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何时有听证制度
❶ 什么是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❷ 美国听证会制度的介绍
美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让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得到有效保护、让妥协成为社会“润滑剂”的制度。
❸ 国外价格听证会制度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所谓立法听证制,就是立法机采取会议的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所谓行政听证制,就是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的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事件调查人,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应用处罚依据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程序制度。
资料参考: http://ke..com/view/278837.htm
❹ 国外哪个国家的听证制度较完善
西方的都可以,因为都是一套的。
❺ 听证制度的国外
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又有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e process of law)。
❻ 美国国会听证会有什么实质作用
恰逢美国国会召开听证会来了解日本丰田公司的汽车召回事件,顺便了解了一下美国国会的听证制度。 国会听证会,是有国会听证会制度的国家中,在初步研拟立法政策时收集与分析各界意见资料的一种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权听证会(一种参议院特有的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监督听证会、调查听证会或者由前者合并举行的联合听证会,皆有相同的准备流程与规则。听证会通常包含证人的口述证词及国会议员对证人的质询。听证会类型:立法听证会 委员会会为了可能成为公开法条的的措施或公共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提供一个可以让来自不同背景的证人表达事实与意见的论坛,证人包括国会成员、政府官员、利益团体及学者精英。所以公民的权益也可能直接或间接的被提出的意见所影响。监督听证会 监督听证会是用来复审或研究一个法条、议题或活动,并且常聚焦于联邦计划的品质及政府官员的表现。此听证会也协助确保行政单位在执行法律时能符合立法原意及行政政策能反映公共利益。监督听证会时常在追求政府运作效率、效能与经济性的提升。监督工作在委员会中占了主要的分量,举例来说,在 1996年5月8日这一天里,美国参议院能源暨天然资源委员会为了探讨近日油价的上扬举行了监督听证会,政府事务委员会为了美国联邦国税局相关事务举行了监督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工暨退休福利委员会为了实施家庭与医疗假法举行了监督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印地安原住民事务委员会为了最近涉入印第安人赌博的一个最高法院案件举行了监督听证会。许多委员会监督相关立法听证会中既有的计划,或者在例行再授权一个计划时扮演监督的脚色,所以监督听证会可能会与立法听证会一并举行。调查听证会 调查听证会与立法及监督听证会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不同之处在于举行此种听证会是为了表达国会要调查的决心,通常是在于政府官员在执行其政府职能有错误之嫌疑或公民活动表达需要立法补救之时。国会的调查职权是广泛的,并且从早期共和制度之时开始已经行之有年。在美国历史中最具指标性的调查有美国信贷公司丑闻、蒂波特山丑闻、陆军-麦卡锡听证会、水门事件及伊朗门事件。因此调查听证会往往帮助立法机关去揭露问题的所在。另外,司法行动将可能优先于国会的调查,或与听证会同时进行,或遵循听证会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同意权听证会 为总统提名而举办的同意权听证会是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参议员之咨询与同意(advise and concent)的职责,每个参议院委员会在不超过本身权责范围之下举办对总统提名案有其行政及司法之地位的同意权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往往提供人们一个监督被提名人部门与机构的机会,而大部分的同意权听证会是例行性的,有些则是为了任命与提名有争议性而额外举行的。类似的,在宪法的规定之下参议院也必须对行政单位与外国政府签订条约的批准与否实行同意权。举例来说,在1999年10月,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与美国参议院军事委员会对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召开了听证会,在同一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也开了有关于批准与爱沙尼亚、委内瑞拉、丹麦等多国的税务条约举办了听证会。虽然这种听证会并不如所谓的同意权听证会那么多,但这些听证会让参议院能依其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在公共政策的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现场听证会 现场听证会是在美国国会所在的华府之外的地点举行的国会听证会。
❼ 求书,有关立法听证制度方面的著作,国内外的均可(最好是国外的)
给你推荐八本,如下,希望能帮助到您。
1.听证:中国转型中的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立法建议、实践指南、案例
李楯 编/2008年12月/知识产权出版社
法治的原则是: (1)人的基本权利是立法所不能剥夺的。 (2)一切法律上的决定均须遵循预设的程序做出,非经正当过程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3)一切法律上的纷争最终可获独立的和中立的...
2.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
杨雪冬 编著/2004年04月/中央编译出版社
本书聚焦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立法听证中的利益表达和公民参与、立法听证的技术安排、立法听证规、当代中国立法听证面临的挑战困境,以及国外的立法听证等关键问题,以全新的视角透视了立法听证在当代...
3.行政听证制度研究
章剑生 著/2010年01月/浙江大学出版社
《行政听证制度研究》在对行政听证制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透过比较法的视野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结合中国法规范,分析了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政府定...
4.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
彭宗超,薛澜,阚珂 著/2004年05月/清华大学出版社
该书将听证制度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突出了听证制度的政治意义,运用对比研究,阐述精辟、透彻,富有说服力。适合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士参考阅读,同时也适用于大专院校公共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教师..
5.中国公共听证研究
李春燕著/2009年04月/法律出版社
五年前,我将“公众参与与行政法”作为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讲课的论题,当时,不少博士生有点“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课后,他们恍然大悟: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与传统行政法的重要区别所在,也是现...
6.行政法史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
关保英 主编/2008年0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史论丛》是“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阶段性理论成果,也是重点学科所凝练的学科方向的具体落实。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相关范畴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其既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
7.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卷)
应松年 主编/2005年01月/中国方正出版社
本书系综合性、系统性兼具研究性的教科书,其目的不仅在于向读者介绍和传授关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努力汇集和反映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成果。基于此,编著工作伊始我们...
8.立法效益研究 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
汪全胜 著/2003年08月/中国法制
汪全胜,男,1968年生,安微桐城人,法学博士,安微省高等学校科带头人,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系副主任。1952年安微师范大学政系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安微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毕业...
❽ 西方行政听证制度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好方法太多了,但是由于不符合我国国情,也就是某些人的利益,被帕斯了
❾ 听证制度的种类
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也被称为。“基于证据的听证”、“完全的听证”。正式听证的适用不取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根据听证记录规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则行政机关必须举行正式听证,反之,则不受行政程序法约束。
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陈述的听证”。
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示意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此外,二者在听证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听证一般由行政法官来主持,非正式的听证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员主持即可。
正式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机会,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因此,正式听证中在美国的适用远不如非正式听证,范围很小,仅限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时才适用。
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
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
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这是葡萄牙和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根据听证的形式对听证的分类。听证是采取书面听证还是口头听证,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谓书面听证指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其意见。在采用书面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他的意见,给予的期间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对决定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阅卷宗的时间和地点。利害关系人在答复,可对构成听证程序标的的问题表明立场,申请采取补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口头听证指以口头辩论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相当于美国的正式听证。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选择口头听证的,最少要提前8天传唤利害关系人。口头听证要审查所有有利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记录,记载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主持听证的机关不是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则要制作调查员报告书,对行政决定提出建议,并说明该建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