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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内控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14 08:58:38

①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五好钱捆”标准;残损券是否按规定逐级解缴到人民银行;流通券清分有无差错;残损券复点有无差错。

(六)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发现假币是否按规定程序收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假币鉴定;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账实是否相符,收缴的假币实物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当地人民银行;是否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鉴定、没收的假币,是否有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出情况;收缴的假外币是否按规定封存,标注要素是否齐全。

(七)各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受理顾客投诉情况和接受公众监督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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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谁有期货反洗钱内控制度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 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 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 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 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 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 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代理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 员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③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④ 现金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货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开支,确保货币资金的完整安全,规范资金核算程序,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能立即投入流通,用来采购商品或劳务或偿还债务、流动性极强的现金等价物。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的以下原则: 1、 取之合法、使用规范 2、收付及时,讲求效益 3、 岗位牵制,防范风险 4、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第四条 职能分离:出纳与会计的职责必须严格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印鉴分管:预留银行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得集中于出纳一人管理。办理支付业务时,对出纳开出的支付凭证,会计应认真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票据登记:对于重要的银行结算凭证(如支票、信汇单),由会计建立登记簿,逐笔登记领购情况;使用及作废注销情况,并且每周(周六)核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第七条 分工监督:出纳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会计负责登记总帐,相互监督、相互牵制。 第八条 凭证审核: 1、货币资金的收付要有合理、合法的凭证。 2、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收付款凭证的真实性、签章的完整性、以及领导的批准权限充分性。 3、 人员在办理收付款业务前,必须对原始凭证再次核查。 第九条 对帐复查:货币资金的核算要做到日清月结;出纳人员每日结束时应认真核对现金日记帐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并编制收支日报表,于次日上午9:00前交给会计记帐审核。 第十条 盘点清查:月末(每月30日)出纳人员全面盘点库存现金,应由(会计)或财务经理现场监督。盘点完毕,编制现金盘点报表,如实反映库存现金的盘盈盘亏情况。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必须保持在规定的限额(5000元)之内,超过限额的部分应送存银行。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备用现金额度的,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的使用开支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购物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现金收支管理: 1、 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安排保安值夜班,第二天上午及早送存开户银行。 2、 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需要坐支,要事先通知开户银行,并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 3、 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财务经理批准并签章方可。 4、 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第十四条 现金保管: 1、 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应放在如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取。 2、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过夜。 3、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开启使用,非出纳人员不得开启保险柜;节假日满二天以上,或者出纳员离岗两天以上(含两天)没有派人代替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 4、 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或者以个人名义用于证券及其他投资。 5、 不得挪用公款、以白条及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 以上是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⑤ 什么叫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来钱规定自》的规定了: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制度为金融机构的义务。没有统一定义!!

金融机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基本内容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制度。要求:存款人开立结算账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身份信息;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一般存款账户和单位银行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严格控制从单位结算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金融机构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大额现金支取做好向上级报备,对可疑的支取及时监控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由什么国家管理人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节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⑦ 人民币汇率制度,未来改革的目标

面对新汇率环境经济主体要主动校正行为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 09:38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黄丽珠 摄影 黑土

编者按 2005年7月21日,我国开始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十一个月来,人民币汇率制度有序过渡,平稳运行。在人民币汇率改革即将一周年之际,由本报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金融学会共同举办了“汇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风险规避”专题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也是“江苏金融发展高层论坛

”的开坛之作。其意在促进区域金融和社会经济发展,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人总行、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决策参考。以论坛的形式发布最新理论和政策研究成果,也是《理论周刊》实现理论与实践更大范围的结合,更好地推动区域经济、金融良性互动之策。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江苏省社科院、江苏省银监局、各商业银行、有关高校、企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与会并作了精彩演讲。此次研讨会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魏革军博士主持。

为汇率形成机制营造适宜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环境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孙工声

随着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推进,各类经济主体将面对愈来愈大的机遇和汇率风险。在此情况下,各类经济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提高风险意识,学会运用各种避险方式,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努力提高汇率避险能力。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作出相应调整,为实体经济营造有利的环境。

一、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为汇率改革创造良好的氛围

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在经济崛起过程中升值趋势的经验和教训显示,汇率改革中从外需带动转向内需带动的增长路径转换才是至关重要的。从江苏的情况来看,要加强财政、金融、税收、投资、贸易等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发展内需和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将投资为出口服务的循环,转变为投资为消费服务的循环,为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今后一段时期,针对目前基础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建议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出,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渐释放居民的消费能力。也可考虑通过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成本,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二、加快外汇市场建设,为各类经济主体规避风险提供有效渠道

要进一步加快外汇市场建设步伐。允许不同交易目的的主体进入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的竞争程度,同时为使市场参与主体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应适当增加汇率期权等衍生工具,拓宽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渠道,从而增加经济主体的选择,以减少人民币升值预期中的投机行为,也使市场对人民币的价值定价更加真实、准确。

三、引导企业主动适应汇率变化,适当运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培养和引进相关的专业人员,增强处置汇率风险的能力,增强对外汇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同时,企业要加强成本核算,控制费用开支,进一步扩大利润空间。并且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尽快实现产业升级。

四、银行应积极开发金融衍生产品,提高风险定价能力

商业银行应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形势和要求,抓住外汇市场快速发展和企业汇率避险需求迅速增长的机遇,正确处理改进金融服务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应不同需求的外汇避险工具,并相应拓宽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期限设置。

要关注和重视货币流动性和汇率弹性问题

金融时报社总编辑 宋辅良

今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提出汇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加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还清楚地阐明了“市场供求”在新体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并提到深化外汇制度改革要用“创新手段”等。对“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涉及,比如QDII,这些政策的引入意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金融创新。

近来,我国金融体系内的流动性问题有加剧的态势。使得货币流动性、汇率弹性与经济政策的独立性等问题日益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币的流动性过剩虽然有国内金融结构的原因,但与美元流动性过剩在中国汇率需增强弹性情况下输入有着紧密的联系。巨额外汇储备占款导致人民币发行过多是目前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的根源之一。

综观国际社会,美元的泛滥只能输入到以美元为国际储备货币,并且在汇率上主要盯住美元的准固定汇率国家。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不仅外部通货膨胀可能会输入我国,而且外部的资本价格、商品价格变化都将传输到我国,对此,我们要进行定量的和定性的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妥善应对。

当前,汇制改革工作正在按预定目标向前推进,我们要努力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不断完善有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使之成为政企分离、可独立承担金融风险的主体;在国内逐步推出外汇套期保值衍生工具和避险产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能够规避外汇风险奠定基础;依靠收入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组合,扩大内需,减少经济增长对外需的依赖,实现内外部经济的均衡发展。这里,我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要重点关注经济微观主体——银行和企业对汇率改革和汇率变动的反映,关注他们的反馈,这会使汇率形成机制有一个良好的微观基础。

积极应对人民币升值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压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汪泉

自去年7月21日我国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尽管在短期内变动的不确定性较大,但从中长期来看,基本呈现出人民币升值的“渐进性”格局。就是说,人民币升值的方向是可预期的。这就给外贸出口企业留下了一个“学习期”或“适应期”。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来说,与其说面临汇率不确定性风险,还不如说是面临能否如期消化汇率升值成本的风险。因此,要求外贸出口企业在“学习期”或“适应期”内,增强汇率风险意识,加强自主创新,挖掘内部潜力,调整产品结构,并学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金融机构则要积极开发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加强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培训和咨询,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优质服务。

在高度关注汇率风险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通货膨胀的风险。近年来,通货膨胀的压力已先后在房地产和股票等资产价格等诸多方面均有明显反映。之所以尚没有在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上充分反映出来,可能有多方面原因:譬如加工业产能过剩,市场过度竞争;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并不完全由市场调节,市场供应充足等。特别是由于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内商品市场价格受国际商品市场价格影响的程度越来越大,国内市场商品和国际市场商品的价格联动效应日益显现。如果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不上涨,国内市场商品价格也难以有较大幅度上涨。

不久前央行已采取了提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的调控措施。显而易见,不提高存款利率是为了促进内需,同时防止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提高贷款利率是为了抑制贷款需求,控制信贷投放。但另一方面,利差扩大也可能增加金融机构放款动力。因此,提高贷款基准利率的措施,其重要意义在于发出了央行旨在控制贷款过快增长的强烈信号。如果全球性的加息趋势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欧美等主要贸易国进一步加息,就会给我国在人民币升值压力背景下提高存款利率腾出空间。银根收紧和利率上升,将对信贷和投资过快增长以及资产和商品价格的上涨,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对此,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应有所预期和准备,密切关注经济金融走势。

周小川行长针对汇率改革指出:“各类经济主体要主动校正自己的行为模式以进一步适应弹性增加、波动加大的汇率环境。”可以想见,随着人民币汇率日益走向弹性化、市场化,以及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经济主体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再过一个月就是人民币汇率改革一周年,在这个时点下,召开“汇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风险规避”专题研讨会意义深远。与会各界人士就汇制改革后,经济微观主体如何适应新的汇率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各方面众多观点的交流和碰撞,生产了许多新的金融智慧,加深和推动了人们对汇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创新与风险规避等问题的认识,这将有力地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市场化是外汇储备制度改革的根本取向

江苏银监局局长周忠明认为,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的“三元悖论”,一个国家在资本自由流动、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与固定的汇率制度之间,最多只能舍一求二,不可兼得。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事实上最终的和最大的外汇需求方和供给方。既要稳定的货币政策,又要保持相对适量的外汇储备,这双重角色的冲突使得人民银行必须有所取舍。

人民银行是专司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外汇制度应该服从并服务于货币政策。因此,人民银行在外汇管理上的角色需要有根本的转变,将外汇的供给和需求还给市场和大众。简而言之,就是要将目前的藏汇于人民银行转变为藏汇于人民和银行。

藏汇于人民和银行,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市场化的又一重要进程。市场机制是一种分散决策机制,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方参与者的偏好。藏汇于人民和银行,就是希望通过市场化方式来消化央行手上过多的外汇储备,让国内投资者更便利地进入外汇市场,表达多元化的偏好。外汇市场要由行政性的集中决策向市场化的分散决策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汇制改革背景下的金融创新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韩红梅认为,所谓“金融创新”,指在中国现有社会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国际上已经有成型的外汇市场和外汇产品,像掉期、远期、期权、期货等。所以,在产品创新方面,我们还处于学习阶段;就制度上来讲,国际上也有非常成型的衍生产品、避险产品的制度。我国的金融创新应该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增强企业、银行和各类经济主体的竞争能力。

而要想实现金融创新,首先要在观念上创新。政策制定者要认识到不同交易主体在市场发育过程中不同的作用,不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并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企业要从企业成本核算方面进行观念更新。虽然企业利用远期结售汇来规避风险的比例在增长,但是,占总交易量还很低。银行需要在人员配备、会计核算、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国外市场主体追求高附加值产品,而我们可以用渐进的方式做好基础性产品,培育市场后再逐步走向高端产品。

其次,从外汇管理局目前的研究看,要克服制度性约束、增强金融创新,需要加强行业组织的作用。对于监管和政策设计、管理者,需要不断增强监管能力。同时,在设计产品方面,要加强对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研究,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外汇管理局作为政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为商业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我们将努力为更多外汇市场新产品的推出提供良好的市场发展空间和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我国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断增强对汇率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魏革军博士认为,经济主体的灵活性、适应性,是有效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在渐进改革的战略下,汇率形成机制的变化与各类经济主体的适应程度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我们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汇率本身的变化上,应着力观察汇价背后所隐含的深度和广度变化。一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结构已经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金融改革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治理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外汇市场产品和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各类经济主体对汇率改革适应性逐步增强。这些变化本身体现了我国关于汇率改革渐进性、可控性和主动性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对外开放的整体战略。

在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国际收支不平衡所带来的种种压力并没有根本缓解,经济主体的适应性也有待增强。这反映了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必须看到,国际收支不平衡不是单纯的货币问题和汇率问题,需要政策、市场和国际协调多方面的努力。今后一段时期,要尽快减少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所带来的扭曲,逐步消除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非理性繁荣,同时,不断完善、培育和深化外汇市场。此外,还要重视外汇改革及其相关政策的沟通,为市场主体了解政策、了解改革、适应改革创造更好的条件。

我国汇制改革的远景目标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裴传智认为,我国汇制改革的远景目标有两个:一个是人民币从局部可兑换到最终完全可兑换;另一个是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从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变成把市场供求作为主导的力量。大家知道,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价格,来决定资源的配置,这是市场规律。市场供求的力量在市场中是最基本、最主导的力量。它的不平衡会引起波动,即引起金融危机或者金融风暴,所以,我们要尊重市场的供求规律,把市场供求作为汇率最终的主导力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宏观调控,放眼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放弃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只是调控的方式不同而已。市场经济越不发达,越不成熟,调控的方式更多的是直接的;市场经济成熟时,更多的是用利率来调节。

那么,汇率制度改革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机遇和挑战呢?汇率的波动会带来风险,这就需要我们规避风险。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在不断加深,就必须学会规避和管理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它会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有紧迫感,加快掌握和运用避险工具,同时也给银行的中间业务进一步打开了空间。

当然,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我们知道,汇率变化以后,即期汇率或远期汇率怎么确定,它有成型的经济理论。但在汇率决定模型中,我们现在知道的主流理论只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变量而已,而在现实中,操作这些避险工具需要尖端人才。所以,第一个挑战就是需要知识的创新和人才的创新。第二个挑战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在制度创新方面,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制度方面要做出更多的创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内部制度上也要多创新。第三个挑战是需要更多的金融避险工具。所有的避险都需要工具。目前我们能够做的只有远期和互换,下一步我们需要更多的金融工具。

以风险控制为保障实现银行业稳健发展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郭宁宁提出,外汇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优势,如何应对汇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是中行关注的重点。汇制改革以后,中行敏感地意识到市场对产品创新的要求,注重研究并及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外汇避险、保值、增值的相关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和个人合理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汇率和市场风险。2005年中国银行及时推出人民币货币掉期业务,并成为全国首家拥有开办银行间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资格的银行。中行江苏分行在去年9月份成功叙做了全国第一笔人民币货币掉期业务;研发并叙做了公司及个人人民币结构型理财产品,向市场推出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新产品———补贴式售汇(NDO)和提升式远期结汇(三角形NDF);完善国际结算远期结售汇产品,提供出口信用证项下人民币押汇业务、(假)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业务;研发“出口全益达”、“进口汇利达”、“国内综合保理”等国际结算新产品,积极向客户推荐贸易融资产品等。

当然,由于人民币目前仍属于不可自由兑换货币,虽然从产品角度有很多的国际化经验可以借鉴,但是,鉴于国内汇率改革政策的循序渐进性,目前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和利率风险,或者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需要银监部门进一步的审批通过。所以,总体上来说,银行和客户操作空间还很有限。

新汇率制度下银行业的风险管控

南京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禹志强认为,在未来几年里,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汇率改革政策理念,将贯穿汇率制度改革的始终。汇率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向国内银行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针对汇率制度改革的要求,银行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快观念转变,增强适应能力。在市场营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应对变化。2、加强研究力量,提高分析能力。加强对人民币汇率走势以及国内金融市场利率走势的跟踪分析,为风险产品的定价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3、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要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4、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将外汇市场的成熟产品复制到本币市场来,从中挖掘获利的机遇。5、抓住市场机遇,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产品。6、利用差别定价策略提高利润,降低风险。商业银行可根据不同的客户、不同的交易方式、不同的风险灵活定价,实现规避汇率风险、提高自身利润的目标。7、推动本外币交易一体化。通过本外币市场不同工具的组合运用,实现对冲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目标。

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寻找平衡

英国渣打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陈莲英认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内地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央行按照这样的思路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这固然减缓了一次性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风险,但货币市场的浮动利率制度与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固定利率制度同时存在,也造成了一些问题。

以刚刚过去的2005年为例。2005年3月,央行大幅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加之2005年的宏观调控,商业银行存款高速增长,贷款增速却有所回落,这两项因素导致银行资金过剩。在资金过剩的局面下,完全自由浮动的货币市场利率便自然走低。

根据统计,在2005年3月超额存款准备金率降低之后,银行间市场利率以及1日回购利率迅速走低,并在5月之后持续连绵的阴跌态势。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由于仍是固定利率制度,而保持2004年9月上调后的基础不变,即保持在1年期存款利率2.25%的水平上。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不变,货币市场连续阴跌,在2005年的很多时间里,便出现了货币市场主要投资工具利率与存款利率倒挂现象。对我们银行来说,存、贷款间的利差意味着盈利,持续下跌的货币市场利率则意味着损失。

所以,近期央行正采取措施推动货币市场利率上行,并有序地进行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这对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有正面影响。

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策略选择

江苏苏美达集团董事长余本礼在发言中说,去年汇制改革启动当天,人民币“出其不意”地升值2%,一夜之间我们公司账户上收到的外汇账款,一下子缩水了近1000万元,影响还是较大的。对于习惯了汇率稳定的外贸企业来说,在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弹性逐渐增强的现实情况下,该如何规避汇率风险、保证既得利益的实现是对外贸企业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又一次考验。为此,在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避险工具;改变贸易结算方式和结算货币;加强管理,增强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寻求政策支持,申请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1、期待人民币汇率及早参照一篮子货币自由浮动,使企业尽快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汇率风险。

2、目前银行推出的汇率避险产品种类不够丰富,实用性不强,希望金融机构尽快提供期货、期权、互换产品等高端品种,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金融避险工具。

3、汇率变动影响的是全部进出口企业,是“一刀切”政策,国家应更多地通过下调出口退税率、提高利率等手段合理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推进外汇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江苏省社科院信息研究所所长吴先满教授认为,外汇制度改革应该加紧推进,其紧迫性来自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广义市场的建立与完善角度来看,外汇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非常紧迫。目前,外汇市场发展滞后于其他要素市场的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外汇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推进外汇市场的改革。

第二,从广义的价格体系建立与完善角度来看,一般商品劳务价格都已放开,市场调节机制基本形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也比较完善,但是,汇率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影响了整个价格体系功能的发挥。在“十一五”期间,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把价格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要在目前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巩固成果,深化推进。

第三,从广义的国家经济实力来看,汇率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增强,成为储备大国,但同时也隐藏了很多问题。但外汇储备的增加也为我们更多、更大幅度地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条件。

解决人民币内外价值偏离的策略

南京大学商学院副院长裴平教授提出,纠正人民币内外价值偏离不可操之过急,要稳步前行。短期内,应在均衡、合理的水平上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人民币对外升值压力和对内贬值压力,减轻内外价值的偏离程度。一是缓解人民币外部的升值压力。在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的背景下,要调节经济的内外平衡,须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入手。在总量方面,可以通过刺激总需求或者保持高增长来减轻汇率升值压力;在结构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关税水平和出口退税率,放松资本流出管制和居民持有外汇的限制,进一步提高国内投资率,以及扩大消费、降低国内储蓄等。二是预防恶性的通货膨胀。要求货币政策要有预见性或前瞻性,避免货币在传导过程中偏离目标,适度控制货币信贷的增长。三是增强公众对汇率变动的心理准备。在内外部压力减轻和公众有心理准备时,扩大汇率浮动区间,可以暂时缓解人民币内外价值的偏离程度。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利于短期内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并为长期内改革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纠正人民币内外价值偏离奠定基础。

⑧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划转。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地区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客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洗钱内容是指:
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及《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社实际情况,为明确其岗位责任,特制订本职责。
(一)各网点会计复核人员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各网点会计人员应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帐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三)各网点出纳人员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四)各网点发现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各网点会计出纳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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