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管辖
①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立案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法律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是哪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管辖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③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实行案件分工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专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属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管辖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④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怎样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刑事案件的管辖由明确规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
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
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
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
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
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
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
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
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
,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
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
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
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
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
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
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
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
、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以什么管辖为原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管辖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对公诉机关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龙华法院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审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⑥ 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专辖属,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