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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押

发布时间: 2021-03-15 08:47:25

㈠ 抵押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如何处置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㈡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时间一般为多久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专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属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拓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㈢ 财物所有人盗走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如何定罪

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应如何定罪?
对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理,即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明知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期间属公共财产,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将车开走,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定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没有向司法机关索赔的目的,也未获得司法机关的赔偿,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擅自拿走,不构成盗窃罪。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了财物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下,对扣押的财物予以转移,其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在定性上也颇有争议。本案中,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人被依法扣押的财物能否成为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对象。如果被依法扣押的财物不能成为本人盗窃的对象,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如果被依法扣押的财物能够成为本人盗窃的对象,则需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
这一问题在本质上涉及盗窃罪侵犯的法益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罪侵犯法益的学说主要有所有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三种。所有权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如果没有侵犯所有权,基本上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成立。占有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即使所有权人也不得任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占有,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间说则主要是对所有权说加以扩张或对占有说加以限制,旨在弥补二者的不足,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中间说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主要是合法的他物权及债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罪的法益,即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犯罪之外”。我们认为,纯粹的所有权说过于缩小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符,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纯粹的占有说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如对于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取被盗财物的行为,难以自圆其说,中间说更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扣押,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亦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行为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行为人。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暂时保管涉案财物,对涉案财物不具有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合法占有权。如前所述,行为人所有的财物,但在司法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何弦盗窃的对象。
(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涉案财物能够成为行为人自己盗窃的对象,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机关合法占有、控制期间秘密取回财物并索赔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同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又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属于一个自然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虽有秘密取回财物的行为,但不能构成盗窃罪,亦不存在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
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结合其主观目的而定。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易混淆,但是当盗窃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两罪在犯罪的具体外在表现上存在一定的交又,易造成定性上的混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对两罪的异同有清晰的认识:
第一,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两罪在刑法上有不同的保护重心和针对对象。盗窃罪的客体主要是为了保护稳定的财产关系和合法的财产利益;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从犯罪对象上来看,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是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
第三,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表现为以秘密窃取手段进行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主要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四种行为方式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四,两罪主观方面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构成的必备主观要件;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应明知侵害的是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其主观目的的内容更为宽泛,可能包含逃避法律制裁、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等,但其犯罪目的是否明确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第五,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而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当然也不排除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以事后获取赔偿为目的而秘密窃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形。
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首先,从客体上分析,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予以转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客观上已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且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其次,从主观要件上看,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依法扣押后,足以表明行为人已知晓财物被依法扣押。最后,从犯罪对象上看,行为人转移的财物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具有特殊性,符合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特征。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而是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所以,如前所述,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亦不构成想象竞合犯,仅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一罪。
综上,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二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是适当的。

㈣ 被公安局扣押的东西怎么取回

你好,扣押的东西要看是不是非法所得!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可以拿带有签字的扣押清单找相关部门取回

㈤ 亲友被公安机关羁押该怎么办

亲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抓走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您该怎么办? 首先,您应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初步了解一下情况, 确定是否被抓,如果可能,了解一下可能亲人被抓涉因什么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事情是否严重。 其次,犯人家属有知情权,犯人家属有权向公安部门了解亲人被抓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再次,如果亲人被拘留数十日杳无音信,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也没有公安部门的电话,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公安的拘留通知寄往犯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户籍派出所因无法联系犯人家属所以无法通知。通常,公安机关不会忽略通知家属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属也不必过于多疑。这种情况下,犯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 最后,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其实早一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对犯人来说可以缓解紧张绝望的情绪,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对家属来说可以更早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以便于为维护犯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㈥ 被公安机关羁押

这个案子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是要判刑的。如需帮助可以联系

㈦ 在公安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被押不得超过多久

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的话,一般来说从到案后公安部门出具刑事拘留通知后,羁押期限是三十天加上七天逮捕期,在这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后,会将材料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公安机关一般在逮捕后两个月内进行结案,同时将所有材料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告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从结案到起诉这个时间大概也是两个月左右,提起公诉后,法院受理,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起诉书,送达起诉书十天后,将开第一庭审理,如无特殊情况,将在一个月内开第二庭进行宣判。

㈧ 如果被公安局收押是不是代表要判刑

非也。完全是两个概念。收押也不是法律名词。暂且按被公安局抓起来理解。收押是一种临时控制措施,且根据所采取措施的不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将在该时间内进行侦查,并视侦查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不排除放人,而不进入后续的司法程序,更谈不到判刑的问题。

㈨ 关于被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掌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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