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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亲瘦肉精内控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13 16:51:24

㈠ 双汇瘦肉精事件始末

保食品安全,双汇提档加速在行动

行动之一:生猪逐头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从3月16日起,双汇集团实施生猪屠宰“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旨在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近日,笔者应邀在双汇集团股份屠宰厂生产车间参观中看到,生产流水线多道工序前双汇员工各司其职,生产线运转井然有序,一切如常。笔者在一个“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的标识牌前停了下来,只见工作案上摆放着试剂条,检验检疫和品管人员在忙碌地进行“瘦肉精”逐头检验。检验检疫人员告诉笔者,为适应生猪屠宰“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的需要,3月16日以来,厂里又新增加了不少技术人员和设备。据双汇集团一位高管告诉笔者,改生猪屠宰“瘦肉精”“抽检”为“在线逐头检验”,全年预计增加“瘦肉精”检测费用3个多亿。

为安全不惜成本,不计代价,双汇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毫无疑问,实施“瘦肉精”在线逐头检验后,双汇的产品将更加安全、放心。

双汇集团引进先进的检测仪器对“瘦肉精”进行检测

行动之二: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双汇集团引入独立监督机构,建立产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制。目前,双汇集团与产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签订了食品安全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据介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作为当今国内同行业最大的跨国公司,曾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品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将对双汇集团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内控体系进行全方位的第三方监督审核和检测检验,并定期向企业和社会反馈结果,以期走出一条全新的食品安全监督模式,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

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双汇集团引入独立监督机构,建立产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制,不仅是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内控体系的一个完善,同时,对国内食品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也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行动之三:建立索赔机制 把好上游关

近日,双汇集团向广大供应商重申了旨在强化源头控制的索赔制度。制度规定,双汇集团生猪收购头头检验,原辅料进厂批批检查。供应商供应的生猪和原辅料要确保安全,供应前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不采购有“瘦肉精”的生猪,不交售有“瘦肉精”的生猪,凡提供有毒、有害等非食品原料的供应商,除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问题生猪”或“问题商品”价值的两倍进行索赔;供应商供应的各类物资,必须证件齐全、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无论是供应商还是企业职工,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决不让一头“问题猪”和“问题原料”流入双汇任何一个工厂。

行动之四:警钟长鸣 设立企业安全日

牢记教训,警钟长鸣。双汇集团将今后每年的3月15日设为“双汇食品安全日”,同时成立“双汇集团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邀请肉类行业、食品行业、公共媒体、政府监管部门等外部专家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建立企业食品安全奖励基金,并于每年3月15日“双汇食品安全日”期间,对坚守食品安全的供应商、销售商进行公开表彰、奖励;设立举报制度,彻查、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和责任者。以此让“产品质量无小事,食品安全大如天”的企业理念,深深植根于双汇集团广大干部职工的脑海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确保食品安全长治久安。

行动之五:发展养殖业,上下游联动保安全

“双汇集团将加快发展养殖业,进一步完善双汇产业链。屠宰加工厂建到哪里,养殖场就跟到哪里。围绕工厂配套建设年出栏50万头的养殖基地,并配套建设年产20万吨的饲料加工厂,以此来保证对上游生猪资源的安全控制。”万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言之凿凿。

在大力发展自有养殖业的同时,双汇集团宣布还将进一步调整采购渠道。采购重点要向规模化养殖场转移,与其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同时签订生猪交售承诺书,保证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在原辅物资采购方面,与实力强、质量好、讲信誉的大企业进行战略合作,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并由集团公司“技术、品管、采购、生产、管理”等部门组成认证小组,到供应工厂进行供方评审,保证质量控制体系等符合双汇的产品质量要求,确保进厂原辅料安全可靠。

毫无疑问,上述措施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双汇集团对上游产业链安全的控制力,把食品安全的生产能力提高到一个新高度,推动双汇集团实现更稳定、更健康的发展。

科学、专业、权威的检测结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4月18日8:00,河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海南省、广东省、青海省、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深圳、石家庄、哈尔滨、沈阳、长沙、昆明、西安、成都、长春、青岛、宁波、清远、阜新、鞍山、漯河、金华、宜昌、绵阳、日照、遂宁、望奎、本溪、怀化、汕头、衡阳、盐城、黑河、潍坊、淮安、葫芦岛、鹤壁、咸宁、佛山、克拉玛依、上饶、皋城、靖州、江门、滁州、梧州、淮南、明光、遵义、东营、吉林、兰州、福州、晋城、安庆、西宁、台州、莱芜、合肥、东莞、鹤岗、来宾、德兴、惠州、万州、泾县、池州、苏州、济南、徐州、运城、济宁、莱阳、黄冈、许昌、常德、绥化、朝阳、芦山、威海、德州、滨州、阳泉、乌兰察布、十堰、呼和浩特、高安、沧州、景德镇等100多个省、地市的质检、动检、畜牧、工商等部门抽检结果,双汇产品全部合格。其中北京市食品办、工商局采用2008年奥运会时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抽检了“双汇”33个熟肉制品样本,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㈡ 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违反了哪些法规

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要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因素,不应使消费者发生急、慢性毒害或感染性疾病,也不应该带来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古今中外,食品安全一直是与百姓生活、国家安定最密切相关的问题之一。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不仅仅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定和强盛的重要保证,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也以其特殊的意义成为了2009年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实际上食品安全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大头宝宝到“三鹿奶粉事件”下的结石婴儿,从蛋黄里的苏丹红到猪肉中的瘦肉精,从“福寿螺”到“多宝鱼”,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也越来越让人们触目惊心。美国《时代》周刊公布的2008年度十大新闻中,三鹿奶粉事件便榜上有名,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着实让人堪忧。
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的一种维护。当今各国都把人权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人权至上”的理念也成为各国法律工作的最终价值最求。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于同年6月1日实行。《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给人们打了一针强心剂,但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不会就此全面得到解决。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为中心的框架下建立的食品安全体系弊端已经日益显现: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食品生产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法的手段,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新型食品安全体系,通过立法、执法、监管和救济手段,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利,真正维护我国公民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实现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对“以人为本”工作方针的延续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 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并非无法可依,但是立法的规范性和成效却始终不尽如人意。虽然在近期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田间操作等初级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和潜在威胁重视任然不够,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基础上。此外,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系统性不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
因此,在后续的食品安全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的系统规划,确保法规的连续性、一致性、合理性并简明易懂,以及保证与有关利益方充分协商。 建立以《食品安全法》为根基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在食品安全立法主导思想全国统一的前提下,对于门类众多的食品应进行合理横向划分,在对分类后的食品进行较为详细的专门性立法,如可将食品划分为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包装食品、进口食品等不同类商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生产流通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监管检验标准。另外,应制定“从农田到餐桌”的纵向法律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完整的法律链条中。
此外,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范围内,应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这一罪名,“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我们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为一般主体;在犯罪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危害食品安全,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应为危险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为故意,当然,对于特定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可能仅持放任态度。对单位犯罪的,在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保障执法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节,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构却存在严重的问题: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个别机构职能重叠,部门管理混乱;执法手段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够。这些问题都在以往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得到体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于改变这一现状起到了一些作用,尤其是在职能划分上,确立了有问责制的多部门执行方式,建立了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别管控生产、流通和服务环节的执法体系。但是,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保障体系并未建立,对于目前出现的执法状问题,笔者在执法保障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执法过程规范化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者往往执法不力,责任心不强,在保证食品安全中没有起到应该或人们期待他们起到的作用,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正是由于这样才会发生。目前,我国在促进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过程中,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常常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和处理,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没有长期有效地开展。风头过后,制假造假现象会再度泛滥。这种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的执法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执法活动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这种事后应急处理方式,既不能及时控制原因越来越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可能引起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迟缓,甚至导致各个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职责。为此,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执法的规范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
(二)国家执法机构责任严格化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不力,而且无人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其根源在于没有设立明确的执法者责任追究制度,即分工不明确,责权不对称。中国有卫生、质检、工商等十几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宜,有了好事,大家都争着管,可一旦出了问题,谁都不去管。由于职责不清,既无法追究执法者的责任,也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力的问题没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予以考虑。 所以要建立对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忠于职守,如果失职或者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得力,就必须追究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国家是一个社团实体,其建立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从理论说是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不负责任。”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执法机构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对国家承担其没有完好地履行职权的行政责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行政责任。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其对自身的不法行为,也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国家对其不法监管或不当监管行为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政府内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其具体犯罪要件,可以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受贿罪等罪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从“吃得饱”逐渐发展到“吃得健康”。伴随着饮食理念的提升,我国食品行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却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警钟,监管漏洞成为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看,要想通过法治使食品安全保障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是核心内容。对此,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现阶段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作如下分析和建议:(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国际化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食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我们应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评估,依据相关科学理论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确定其是否存在危害及危害的程度;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应由监管者在政策、技术和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最后为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风险监测评估技术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消费者之间应加强相互之间信息交换和沟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个部分,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可以看到在食品生产、加工到销售各个环节中,对于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执法机构缺乏最基本预测和控制。在《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作了具体的规定,将这一不可或缺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实施细节,笔者认为,应全面推广和规范建立国际上普遍推行和使用的HACCP体系。 HACCP体系要求对原料、各生产工序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并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将危害预防、消除或降低到消费者可接受水平,以确保食品加工者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食品。 HACCP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对食品和食品生产情况进行广泛的危害分析,包括对食品原料及其组成成分的了解,为控制危害因素而制定的加工程序,处于危险状态的消费者人数和潜在性的食品安全流行病学证据等;在进行危害分析以后,确定加工过程中每个程序的危害因素,采取使每个程序危害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的预防措施并确立监测方法,只要能证明危害得到控制即可建立必要的方法来保证其有效性。
目前HACCP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全面应用。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HACCP系统为目前保障食品安全最为经济有效的途径。欧盟也从2005年要求对于任何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撤出市场的食品及饲料产品,其生产企业都必须向当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以此加强相关部门对食品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欧盟委员会每周都会对当周的风险预警信息及信息通报情况进行审查。
我国卫生部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采用HACCP体系,并且开展了宣传和培训工作,但是没有将HACCP体系的管理理念规范化并建立相应的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运用HACCP体系仅仅是满足食品出口的需要,对于国内市场,该体系的应用面还比较狭窄,应该尽快纳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保障中的。
我国已经构建的HACCP系统管理范围极其狭窄,并且从其构建的目的上看,也只是为了食品出口的需要,还没有运用HACCP系统对在国内消费的食品予以控制。笔者认为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恶化、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的提高,我国应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国际化,在食品领域建立起普遍适用的HACCP控制系统。为此,国家应在《食品安全法》指导下建立强制性的HACCP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HACCP执行机构,并且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垂直领导,将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集中纳入到该机构,使之可以进行全程链条式管理。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作强制要求,规定其制定严格的HACCP质量管理方针,并有统一管理的HACCP机构审核和监督。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起完备的HACCP记录保存系统。企业在HACCP系统中所用的全部原料、加工和与产品安全有关的所有记录都应该予以保存,接受HACCP监管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HACCP监管机关也应该建立起完备的验证、核实程序和方法,以便使企业的HACCP系统正确地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食品安全检验专业化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在检验检测上存在较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取消了免检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食品检验的安全性,但是检验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检测能力低的状况仍需要改善。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多,小规模企业又占了多数,其自身食品检验技术落后,对可能危害的食品不能及时查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2005年初“苏丹红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苏丹红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原料使用由来己久,我国执法机构就没有对苏丹红的使用进行任何形式的查处,究其原因,因为当时我国的质检部门根本就没有能力检测出苏丹红的危害性,直到英国的食品研究实验室对苏丹红的成份进行曝光,确定其属于应该禁止的添加剂之后,我国的质量检测部门才引进研究技术,并对添加苏丹红的食品企业进行查处。
因此,我们应引进国外先进的科研技术,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财政在食品安检上的支出,加大科技投入、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为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成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度及检出率。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取消食品检测收费制,实现食品检测机构的非盈利性,从而保障其在检测过程中的中立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性。最终做到更有效打击不安全食品,更有效的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规范化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也是企业的无形资本。我国食品生产领域急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我国食品生产各个环节提供严格的质量监控保障机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6个方面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有利于将食品生产的诸多环节纳入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之下,便于政府、行业、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食品生产的信息透明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从而建立食品安全奖惩的长效机制。与此同时,增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责任心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了消费者对食品卫生安全的信任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社会信用,从而使得整个食品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谐,为食品工业的整体发展创造契机。因此,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监督管理,还需要食品企业提高意识,认识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建立食品的信用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这里认为食品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按如下思路进行:1.为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一个食品企业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实施生产经营活动,要由若干工作人员历经许多工序最终完成,这样一个生产过程要有记录可查。就一种食品具体的生产过程而言,投入生产的是何品种,按照要求使用了什么原料、辅料,用了多少,从哪个仓库提出的,如何进入生产环节的,具体的工序如何完成的,由谁来具体负责的,以及当食品完成了生产过程后,最终生产多少,验收合格多少,入库封存多少等等,都要有记录。
2.为企业建立监管信用档案首先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备案,包括登记注册情况,具备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情况,食品认证的情况,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良好或不良情况等,这些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掌握的情况,应当有所记录。其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在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中的情况,要有记录。

㈢ 双汇在瘦肉精事件中客户关系管理的具体做法以及利弊得失

作为老师 我很不高兴~~你要自己想~~~看书 上网查资料~~~不能这么懒 ~~~你叫什么名字~~小心我扣光你平时分~~

㈣ 从瘦肉精事件中可知双汇集团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对农户的生产规模、诚信状况、饲养监管等都没有做到位。在确定是否采购某个养殖户的生猪时,有无对养殖户进行诚信调查、有无进行实地考察、有无预评估养殖户的饲养流程等。
(二)、双汇集团控制体系不力。随着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大,并购的发生,子公司的成立,都使企业集团资产数量、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等都迅速扩大与膨胀,管理层次加大,管理难度增加,双汇集团作为中国肉类行业的龙头,各种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但是仍然出现如此的低级错误,让我们不能不把眼光聚焦到制度的落实执行的有效性上来,对其执行效果大大的打个问号。一个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以后,需要不断地进行维护、反馈,并且定期的评估修正,一个没有执行效果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一套失败的体系。
(三)、是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不到位。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尤其在对子公司、分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疏漏。没有相关制度约束子公司的销售行为,或者说有但是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和监督。
(四)、是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济源双汇采购员明知采购的是问题猪,仍然进行采购,原料采购如此重要,没有人员对采购员进行监督,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没有做到位。
(五)是员工选拔不慎,缺乏必要的考核与监督。采购员在明知采用瘦肉精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购,而且在接受暗访的时候,将自己的卑劣行为解释的一清二楚,视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健康为儿戏。这种职业道德水准的员工能够进入双汇集团,充分揭示双汇集团只求扩张忽略安全的发展道路,对重要岗位、重点员工的甄别选拔要么是没有制度,要么是形同虚设。
(六)、是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形同虚设。“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作为双汇在产品质量中的执行标准,并没有得到贯彻和实施,最起码是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检验只是为了验证产品是否是安全的,靠检验是查不出来优秀的产品质量的,因此必须从根源上注重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才能再次避免这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

㈤ “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内部控制有哪些问题

(一)、对农户的生产规模、诚信状况、饲养监管等都没有做到位。在确定是否采购某个养殖户的生猪时,有无对养殖户进行诚信调查、有无进行实地考察、有无预评估养殖户的饲养流程等。
(二)、双汇集团控制体系不力。随着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大,并购的发生,子公司的成立,都使企业集团资产数量、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等都迅速扩大与膨胀,管理层次加大,管理难度增加,双汇集团作为中国肉类行业的龙头,各种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但是仍然出现如此的低级错误,让我们不能不把眼光聚焦到制度的落实执行的有效性上来,对其执行效果大大的打个问号。一个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以后,需要不断地进行维护、反馈,并且定期的评估修正,一个没有执行效果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一套失败的体系。
(三)、是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不到位。由哪个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尤其在对子公司、分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疏漏。没有相关制度约束子公司的销售行为,或者说有但是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和监督。
(四)、是验收不规范,把关不严。济源双汇采购员明知采购的是问题猪,仍然进行采购,原料采购如此重要,没有人员对采购员进行监督,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没有做到位。
(五)是员工选拔不慎,缺乏必要的考核与监督。采购员在明知采用瘦肉精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采购,而且在接受暗访的时候,将自己的卑劣行为解释的一清二楚,视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健康为儿戏。这种职业道德水准的员工能够进入双汇集团,充分揭示双汇集团只求扩张忽略安全的发展道路,对重要岗位、重点员工的甄别选拔要么是没有制度,要么是形同虚设。
(六)、是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形同虚设。“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作为双汇在产品质量中的执行标准,并没有得到贯彻和实施,最起码是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检验只是为了验证产品是否是安全的,靠检验是查不出来优秀的产品质量的,因此必须从根源上注重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才能再次避免这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

㈥ 结合双汇瘦肉精事件 论述如何进行质量管理

双汇瘦肉精的本质问题,估计出此题目的人并不了解,所以一厢情愿认为是企业的管理问题,其实实质上是国家标准的问题!
因为国家标准是抽检,比例因数量不同而不同平均约2.5%,因漏检率很高,只要按国家标准,就会有问题出现。
从源上看,生猪养殖归农业-部.门管理,请参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条》。农业-部-门应该定期对辖区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公布,但实际是做了吗?根本没有!!
因此,标准规定为抽检、源头又缺乏管理,导致瘦肉精事件发生,不只是双汇,而是很多,只是因为双汇是大企业,媒体喜欢炒作大企业!
事件以后,双汇实行了头头检验,这是个根本的办法,但据有关负责人说,国家有关-部、协会并不同意,一是因为成本太高,二是其它众多企业都不愿执行,只有双汇一家苦苦支撑。
他举了一个形象 的例子,郑州人都吃黄河水,可是如果你看到黄河的人时,没有人会直接吃,因为泥沙太多,否则就不叫黄河了,但你看自来水管出来的水,就可以吃了,因为经过了处理。
双汇瘦肉精事件以后,全国250多个地方对其进行了轰炸式抽检,结果没有一个产品有问题!

事件 以后,双汇也加强了质量方面的管理,头头检测,聘请 国家检验集团全方面排查、检验、包括对其供应商等。这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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