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
❶ 什么是智慧警务
一、智慧警务发展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经济发展,我国社会治安构成要素日渐膨胀,给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而警力资源则几乎未增长,导致供需矛盾日益激化。在此背景下,警务机关亟待通过新技术和新模式寻求突破,以适应当下公安机关业务变革的需求。警务工作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等技术融合的驱动下,呈现出新的发展特征。
"智慧警务"的提出顺应了警务智能化的潮流,是警务智能化的一种重要形态。智慧警务以提升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为主要目标,以实施大数据战略为路径,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为支撑,打造警务工作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实施智慧警务战略后出现了更加集中的省级公安大数据云中心和统一的移动警务应用平台,以及高度融合、协同作战、一体化运作的指挥中心、情报中心、新闻中心和互联网监控等中心,逐步形成大数据驱动下的警务新机制、新模式,从而实现具有系统化、智能化、扁平化、化、动态化、人性化特征的"智慧公安",提升公安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推动公安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智慧警务的发展基础
大数据是信息资源,是开展智慧警务的必需燃料储备,而数据的感知和采集以及大数据平台的搭建是智慧警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这也就是所谓的公安信息化建设内容。毋庸置疑,公安警力的战斗力需要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警务机制创新、提升警务工作效能,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实战能力。在此趋势下,近年来,江苏、南京、广州、深圳等各大城市都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数据信息化建设工作。
不过,警务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交通、治安、消防、边防、社区等多个警种,传统的警务业务分割格局导致数据资源呈现碎片化和原始化,很难形成足够的情报信息来支撑大数据分析研判及服务决策的需求。可以说,当前碎片化的信息分布状态与及时高效决策的现实需求越来越不相称,信息资源整合应用亟待突破。
因此,公关机关在推进警务信息化进程中,不但要增大具有感知或机器视觉能力的监控摄像机以及其他物联网终端设备的覆盖规模,更为关键的是要建设全省警务云,汇聚全警数据和社会数据,加快各警种之间的信息资源融合,横向打通各业务版块,为全警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公共的技术环境和服务支撑。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就能够在没有经济条件和技术能力建云的情况下,共享使用全省警务云提供的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从而大大提升基层民警办事效率,减轻民警工作压力。
三、智慧警务的主要表现
(一)移动化
当前,警务工作越来越呈现出紧迫性、强移动、高突发性的特点,而且,警务人员特别是基层民警,在外勤作业时经常面临不同情况的各类采集、记录等大量复杂信息工作需要处理,而移动警务设备可以助力民警接处警、现场勘查、信息采集、信息核验、巡防互动等工作,实现民警快速处警及社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基层干警减负、增资。
移动警务的终端设备主要包括移动警务终端(包括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现场信息录入与存储等应用)、执法记录仪、移动车载、警用穿戴设备以及移动警务平台等。以移动警务终端的摄像头为例说明,智能化摄像机头可直接在端侧将采集的视频图像进行识别处理,以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视频图像的结构化处理,然后再将标注过的结构化关键信息上传移动警务云端平台进行研判决策,不但大大减少云端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提升现场办案的效率,更好的发挥移动警务的实战价值。无疑,在人工智能加持下,这些移动警务设备能够更好地推动智慧警务工作的开展,大大提升警务人员的业务实战效率,而且可以警务平台和上层公安信息系统无缝对接,真正实现全警信息化。
由此可见,移动警务终端不但是公安大数据信息采集源,而且是一线警务人员警务处理最重要的助手,在公安大数据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各省公安机关的日益重视。实际上,早在2017年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移动警务应用体系。目前,全国各地公安都在加快移动警务体系的建设,将公安信息化应用从桌面应用向移动终端拓展。
(二)智能化
无论是智能前端设备(包括移动警务设备),还是警务云平台,采集数据的价值实现都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应用。前端是各类识别与比对以及视频结构化的实时处理,以在端侧实现智能化,满足前端场景应用在时延、功耗和性能方面的需求,而后端则是体现在基于多维数据的深度分析研判,相当于是作战指挥中心。不置可否,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基于大数据的研判分析在侦破案件、预防犯罪、精确打击以及辅助决策等警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实战价值。
在我国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建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的视频监控设备布点。不过在人工智能尚未落地之前,来自这些监控设备的海量数据和公安业务数据并未真正关联,视频侦查依然是靠人力对嫌疑人、车辆、物品特征等案件信息进行搜索和标注,业务效率依然低下。但是,通过在前后端融合人工智能技术(算法和算力),通过对海量多维数据进行分析和建模,深度挖掘出各类数据背后内在逻辑关系,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的深度应用和综合应用。
业界皆知,人工智能能能够迅速对视频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对人、车、物进行快速识别比对。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安行业应用更为广泛,包括布控排查、边境检查、犯罪嫌疑人识别、司法人像鉴定、重点场所门禁以及宾馆、网吧、娱乐场安全管理。除了人脸识别,车辆识别以及语音识别等涉及人工智能的相关技术也越来越多的落地到公安行业应用中,为公安信息化以及智慧警务建设添砖加瓦!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应用的商业化,通过警务云平台,民警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一键调图""图案关联""以图搜图"等,甚至在几秒钟内,就从海量视频中搜索到相关人像。从而大大提升公安办事效率,而且AI技术趋势下,警务也从事后侦查转为主动防范,因此,融合AI的研判分析在安防智能化发展的中的重要性不言喻。
❷ 《公安部关于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标准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应当是领导班子和队伍法律素质较高、执法制度健全、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质量优秀、执法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机关。具体标准包括:
(一) 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严格依法办事,近两年内没有因执法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受到纪律处分,无民警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辞退、开除;
(二) 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制度、理论中心组法律学习等制度,落实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制度;
(三) 各部门和各执法岗位任务明确、职责清晰,执法责任制健全,各项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执法基础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案卷的制作、管理规范;
(四)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执法制度,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行为规范;
(五) 警务公开制度落实,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群众办事方便;
(六) 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监督渠道畅通;
(七) 近两年内信访案件依法查结率在90%以上,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撤销、变更率在10%以下;
(八) 近两年内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连续达到优秀;
(九) 近两年内无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重大违法问题和监管场所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因执法问题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十) 辖区内社会治安秩序良好,随机问卷调查,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执法示范单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其作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指导、协调以及监督,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要善于发现执法质量较好、执法制度较完善、执法规范化水平较高的基层公安机关,帮助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扎扎实实创建一批执法示范单位,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县级公安机关及基层一线科、所、队要积极主动参与创建工作,从端正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被推荐命名执法示范单位原则上是县级公安机关和基层一线科、所、队,地市级公安机关确实做得好的,也可以推荐和命名,但必须坚持标准,从严把握。
(三)切实加强对已命名执法示范单位的培养。对于已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加强和深化创建工作,打造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优秀品牌。要不断改进和创新指导、培养方式,深入执法一线,帮助已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总结执法经验、完善执法制度,培养出公安机关真正的执法“精品”,使执法示范单位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成为其他基层单位学习的榜样。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按照程序撤销执法示范单位称号。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让执法示范单位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执法示范单位能够起到典型示范作用,有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四)大力宣传推广执法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在创建工作中,各地要十分重视宣传、推广执法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成功经验。要总结执法示范单位行之有效的执法制度,以及规范执法的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公安部将区分不同区域、不同治安形势特点,从已命名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重点加以宣传、推广,树立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的“标杆”,最大限度发挥执法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
只作为参考。
❸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什么
结合公安机关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即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经济文化保卫)、刑事犯罪侦查;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巡特警、警卫等职能的机构和派出所,在编在职、评授警衔的人员。
执法勤务机构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
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 25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 1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1、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2、工作年限满 2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1、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2、工作年限满 15 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1、首次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关于命名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❹ 麻城市公安局的机构简介
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和“四项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公安工作,多项业务工作在黄冈领先,在全省有位。自2006年起,麻城市公安局连续六年被省公安厅评定为“执法质量省优”,被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连续两年荣记集体三等功;被省公安厅评为“2007至2011年度全省优秀公安局”;2012年10月,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
❺ 2016年消防宣传资料
2016年公安部消防文件范文一:
面对2xx年更加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给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全市公安机关将按照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议提出的“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支撑,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投入及支持,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和全国公安机关八大信息资源库,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强化公安科技信息人才的培养和信息系统的应用,切实发挥公安科技手段和信息资源服务公安工作的特殊职能,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二是认真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建立热点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影响辖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热点、矛盾的化解工作,完善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全力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三是认真总结分析3年为期“三基”工程建设的成效及经验,研究“三基”工程建设成效的巩固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全力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毒品犯罪和经济犯罪,研究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类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五是强化治安行政管理,集中整治突出社会治安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做好社会面的治安防控工作,维护辖区和谐有序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是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在认真总结分析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中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质量监督考评、执法档案规范管理和执法办案长效机制建设作为公安工作发展的立足点,采取日常监督、交叉考评、年终量化考核等方式,全力推动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
七是进一步研究出台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和公安机关便民利民的措施及办法,从抓全体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理念的教育入手,不断改进和加强公安机关服务社会、服务民众的职能,以适应经济社会日趋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保障服务。
八是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教育的各项措施,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整个队伍沿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为全市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2016年公安部消防文件范文二:
一、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统一全体民警思想认识
1、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公平正义的观念、基础工作是各项公安专门工作基础的观念、严管严控挤压犯罪空间的观念、社会治安可控制的观念,充分体现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
(略)
三、坚持严打方针,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5、严厉打击命案打头的严重暴力犯罪。要强化对现行命案、劫持、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快侦快破,提高破案率;要加大宣传教育和重点防范力度,切实减少引发命案、大案的机率;要加大负案逃犯的追缉力度。
6、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打头的有组织犯罪。
7、严厉打击“两抢”打头的多发性侵财型犯罪。要加大社会面巡防力度,提高现场捕获率,增强动态控制能力。
8、切实解决重点地区、重点方面的治安问题。要坚持“哪个地区案件高发,就重点整治这个地区;哪类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这类问题”,从打、防、控各个方面整体考虑整治工作,切实改变管理混乱、阵地失控的状况,保住一方平安。
四、切实加强命案侦破工作
9、完善命案侦破工作机制。要根据命案侦破规律,力争发一破一;要以打促防,打防结合,尽量减少可防性命案的发生,真正实现“两降一升”的目标。
五、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严格公共安全管理
10、加强影响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标,交通、消防、治安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按照“适度超前、便于落实”的原则,加强建设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案(事)件。
11、全力做好各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安全保卫工作为重点,立足苏州、服务大局,超前谋划、周密部署,早作部署、责任到人,确保实现“绝对安全、万无一失”的总目标。
六、加大社会防控工作力度,增强驾驭社会治安能力
12、完善社会面巡防工作建设。要规范从110指挥中心到特警支队、交巡警、分局、派出所、卡口岗亭等各个节点的指挥运作机制,理顺各巡防警种的工作职能和责任,深入实施“四色布警”工作机制,提高现有道路监控设施的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巡防工作水平。
13、加强重点场所、行业管理。要对易发案场所、行业加强管理,促使其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间。
七、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努力做到“力量往基层使、工作往实里干”,真正将“三基”工程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抓紧抓好
14、严格落实公安部和省厅工作部署。要以“金盾二期”建设、三级设防体系建设、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重点,狠抓重点工程的建设;要以警力下沉、农村警务室建设规范、巡防机制常态运行和重点管控为重点,狠抓关键措施的落实到位;要深入推进警务改革;要切实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考核。
15、积极探索长效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苏州市公安工作“三基”工程建设规划》,最大限度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到公安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规范、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机关警力占比不超过10%、确保实战单位非实战人员不超过10%。16、做实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要通过多种方法解决警务室警力不足问题。农村警务室原则上一村一室、一室一警,二室一警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警务室总数的20%;要进一步明确警务室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在安排非领导职务时,要优先考虑有较长社区工作经历、实际表现较好的社区民警。
八、进一步提高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
17、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要尽快落实苏州市科技强警示范城市的建设计划,认真开展“金盾工程”二期建设,扎实推进古城区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建设、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全市警务信息综合平台建设。
九、加强公安执法工作,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
18、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统一规范执法的思想观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不断完善执法考评体系,制定全市统一的案件审核规范,明确范围、要求、方法和标准,促进执法质量考评更加规范;要加强对基层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基层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执法问题,支持基层工作。
十、切实加强涉外安全保卫工作
19、不断深化涉外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建设。要将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充分发挥兼职外事警官、涉外单位专管员、外聘高级翻译和基层力量的作用;要不断完善涉外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涉外安全保卫工作,减少涉外案件发生;要切实加强临时来苏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和散居社会面境外人员的管理。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实力和整体形象
20、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重点学习党的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要完善领导干部学分制和菜单式选学制度;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21、强化干部工作。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出台科级以下干部管理规范,施行交流轮岗办法,逐步推行基层领导竞争上岗,试行基层领导聘任制和任期制;要加强人才库建设和管理,丰富和优化全局的人才结构;进一步盘活现有警力资源,拓展民警成才空间。
22、开展和谐警队活动。要巩固和提高正规化建设水平,争取达到全国一级示范公安局标准;要以市局八大工作机制、“三所三队”正规化建设标准为依托,积极探索和谐警队建设的具体目标和内容,实施标准化管理和和谐警队建设的试点工作。
23、强化专业训练工作。要加强兼职教官队伍建设,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开设讲座,提高专业教育水平;要强化警种专业队伍业务训练,按警种职能的需要,提高专业化训练水平。
24、提高公安文化宣传水平。要大力培养选树宣传身边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要加强苏州公安文化建设,市局、各县市局、分局年内要完成警察博物馆、局史馆、陈列室和警官俱乐部的建设任务,年内组织好第二届公安文化周活动;要积极组织策划重大题材的新闻宣传。
25、加强惩防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要对队伍中出现的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做到“四个不放过”;要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三无”基层所队活动。
十二、切实发挥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实战效应
26、加强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要广辟情报信息来源,获取各种有利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侦查破案、对敌斗争的情报信息;要以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促成全局资源的共享,督促民警做好查控工作,实现采集、研判、运用的良性运转;要加强研判,各实战部门要保证年内落实好研判人员,形成工作机制。
十三、切实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和效能
27、加强机关工作建设。要准确职能定位,机关部门既要对本地区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组织指挥,又要具体参与实战业务;要做好机关部门的基础工作,各警种、各职能部门要搞好各自的基础规划;要按照实战化、专业化的要求,抓好自身建设,苦练基本功,培养行家里手,建成本领域的尖刀队,切实担负起指导基层和攻坚克难的任务;要切实为基层服务,政策导向、制度设计、机制建设要向基层倾斜。
十四、积极破解外来人口管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28、强化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同级综治委,围绕外来人员的工作点和落脚点,把信息采集、输入工作,分解部分到用工单位,及社区、物业、中介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要将登记工作的重点放到散居社会面和外来“三无”人员上,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高危人员的筛选、确定和落实管控措施上;要花大力气推动集宿管理、私房出租户“定室定人”管理,切实服务现实斗争。
2016年公安部消防文件范文三:
XX年,区公安局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精神,以建设“长安xx”为总目标,以“世博会”安保活动为主线,以深化“三项建设”为抓手,继续保持对各类违法犯
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体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具体确定了“1234”工作目标,即“一个中心,两个重点,三项建设,四个突破”。“一个中心”,即围绕“世博会”安保任务这个中心,充分发挥“护城河”作用,防止不稳定因素流入上海,为“世博会”的顺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外围环境;“两个重点”,即紧扣打击和防范两个重点,继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控”的工作态势,全力巩固“长安xx”创建成果;“三项建设”,即全面加强公安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继续深化“三基工程”,进一步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四个突破”,即在打击刑事犯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队伍规范化管理四个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动xx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以“世博会”维稳安保为中心,营造持续稳定的治安环境。充分发挥上海“护城河”作用,严密水路、陆路的治安查控,强化本地政治和治安维稳工作。要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持“枪杆子”、“笔杆子”两手抓、两手硬。借鉴奥运保卫工作经验,总结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各项工作能力。及时发现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苗头,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强信访“绿色通道”和“公调对接”工作,及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营造和谐良好的警民关系。以社会治安持续平稳为目标,以方面性、区域性治安问题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驾驭和控制治安局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应对撤市设区治安格局重组的深刻变化,整合现有人防、技防、物防等治安防控资源,进一步加强“大防控”体系建设。
二是以“三项建设”为主导,继续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机制建设,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实现警务信息的应用从单向的、粗略化运行模式向双向的、精细化模式转变,打赢新形势下信息战、科技战。加强犯罪规律特点的分析研判,积极探索防范打击多发性犯罪的有效办法,不断增强人
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教育和引导民警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认真把好执法程序规范关,强制推行案件网上流转,加大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滥用权力、刑讯逼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对治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满意率低、执法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坚决实行执法质量“一票否决”。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此作为推动公安主业和队伍建设上新台阶的动力和检验标准,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体制机制;积极响应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在便民、利民、惠民上研究出台更多更好的服务举措,努力构建警民互信、专群互动的新型警方公共关系。
三是以提升品牌效应为载体,继续抓好抓强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文化育警、以警为本、以德治警”方针,以培育警察核心价值观为目标,以提升品牌效应为载体,培育队伍建设新亮点。要加大教育管理、考核考察、交流调整、监督制约等各项工作的力度,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尊重民警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民警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从队伍管理的基础环节和基本要求抓起,规范民警行为举止,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增强民警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行为养成,实现队伍建设、教育训练、执法执勤、内务管理、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全面推行警务公开、警民联系、“述职述廉”活动,健全定期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开门评警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树立良好的警纪警风,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❻ 执法资格考试只能是在职民警才能报考吗
执法资格考试不是只能在职民警才能报考。在执法分类明细中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都需要执法资格考试。
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
行政执法资格证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执法资格证只限于北京市使用(执法证上都有注明执法范围)。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6)关于命名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扩展阅读:
2010年9月,公安部制定《考试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在全国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考试分为基本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人民警察必须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否则不得办理案件。
2011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5个行业公安机关分批开展了首次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共有170余万名公安民警参加考试,占全体公安民警的94.54%,其中约166.6万名民警通过考试,考试合格率为97.9%。
❼ 十八大以来的公安队伍有哪些变化
以“规范”应万变 开启全新执法时代 ——感受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
如果将执法规范化视作一把标尺,那么,每名民警都能通过它丈量出自己在社会法治进程中的长短;如果将执法规范化视作一架天平,那么,每名民警都能通过它衡量出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分量。
仔细留意身边,你可曾发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大潮中的一朵朵浪花?
派出所设立专门醒酒室;执行公务使用标准化语言;入户调查要穿上鞋套;救援溺水人员,民警必须亲自下水;执法记录仪将执法全过程拍摄,由督察部门入档……
假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那么,这些便是全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助推执法规范化跃上新台阶的一个缩影。
公生明,廉生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健全执法制度,推进执法公开,开展执法培训,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管理队伍,着力增强法治思维,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吹响全面迈向“法治公安”的新号角。
约束之手
以标准化为依托,健全完善执法制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公安机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提供群众满意的“公共安全”产品,就必须首先注重过程控制和细节管理,将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执法标准统一化、办案流程具体化、办案要求明确细化,使民警执法时有章可循、有例可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问计“标准化”,正是把好这道质量关的绝佳路径。每一次执法活动背后,都似有一只无形的约束之手,那就是规范。立规定矩,成了规范执法的切入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近年来,在公安部的推动和努力下,与执法紧密相关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就先后制定、修改了数十部。
2013年,公安部根据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23件部门规章,完善了29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发布了有关“巡逻盘查”、“现场处置”、“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重点环节的330余件规范性文件。这部堪称“红宝书”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一批基层急需的执法制度为重点执法环节、执法岗位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成为广大基层民警进一步向标准化迈进的“法宝”。
不同层级的执法制度逐步覆盖了从接处警到案件终结的全部执法过程,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执法制度体系,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发挥着重要的引领、规范作用。据统计,仅省级公安机关就制定了2800余件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民警执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还全面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建立完善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制度,使保障人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严格化。
同时,公安部还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规定》等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理念之变
以精细化为手段,助力民警执法能力大提升
比定规矩更难的,是转变执法者头脑中的观念。从执法“治民”到执法“为民”,一字之差来之不易。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有的公安机关习惯以管理者自居,有的民警也把执法看成是一种特权,因而出现个别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办事刁难拖沓,甚至出现公权私用等现象。为此,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大力加强执法思想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同时,通过大规模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
据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公安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大规模执法培训,已累计培训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1000余万人次。
在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并先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基本级、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这场被称为民警“高考”的大规模考试意义深远。公安部要求,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派出所长、刑警队长等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通过中、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者优先晋升职务。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大大提高了全体民警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掀起了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同时,在日常执法中,各地还注意积极创新方式,力求取得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江苏在全省公安机关推广了盐城市公安局的“说理执法”工作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以平和的态度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
江西省宜春市公安机关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以人为本,通过处罚前先开展背景调查、处罚后再跟踪回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执法对象,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情况下,作出宽缓的处理决定,让人民群众感觉到了公安机关威严中的温情;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从事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从细节入手,以民心为重,通过不断引导公安民警深入思考和认识“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等问题,公安机关逐步实现从管人到服务人、从被动转为主动的执法主体意识转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深印在民警的头脑中,成为公安机关日常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科技之翼
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监督力度、提升执法效能
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给执法全程打上了现代科技的深深烙印。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的网上执法监督平台给办案民警帮了个大忙。针对正在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网上执法监督平台向民警发出提示:该案现场勘查不够详细,特别是缺少对受害人伤情记录的视频、图像资料。办案民警马上找出出警时拍摄的伤情视频、图片,将这些资料上传到系统里,使整个过程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民警本次办案的考核分数也在网上自动生成。这是山东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公安法制视频监督信息系统的一个缩影,它实现了省公安厅到一线所队点对点的远程讯(询)问、复议听证等信息化深度运用。
执法信息化建设近年来取得长足进展。各地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和监督管理新模式,普遍建立运行了统一的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启用了电子笔录、电子印章,建立了电子执法档案,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
从110接警开始,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要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法律文书。网上呈请审批、法制部门网上审核、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网上批准,案件证据材料、办理流程都在网上实时呈现,违反法定程序自动预警,从而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拓展了监督空间。
江苏利用智能预警模型,使系统能够自动查找可能存在问题的警情、案件等,提升了执法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陕西省公安厅确立了“全警执法规范化、规范执法信息化”目标,实现了全省执法办案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
在北京市公安局,民警们渐渐习惯了在被监督状态下工作。胸前的摄像头记录下执法全过程,传回由督察部门入档,这被戏称为“黑匣子”的装备叫做“规范执法通”。
“起初,被‘监视’是不适应,但慢慢发现,被‘监视’的好处远远大于这种不适应。”北京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民警讲述了他的一次亲身经历,“有一次深夜出警遇到一名醉酒者,清醒后说民警打过他。要是在以前,那可就说不清了,大半夜的也没证人,还好当时我们带着执法通,把录像一放,这人就灰溜溜地走了。同样,监督是双向的,基层民警也必须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办案。”
民意之鉴
以公开化为桥梁,有效增强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开是防止、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方便群众、提升自身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
2012年8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要求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执法公开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请问一下,我的案件回告代理人唐所长在不在?”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一派出所内,一名办事群众正在问询。
原来,执法回告工作要求公安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或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督促民警,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诉求,始终置案件于动态管理之中。”荆州分局局长王成介绍说,该制度实行3个月内,分局先后开展治安、刑事案件执法回告158起,被回告群众普遍满意。
在辽宁,公安机关建立了网上公安机关服务大厅系统,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有关公安机关服务社会的内容及程序,查询警情和案件有关信息,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言献策、参与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在山东,案件回访制度积极推行,对已查结的治安案件和已调解完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执法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门访谈,听取当事人对公安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治安稳定”的目标。
在吉林,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省公安厅研发了执法公开系统,第一时间将刑事、行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12110报警平台向控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及时告知执法进展和结果。
为加强事中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在基层办案所队设立了法制员,把好法制关。
2010年,公安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北京4地为“领头羊”,带动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持续发展。2012年,公安部命名了12个市级、105个城市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以及243个基层所队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公安机关在规范化中开启的全新执法时代,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天地。
❽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8)关于命名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决定扩展阅读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❾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纠错管理的最新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