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评议
① 人大代表在部门听证会上怎么发表意见
A,行使监督的信访报告制度。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亲自到有关人员版指出,反映意见权。
B,由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制度。运动能反映他们的意见和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的要求,形成了国家权威上传到。
行使监督权的舆论体系。可以合法出版的新闻媒体的意见。舆论透明度的大,影响广的权力,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D,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政府和其他网上评比活动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好形式。
② 民主评议会和监督听证会的区别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党支部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活动。民主评议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时间相对集中,每年进行一次。
所谓的“监督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通过后,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法律或者法规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以及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进而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制度。立法听证会让市民参与立法,监督听证会则是让市民参与执法监督。
③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听证对话会主持词
主持词
同志们:
首先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我们的听证对话会。今天会议的主题是听证对话,目的就是要以面对面的形式,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行风监督员和热心群众,参与到我们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来,通过对话达到集中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参加今天会议本单位领导有:单位双评工作领导组组长 同志和双评工作领导组 同志。
今天会议的议题总共有四项,一是请组长向参会人员简要通报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二是进行对话问答;三是由领导做总结表态发言;最后,由市行评领导工作组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在议题进行之前,我宣读一下会议注意事项:
1、由于会议时间不太长,希望大家在会议期间把手机关到会议状态,尽量少走动,以保持会议的严肃性。
2、希望大家发言积极踊跃,所提的问题客观具体,回答者要注重成效,认真回答。
3、会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问题记录。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归纳整理,会后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直到满意解决为止。
下面,会议依次进行。
首先,请 简要通报今年以来中小企业局行风评议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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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行第二项,进行听证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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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有要说的没有,没有,请任局长做总结表态………………
请市行评办的领导安排评议打分
今天会议开的比较成功,大家发言积极踊跃,会议所提问题回答比较圆满,领导的表态也很诚恳,希望大家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事业的发展,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服务经济发展出力献策,为全市经济腾飞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④ 信访事项听证和信访事项评议有什么区别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具体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⑤ 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主持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听证评议会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此会应当采用文书格式是什么
1交通法规定,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自行车)横过道路必须下车推行、瞭望后安全通过。交警可能由此认为你父违法在先,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因。
2 交通法还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由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机动车没有责任的,也要承担10%的赔偿。
正常情况下根据以上2条,交警队判定同等责任并无不当,你方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你的权利 ,但是要推翻认定,需要提供证据。
机动车一方破坏现场 的行为,造成责任认定有误,这就不是小问题了,你可以申请复议、举报直至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注: 下面提供一段资料,提供你参考一下 ,看能否帮你
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损毁现场证据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证据效力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故意破坏现场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第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故意破坏现场是当事人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破坏现场的行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⑥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主持人可以和听证员一块评议吗
依法不可以的。
⑦ 请问听证和开庭有什么不一样
1、定义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2、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或补充。
(7)公开听证评议扩展阅读:
开庭顺序: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听证
网络-开庭
⑧ 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吗
我国《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可见,听证是有限制范围的,其只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此外,听证不是有权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必经程序,并且听证也不是一定要举行的,是否举行由有权机关裁量决定。
⑨ 到底有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庭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审查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9)公开听证评议扩展阅读:
一、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4)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二、申请再审的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诉与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
(1)审查刑事、民事、民商事、知产、行政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2)对于当事人就本院一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属于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属于刑事的再申诉,由本院再次进行审查,对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可能确有错误的,决定进行再审。
(3)对于当事人就本院的二审终审的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申请再审的,由本院审查处理;属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属刑事申诉案件一般由本院直接审理处理,必要时也可以交由一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审定。
(4)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申请人应依法交纳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