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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攻坚九条红线

发布时间: 2021-03-14 14:57:17

①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② ,精准扶贫具备,那五项条件

赌博欠债的也可以扶贫,两夫妻月收入七八千这些都是家里两层楼也可以扶贫,村干部是干嘛的,有些还是村干部想给谁就给谁的,村里人人都知道,却没办法

③ 梦见肚皮上出现9条红线

一个梦而已,没有什么意思。

④ 国家脱贫政策九条红线第四条是啥意思

精准扶贫九条红线

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扶贫标准的;

2、家庭拥有小轿车(帮扶部门资助的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

3、家中有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的;

4、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统发工资、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的(军烈属除外);

5、家庭成员中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

7、家中长期无人并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

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9、对查实后的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在这次核实工作中,经村级民主评议后,确需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户,如有以上情况,需由乡镇政府专题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核准同意后,可以纳入贫困户范围;在册贫困户如有以上情况,由县级扶贫部门核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剔除。已脱贫户原则上不剔除。县级扶贫部门核准备案时,相关资料及审核结果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⑤ 扶贫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农业法》
颁发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

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粮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知识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共3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共8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 附则,共2条。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种子法》

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但是,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药管理条例》

颁发时间: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件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

什么是假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时,发现几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标名盖地神鹰)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示袋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查明无此登记证号,显然这几种农药均属伪造登记证号的农药。根据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款中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农药零售价的收入。在此款中的处罚有三个要点:第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的零售价总额,视其态度好坏,再处以销售总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三个罚则是同时进行的。

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虹集团生产的黄姜地无草,登记证号(LS2000637),使用范围为黄姜、油菜、小麦、果树等,经查农药登记公告后,此登记证号是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登记的5%精奎禾灵乳油,它的作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并且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湖北楚虹集团这个生产厂家,他盗用了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的登记证号,并且扩大了使用范围。按照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种超使用范围的处罚与销售无登记证号的处罚,除在处罚量上有区别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后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同时的意思,在既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加处罚款。这两种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时进行。“并处”有别于“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依法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处,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⑥ 以扶贫攻坚为主题的1000字作文

当南方灯阑酒灺的高楼映入微漾的江水,北方尘土皑皑的房屋却刻不进咆哮的黄河,当东部的地平线冉冉托起初升的太阳,西部沟壑纵横的戈壁却无力哺育饥饿的牛羊……
我国疆域幅员辽阔,近13万万人口共住同一屋檐下,我们平等、自由地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历史差异的积累和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一系列问题也应运而生,比如说贫富分化。
生活在富庶的南方,我们似乎很难想像北方部分地区人民食不果腹、衣不供暖的艰苦生活。然而在那并不遥远的地方,却有着与我们一样,却过着与我们天壤地别的生活的人们。
他们的家很小很小,小到塞不进一套像样的家具;他们的快乐很少很少,少到嘴角泛不起一丝欢喜;他们的烦恼很多很多,多到生活的重担压弯了他们的腰;他们的孩子很穷很穷,穷到买不起上学的纸笔……他们世世代代在被世人遗忘的山沟里生活着,在黑洞般的生活里摸索着,在摸索的过程中陷入了越来越穷的恶性循环中。
曾经有这样一段有趣的对话,游客问一个正在放羊的孩子:“你为什么要在这儿放羊呢?”
“因为放羊能赚钱”
“赚钱来干什么呢?”
“娶媳妇。”
“然后呢?”
“生娃儿。”
“那然后呢?”
“让娃儿帮我放羊。”
看完这段话,除了一笑了之,我们是否能看出什么深层的道理——穷,穷不在能力,关键穷在思想。因为穷,所以念不起学,所以思想落后,所以想不到要改变现实,所以子子孙孙越来越穷……
由此看来,要解决贫富分化严重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实现教育的普及,这就要牵涉到资金的问题。建立希望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些巨额资金谁来出?企业、个人都不可能,这时候只有国家可以总揽全局,利用税收收入填补这个空缺,完成教育的普及,解决穷人越来越穷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由是观之,税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税收不仅用于国防、科技,还用于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物品的建立与完善上。所以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⑦ 精准扶贫的九条红线

这是推广陕西省的经验和做法:
1、在集镇、县城或其它地建(购)商品房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的、家用电器市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在本村以外拥有商铺的贫困户;2、家庭有私家车、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贫困户;3、家中有现任村三委会成员的贫困户(系统内需保留的村级党员干部,原则上由县级扶贫部门核实备案);4、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作,收入较稳定的贫困户;5、家庭成员有担任私营企业及各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贫困户;6、家中长期无人,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贫困户;7、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贫困户;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贫困户;9、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贫困户。对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立即清退出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

⑧ 精准扶贫九大冲刺行动是那九条

精准抉贫九大冲刺:①深入实施龙头带动全覆盖。②“三变”改革全铺开。③金融保险全加入。④危旧住房全清零。⑤劳动就业全对接。⑥教育医疗全跟进。⑦社会救助全兜底。⑧党政干部和社会各界全参战。⑨党建统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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