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完善决策听证制度

完善决策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12 10:59:22

1. 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落实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去。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党中央反复强调,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又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创新发展思路,努力使我们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更快更好地发展起来,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深刻认识这些重要论述,对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政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不是自觉地,就是盲目地实行某种政策。”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始终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而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充分反映群众的愿望。

深刻了解民情是决策的基础。所谓民情,就是指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的真实情况,这是我们作出决策的根本依据。只有当决策正确反映客观世界时,才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促进作用,否则,就不会有什么作用,甚至还会起阻碍作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无论作出什么决策,首先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使各项决策真正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坚实基础之上。

充分反映民意是决策的关键。所谓民意,就是指人民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在决策过程中,了解民情、体察民情是基础,反映民意、体现民意是关键。人民群众既应是各项决策的直接受益者,又是这些决策的具体实践者。他们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愿望,对各项决策的制定理应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决策时必须广泛听取群众的呼声,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切实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各项决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广泛集中民智是决策的核心。人民群众既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又是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也是政治文明的创造者。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基本原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作决策时始终坚持以民为本、广泛集中人民智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人民群众的才能、智慧和丰富的创造力,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时取之不尽的源泉和动力。综观许多地方和部门的正确决策,无一不是开发民智、集中民智、利用民智的结果。

切实珍惜民力是决策的落脚点。所谓民力,就是指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各种力量,既包括物质力量,也包括精神力量;既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包括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建设热情。有效运用民力,充分调动民力,是我们党取得中国革命伟大胜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巨大成就的宝贵经验。我们一定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爱惜人民的劳动果实,珍惜群众的建设热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搞那些劳民伤财、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使我们的各项决策和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群众要求,从而进一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我们党在新的世纪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重视决策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把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到实处。

一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和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在作出决策时必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当前,各级决策机关、政策制定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正在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分强调把执政为民放在首位,这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而且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下情上达的传输渠道,有些地方还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要健全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对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及事项,如干部人事任免、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处罚事项等,实行社会的公示制、听证制,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使各项决策的过程和内容更加公开化,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的落实;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彰显政治诚信,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

三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面临的决策问题与传统社会迥然不同。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关系、利益矛盾十分复杂,而且关联性日益增强,往往牵一发动全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日益融合,因此决策时需考虑的因素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纷繁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在作出决策时,仅仅依靠少数几个领导的智慧与经验已远远不够,必须依靠“智囊团”的力量,充分利用“外脑”,广泛集中各部门、各领域专家学者的智慧,常向科学家、专家们虚心请教,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及时性、科学性、正确性。

四要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不经论证,仓促决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现象,在少数地方、基层仍然存在,“决策时拍脑袋敲定,要钱时拍胸脯担保,失败时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仍然存在。有鉴于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我们要“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对于那些不遵循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毫不手软地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千方百计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内计划经济在国内占主导地位,反映在行政领域就表现为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或命令性计划等,这也影响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轻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观点。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及于关注,知情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听证制度作为公民了解政府有关信息的制度性保障,在实践中未得到有效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
正式的听证制度仅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其余尚处于立法实践阶段,这就使得有些行政机关对其持漠视的态度,该听证的未听证,或者无故拖延听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上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视态度,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不理想。
2、行政首长制在听证过程中仍占主导地位
目前,学者们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听证笔录是否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西方的案件排它性原则来看,听证笔录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行政机关系统长期奉行行政首长制,在听证结束后,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另一方面,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原因在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较低,要完全依赖于听证过程中质证的证据做出行政裁决尚不可能作到。
3、公民听证意识有待相对较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的“听证会热”为我国听证制度作了一次广泛的宣传。不尽人意的是这些听证会在举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违反听证程序的做法,媒体对听证制度认识上存在误区从而导致了错误报道,混淆了广大人民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误将听证会等同于一般的座谈会,这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进一步规范听证会的制度刻不容缓。同时加强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总体素质也十分必要。
4、对听证主持人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所强调的,“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主持的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做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做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做出。如果审讯官或者行政机关受到法律偏见的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为了确保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首先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其能独立地行使有关听证的权利,这就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和确保听证主持人法律独立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听证主持人制度化。而另一方面,提高行政官员队伍自身的整体素质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对听证制度的一些完善
1、广泛开展全民听证制度的宣传活动
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行政庭工作人员深入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即时反馈给主管政府。一方面可以解决听证代表制中存在的不具广泛代表性的难题,另一方面听证主持人可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提前做好准备,从而在听证过程中正确地引导听证会的顺利进行,实现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与效率的。
2、建立相应的违反听证程序的救济制度与之相配合
有权利就有救济,否则权利难以得到及时、合理的保障。在实践中违反听证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二是在听证中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针对此,笔者建议,可在今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完善其相应的救济法律制度。
3、确保行政听证制度法制统一性
程序的价值在于落实法律的执行,在以《行政处罚法》为突破口的各种单行行政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相应的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出发点不同,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因此在将来要修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步骤等做出详细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四、从宪政角度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以文章上部分为基础,对我国听证制度做一个简单的评价。
(一)听证会和公民基本权利
举行听证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理由如下:大部分行政行为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限制,合法的行政行为意味着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限制。从法理上说,法律应尽可能扩大公民的自由,对其的限制是迫不得已的。就公法和私法而言,公法应该充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表现为对当事人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同时由于公权力本身的局限,特别在经济领域,需要注重个人自治。听证会制度,在行政权力扩张的背景下,无疑成为克服公权力运行缺点,保障个人权利和发挥个人作用的重要制度。
(二)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协调
尽管听证会体现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但是听证会本身并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机会均等、多数决定原则之上的决策程序,而听证会只是政府机关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听证会本身并不决策。正因为如此,听证会的运作过程与民主的运作过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比如,民主决策过程由投票产生代表,每名代表有同样的投票权,而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政府机关选择,参加人以其专业知识而不是投票权影响决策;民主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决策,而听证会完全有可能采纳少数派的意见。这样,听证会的参加人构成及其专业素质对于听证会的成功与否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摇号、抓阄、抽签或者选举等“民主”方式选择听证会的参加人,首先就是对听证会程序与民主程序的一种误读和错误嫁接。
实际上在听证制度中以民主的方式过于追求对公权力的限制,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对个人自治的过分张扬,也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此,必须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协调。协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违宪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在违宪审查中,判断某一个涉及对基本权利可能做出限制的公权力行为是否违宪,通常采取的标准是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理论,即在正当目的前提下(通常是公共利益需要),最低限度基础上,把对某一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所获得的利益和由于该限制所丧失的利益进行比较,在可以判断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的情形下,才对该项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在听证制度中,主要通过听证程序的设置和听证者的意见对行政决策的拘束力来实现的。
(三)听证程序的意义
即使在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里,由于人性和利益的驱动,我们很难确定的说某个行政行为完全排除了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如卢梭所说,“一个国家官员代表了三种意志,一是他本人的,一是他所在集团的,一是国家的”。行政权本身就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它的扩张必然引起人们的担忧。由于违宪审查的事后救济和非专业化特点,听证制度迅速发展起来。但另一面,与违宪审查相比,听证制度中对公权力的限制理性化较低,在听证中权利对权力的约束不同于司法。即在违宪审查中,被法院认为合法和合理的行政行为,有可能在听证中被否决(当然听证参加者不具有决定权),原因在于听证结果是意志自由选择下的结果。

3. 完善决策机制有哪些作用

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4. 如何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决策体制的对策 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一)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1、要坚持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社情民意表达机关。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切实按照宪政要求,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凡是与基层工作、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以及外事审批等业务都应该做到公开办事,其内容包括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开办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组织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强化民意调查,通过公众舆论、人民来访、社会调查等各种途径和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政绩评价。 3、要健全社会通报制度。 政府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诸如一个时期经济形势、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减、公共卫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会灾害的处理等问题,都应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直接地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 (二)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 1、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是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明确专家咨询机构的基本职能。各级政策研究机构,既是领导的耳目,又是领导的外脑。其主要任务不是找根据,作注释,而是出思路,当参谋,在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多种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必须在专家咨询机构中进一步营造民主氛围,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支持思想交锋,把对领导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在重大问题上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向领导表达不同意见,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见。 2、要完善社会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在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了社会听证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社会听证制度在我国毕竟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内容具体、态度诚恳、代表广泛、形式灵活。坚持重大事项不召开社会听证会就不决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利用听证会,扩大社会参与面,邀请多方人士参加,实现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对话交流,直接沟通,以便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三)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决定着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从本质上看,行政决策是一种政治过程,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为了使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利时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实行决策的认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为此,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及时纠正行政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根据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应考虑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既对行政决策整个过程的步骤、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衔接的自主性规定,又对每个步骤作出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2、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决策评估制度,既有利于衡量决策的实效,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因此很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组织、方法、技术等作出明确规定。 3、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违宪案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国的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甚至设立专门的行政违宪、违法审查机构,直接对人大负责,独立行使司宪权;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行政决策的违宪、违法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证在各级行政决策中对宪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对各级行政决策违宪、违法行为的及时追究。 4、要强化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随意性、失误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民主、体现政府活动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对重大决策的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如实的曝光。同时舆论媒体要为民立言,发表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批评和建议,诸如公共事业、城市建设、教育收费、市场监管等等,从而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广泛的基础。 5、要强化行政者的责任意识。 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地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5. 我国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听证制度

(一)要渐进式推进和扩大听证的范围
1、增加价格法规定以外的听证事项 根据价格法规定,除在确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价格等三类必须进行听证外,还可以将听证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有形的商品、有偿服务的 政府定价和政府的指导价上,这样来弥补《价格法》中存在的缺陷,以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趋 势。
2、应当将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引入市民听证范围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每年都有一批重大市政项目建设上马,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都来自于纳税人上缴的税 收,而且这些项目对每个市民都攸息相关。因此,建立重大市政项目市民听证制度,能够让市民直接参与重大项目 的建设,并接受市民的监督。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又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让重大市 政项目成为阳光工程,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3、应该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 效的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机会。这样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 同时,提高执法机关的民主意识,依程序执法的水平。
(二)要完善听证制度的程序规定
1、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 健全听证代表选择机制,是保障所有利益群体都能在听证活动中取得平等的代表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听证代表 能独立自主地表达其代表的利益群体诉求的关键。
2、建立听证主持人选拔制度 在听证中,要有相对独立并具有较高素质的听证主持人,就要建立健全一套选拔、任职、管理、培训等制度。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专门从事听证主持职业,专兼职并存,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保持独立 性,公正行使听证主持权力,不能偏袒任何行业、任何利益集团。
3、规范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为保障听证质量,应规范听证程序,从开始到结束都要有严密有序的过程,并具可操作性,确保听证代表充分 表达意见的机会。
(三)营建“阳光听证”的环境
1、合理配置信息披露的权利义务 在听证之前,通过合理配置听证组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信息披露权利和义务,加重申请人、经营者及其主管部 门的义务,赋予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更多的权利,以扭转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2、创新多种形式的听证方法 目前,听证形式主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程序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以听证笔录作为决策的依 据,属拘束性听证,而且正式听证程序时间长、耗费大、效率低。
(四)切实提高听证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1、建立健全听证结果的处理机制 正式听证会结束以后,要认真对待听证的意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分类型整理、归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的大多数人认同一致的意见,而且对决策起关键作用,应当直接吸收;有的虽然是少 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对决策正确与否也有一定的决策价值,可以有选择地吸收;在决策听证中,大家分歧比 较大,各抒己见,应当记录在案,汇总后报有决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研究论证,并向听证代表反馈研究结果,如不采纳的应向其说明理由、作出解释,切忌听证会结束后把听证笔录束之高阁,不予理睬。
2、明确提高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听证笔录记载的内容代表和反映着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态度,如在制度设计中明确正式听证笔录对最终定价行为的法律拘束力,要求决策部门进行最终决策时必须尊重听证笔录记载的听 证会代表的意见,在多数听证代表不同意决定方案或对其分歧较大时,必须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再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听证。
3、加强听证程序的监督,目前,我国推行和引入听证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特别是价格听证已经举行多次,但由于宣传教育不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都还没有形成充分的共识,所以在举行听证当中,缺少实际的经验,难免会出现与听证制度 不符的行为。因此,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听证监督机制,通过人大、社会组织、公众舆论来监督和制约。

6. 监督听证会与社会听证制度有何区别

区别:

1、监督听证会主要是公民对国家机关面对面的监督,参与听证会主要是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在决策的执行上提意见和建议。

2、而社会听证制度是对于决策机关的拟定决策提意见和建议,是决策更加完善。监督有责怪的意思,而决策没有责怪的意思。监督的是决策的制定,社会听证制度是决策的制定。

3、在听证会上,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

(6)完善决策听证制度扩展阅读:

1、监督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通过后,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法律或者法规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以及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进而行使监督权的制度模式。

2、社会听证制度,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四个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个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主要以举办听证会为方式,让公民积极参与决策机关的决策方案的拟定和修改。

7. 如何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

为规范政府教育收费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收费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是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措施,是各有关方面直接参与教育收费决策,促进教育收费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形式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有利于增强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体现教育收费决策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以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的杂费,高中的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的学费,应当实行听证,纳入地方听证目录。制定其他教育收费标准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三、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形式。教育收费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教育收费标准或者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涉及面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四、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学生(需16周岁以上)或学生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代表的产生。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由组织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可自愿报名或由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推荐产生;学校代表由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专家、学者代表由有关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产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建立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代表库,在代表库中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取产生代表。
六、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在不影响会议举行的情况下,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现场直播、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会前,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者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最终结果,并监督执收单位执行。
九、教育收费决策听证的组织、程序等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实行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