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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在新闻宣传中信息隐私

发布时间: 2021-03-12 18:26:03

Ⅰ 近期发生的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新闻

狭义而言,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公众传达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信息,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都是可以报道的,有关公民的隐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Ⅱ “扶贫公示牌”不宜泄露贫困户隐私

扶贫挂牌的是国家政绩工程,是必须的宣传广告工程,没有挂牌的扶贫是领导的跟班支持者心腹干将,是国家真正扶持扶贫的对象,是隐形隐秘的不公开的!

Ⅲ 新闻媒体报道中引用公开资料中姓名,涉及侵犯姓名权和隐私权吗

不侵犯。因为这些信息本来就是公开的,而且新闻报道中的引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Ⅳ 新闻传播活动容易发生哪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第三种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第四种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第五种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第六种是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第七种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Ⅳ 新闻采访中涉及的侵害隐私权指哪些方面

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1.采访侵权
采访是新闻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采访,便没有新闻报道。进行新闻采访,不得损害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损害他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等权利。然而,现实中采用非法途径进行采访的事件时有发生:非法侵入民宅,强行采访,使被采访者(有时甚至是受害者)精神惊恐,生活受到干扰;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未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强行摄影;采访遭拒绝,不断以电话等方式纠缠、骚扰等。
2.报道侵权
新闻报道是新闻活动的主要环节,只有经过报道,新闻才得以传播、产生(一定范围的)影响。报道侵权往往表现为对私人事实的公开披露,例如有的介绍某人成功的艰辛时,将其爱人的精神分裂症,孩子的弱智加以陪衬;还有的新闻作品对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做了如实报道,使得当事人本人已被人忘却或很少有人知道的秘密大白于社会。私人事实主要包括:公民私人姓名、住址、电话;个人财产情况;私人信件、日记、文件;个人性生活内容(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以及私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私事如个人失恋史、个人疾病、家属遗传病史等。

Ⅵ 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Ⅶ 贫困户有什么样的隐私不能公开一个真正的贫困户就能公开!透明!除非不是贫困户!

一个真正的贫困户就能公开!透明!

Ⅷ 媒体进行新闻报道中,如何与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平衡

新闻报道与公众的隐私矛盾主要体现在信息采集手段与报道内容上。避免因为新闻采访与报道对当事人及公众造成间接伤害是媒体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主要解决办法:
1、规范约束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2、提高公民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Ⅸ 寻求具体的新闻泄露隐私的案件

在1997年的4月和9月间,发生了两起案件,引起了众人对新闻媒介的评说,这两起案件发生的地点虽然远隔千里,但引起的话题却是一样的,即关于新闻媒介的道德自律问题。下面我们先简单地谈一下这两个案件及其与新闻媒介的关联。 1997年4月16日晚,台湾著名艺人白冰冰接到恐怖电话,说她女儿白晓燕遭绑架,并要她准备500万美元现金。她即打了电话报警。当天晚上,就不停地有记者打电话到白冰冰家。4月15日,白家门外有近十辆采访车“布阵”,白冰冰曾哀告记者,不要报道。尽管大部分媒介没有报,但还是有两家报纸抢先报道了。4月17日绑匪约了交钱地点,白冰冰由一女警察乔装成女伴陪同赴约,后一警车装成出租车跟随,但没有交成,路上有两家电视台的车一直跟着,中途警方曾下车让电视台的车离开,但其中一记者对警察说:你们撤,我们就撤。案发第五天又一次约定交钱,但还是因为有大批的采访车和警方的直升飞机,没有交成。此后几天,因绑匪知道白身边有记者、警察,不再打来电话。4月23日,一份杂志在封面报道"白冰冰重演七年恶梦,茶饭不思捶心肝168小时。"愤怒的白冰冰向台湾新闻局长投诉。警方则花钱四处收购该份杂志,希望不要警动绑匪.接着还有一次约定也没有交成,因白家门口挤满了采访车。 直至4月26日,警方才打破沉默,公布白晓燕已失踪十余天下落不明,并公布了案情。这时有报纸形容台湾媒介象解禁的囚犯兴奋地冲出牢房,新闻媒体巨细无遗地报道了追踪多日的内情:如何窃听到警方与白冰冰的电话以及绑匪与白冰冰的电话。有些记者甚至还自述守候在白家十多天,无聊时如何窃听同行在电话同家人或其他人的对话等等。(在台湾这些窃听的设备都很容易在市面上买到)。除此之外,还有两家媒介,刊登了其通过特殊途径搞到的,白晓燕活着时被绑匪强行拍下的裸照,《中国时报》更是29日的头版刊出白晓燕尸体的特写照片。 后来直至在4月28日晚,才找到了白晓燕的尸体。而涉及些案的嫌凶也因窃听到警方的搜捕电话,闻风而逃,直至1997年11月才逮捕归案。 对此,有人指责台湾新闻媒介害了白晓燕.白冰冰在第一次公开露面时含泪申诉,说她付赎金时,都有媒介的车跟随。绑匪警觉逃逸,也是因为有电视台的采访车出现。有人指出,白冰冰作为一名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削减是其职业代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不能保有最起码的隐私。白晓燕不幸被绑、被凌虐致死,而媒体即对此进行戏剧性抄作以刺激销量和收视率,公开她在无力反抗下被拍下的裸照、断指及浮尸的照片,并且在法医报告未出来就猜测她是否被奸杀,这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对白冰冰更是双重伤害。台湾媒体倾全力报道白案,挤掉其他重大新闻的篇幅,实际是剥夺了人民的权力,只满足大众偷窥他人隐私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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