公务员被纪委查了20几天后,才下发到单位违纪立案侦查是什么意思!
就是纪察委部门对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一种调查的过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
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9)机关揭摆查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10. 政府机关公车前面摆的各种检查牌哪有卖的
现在没人敢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