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听证会
❶ 多选: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过程中,已开始尝试举行立法听证会,通过网络、报刊等
确实如此,为了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出台一些法律之前,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收集社会各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利于提高法律的民主基础。如2011年出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时,正是听取了网友的意见,才将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还如车船使用税,也正是听取了民众的意见,才将2.0排量的车型使用税没有提高,保持原来的水平。
❷ 人民代表大会和听证会共同说明了什么
共同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❸ 举行个人所得税立法听证会有何重要意义
为了使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回定:“列入常答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历来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往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又一种重要方式,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❹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改革立法制度与方式,举行立法听证会,向社会征求立法项目
答案D
材料是说通过民主的方式立法,不是在法律的规定下实行民主,因此②在材料中未体现,应排除。答案D。
❺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大致包括哪几个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1、提出立法议案。
2、审议立法议案。
3、表决和通过立法议案。
4、公布法律。
(5)人大立法听证会扩展阅读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讨论,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原则的指导和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立法工作,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工程。
如何保证不同种类、不同立法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目标方面具有一致性,在调整范围方面互相配合协调,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系统,充分发挥其系统的整体功能。
如何避免各级各部门的立法机构或参与立法的机构为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争夺权利,逃避义务,如何保证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具有预测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有一些指导思想和普遍遵循的原则是必要的。
一些学者曾从理论上对此进行过探讨和研究。
例如有人认为中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立法的原则应包括民主、公开、公正、权力义务相一致等。
也有的学者认为,立法原则还应包括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配合协调、新法优于旧法、上级法优于下级法、立法监督等。
但是目前这些讨论还限于研究阶段,到作为普遍遵循的原则还有相当的距离,还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❻ 立法听证会上 政府官员需要发言吗
不需要。
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征求意见的特别方式。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听证,不是代替立法机关决策,而是征求民意的一种方式。听证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改变了立法机关原来的决定,另一种则是维持立法机关原来的决定。听证人员的安排,直接影响着听证的结果。此次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听证,安排了四个方面的陈述人,他们分别来自中央政府机关、工薪阶层、全国总工会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无论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还是地方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都代表着政府的意见。事实上,这些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属于工薪阶层,是国家的纳税人,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收税人,是国家的代表。这些人在听证会上扮演的角色十分重要。如果他们代表工薪阶层发表意见,由于他们大部分集中在首都北京或者大型城市,那么,其局限性显而易见。根据听证会组织者的安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可能仅仅介绍草案起草的情况,与其这样,不如事先将他们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印发给各位代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不再占用发言时间和出席代表名额。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听证会的组织者安排了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3人,直辖市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1人,代表地方政府发表意见。作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安排中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各个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问题,在听证会上最好不要邀请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财政或者税务部门的代表参加。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在涉及到财产分配的问题时,最好由选民或者纳税人直接参与决策,而不应当考虑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因为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个人财产的分配问题,尽管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着税收比例分配问题,但这是另外一个层次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宪法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解决。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地方政府不应参与其中。当个人税收法律关系确定之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再次立法或者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中起征点的问题,似乎是将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容易转移视线,增加立法听证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全国总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广大的工薪收入者都是工会会员。但是,工会组织是一种政治或者社会性组织。在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问题时,工会组织不能越俎代庖。诚然,个人所得税的增加或者减少,涉及到工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不过在讨论公民基本纳税义务的时候,作为政治和社会性组织的工会最好不要参与其中,因为工会的代表同时也属于工薪阶层,在听证会上工会代表同样会出现身份混同的问题。事实上,全国总工会不可能代表全国的工薪阶层拿出具体的立法方案,如果那样的话,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的立法听证也就不需要了。
在立法机关,没有政府的意志,没有地方部门的意见,只有全国选民的意见。直接在全国“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中选举陈述人,并且“由听证会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的、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择确定”听证会的陈述人,更有利于广纳善言,制定科学的法律。
❼ 某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立法听证会为何要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八下政治
人大法制委召开立法听证会。
这是一种民主决策的体现。
它有利于听证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❽ 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